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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编造采购合同,虚构进口贸易,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4825.78万美元,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06万元人民币。 案例2: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至11月,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合同,伪造商业发票和货运提单,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528.5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91.9万元人民币。 案例3: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使用已作废货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先后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25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四川元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逃汇案 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四川元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构转口贸易,多次使用报废船只的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20笔合计1299.92万美元;办理转口贸易收汇业务20笔合计1303.38万美元,非法进行套利。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利用虚假单证向境外付汇的行为,构成逃汇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43.89万元人民币;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利用虚假单证收汇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44.53万元人民币。合并处罚488.42万元人民币。 案例5:上海珂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上海珂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关联公司,伪造海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824.8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1月,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虚构转口贸易,使用无效的海运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804.9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52万元人民币。 案例7:深圳市圣灏实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深圳市圣灏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转口贸易、篡改提单信息、伪造海运提单等手段,从银行骗取贸易融资849.49万美元,非法转移境外。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8:浙江籍陈某等境外提现方式非法经营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陈某等4人以本人及亲戚朋友名义,办理100多张银行卡,在澳门提取港元现钞,再私下卖给当地商户或赌场,涉及金额4.76亿元人民币。 该行为构成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以外其他外汇业务行为,浙江瑞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决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 案例9:湖北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3次将103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元并在香港购买股票,股票卖出所得1490万港元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结汇,分8次汇入境内。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81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浙江籍施某通过离岸账户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施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香港公司在内地开立离岸账户,将公司出口所得外汇收入546万美元,非法售卖给境内个人。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4万元人民币。 案例11:黑龙江籍孙某逃汇案 2015年4月至9月,孙某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采用分拆方式,将人民币资金分散汇入69人境内个人账户,再借用该69名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344.99万美元违规汇至本人控制的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4.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山东籍史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6月至7月,史某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将644万元人民币分7笔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在澳大利亚收取123.47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3:贵州籍祝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祝某为逃避监管,将1291.4万港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境内本人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4.7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6万元人民币。 案例14:广东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5月,陈某为实现逃税目的,将境外收取的外汇通过地下钱庄转入境内本人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7.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1.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香港籍潘某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案 2014年,潘某通过其境内个人结算账户收取境内个人叶某11笔,共计403万元人民币,联系香港地下钱庄向叶某指定境外供货商付款501万港元,用于走私动物饲料。 该行为构成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8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广东籍刘某逃汇案 2016年11月,刘某为偿还境外融资本息,借用18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分拆购付汇,将89.15万美元转移至本人控制的香港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2.06万元人民币。 案例17: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在6家异地企业提交的提单均为虚假提单,装箱单、提单货物重量畸轻,明显有悖常理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上述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15笔,金额合计1.62亿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1.05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9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18: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汇案 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为17名个人办理18笔购汇汇出业务,金额81.08万美元。其中16人为该行员工,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及朋友购汇汇往境外账户。2016年7月,该行为5名员工办理5笔购汇提钞业务,金额45000美元,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购汇提钞。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参与人员主要为该行负责人和员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责令停止对私售汇业务1年的处罚,对该行负责人汪某罚款50万元人民币,责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案例19: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5月至7月,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在企业提交的海运提单均为复印件,收货人名称与该企业不一致,不能证明该企业拥有相关货权和真实转口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4笔,金额合计9217.69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责令停止经营对公售汇业务1年的处罚。 案例20: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4年3月至11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在某企业提交的提单为虚假记名提单,收货人名称与该企业不一致,提单、装箱单中商品数量、重量等基本计量单位缺失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11笔,金额合计6608.21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3.28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9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1: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在企业提供的销售合同金额大幅偏离实际生产经营,系构造合同情况下,未对贸易背景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为该企业办理了一笔1900万美元贸易融资。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2: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在某异地企业提交的提单均为记名提单复印件,收货人名称与企业不一致,不能证明企业拥有相关货权和真实转口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3笔,金额合计1183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3: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汇案 2015年2月,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所辖支行在同一企业多名员工同日通过新开账户集中购汇、每笔接近5万美元、本人不到场等分拆特征明显的情况下,既未审核个人委托购汇授权书等材料,也未对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为2名个人办理了41人名下的个人分拆购汇,金额合计204.59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4: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分行在企业提供的提单因货主指定收货人而无法转让、提单信息证明该企业没有货权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分别为该企业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81.09万美元和51.97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5:平安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售汇案 2015年7月,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在企业提交的合同显示企业为出口方、应办理出口收汇业务、并无真实贸易购汇需求的情况下,未对贸易背景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为企业办理进口购汇3笔,金额合计375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6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完) 2017-07-28/safe/2017/0728/6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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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月,银行结汇10011亿元人民币(等值1555亿美元),售汇10067亿元人民币(等值1564亿美元),结售汇逆差56亿元人民币(等值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443亿元人民币,售汇929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4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68亿元人民币,售汇77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0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108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838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730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86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69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83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511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173亿元人民币(等值3134亿美元),对外付款18588亿元人民币(等值288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585亿元人民币(等值246亿美元)。 为便于公众更全面地了解远期结售汇整体情况,自2018年1月起,新增发布“远期结售汇平仓额”和“远期结售汇展期额”细项数据。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8-02-26/safe/2018/0226/8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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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各交易所、各协会、各下属单位,各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总体保持稳定,新型资本工具发行环境逐步改善。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其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现就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有益探索。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有助于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银行业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为支持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商业银行在资本工具创新方面的有益探索,营造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拓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持续完善市场基础设施,研究修订配套制度,支持商业银行在强化内源性资本积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补优势,有效运用境内外市场资源,通过多种渠道稳步扩大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 三、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总结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的实践经验,推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完善配套规则,为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 四、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研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政策,扩大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主体范围,分散集中度风险,降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 五、改进资本工具发行审批工作。一是优化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总结资本工具发行审批的现有做法,探索并联审批。二是完善储架发行机制。逐步完善储架发行审批制度,探索在相关部门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允许商业银行自主控制发行节奏的工作机制。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商业银行) 2018-03-20/safe/2018/0320/8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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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 (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 (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0月2日 2018-03-23/safe/2018/0323/8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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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7日至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杭州举办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培训。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代表,全国各分支机构从事跨境人民币管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培训。 培训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部助理总顾问Katharine Christopherson女士、高级顾问Kyung Kwak女士及货币与资本市场部前高级财务专家Aditya Gaiha先生,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内涵与实践、政府管理部门如何更好地落实第八条款义务等议题进行现场授课。 中国于1996年12月1日接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义务。一直以来,中国不断推进和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依法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国际支付与转移,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此次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培训,有助于我国加深对第八条款义务的理解,在监管中充分借鉴成员国最佳实践经验,对于我国切实履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义务,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同时,培训也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际收支监管,更好地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完) 2017-08-02/safe/2017/0802/6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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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1日,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宣布中国正式加入国际银行业统计的本地银行业统计(Locational Banking Statistics, LBS),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中国数据,这表明我国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再次得到国际认可,数据透明度持续提高。正式加入LBS是继实施《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和加入协调证券投资调查以来,我国全面弥补二十国集团(G20)数据缺口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 扩大国际银行业统计报送经济体是G20数据缺口动议的目标之一,本次中国加入后,LBS数据报送国家/地区增至46个,其中发展中国家/地区12个,发达国家/地区22个,离岸金融中心12个。 2016年6月末,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总计7780亿美元,在全球银行业跨境债权规模排名中居第10位,对外负债总计9180亿美元。从币种构成来看,2016年6月末,美元对外资产5490亿美元,对外负债2740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750亿美元;人民币对外资产730亿美元,对外负债3580亿美元,对外净负债2850亿美元。 BIS新闻原文见其官方网站www.bis.org/publ/qtrpdf/r_qt1612s.htm。(完) 2016-12-13/safe/2016/1213/6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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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满足跨国公司统筹使用境内外外汇资金需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执行。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4月18日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2014-04-25/safe/2014/0425/8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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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季度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8号)和《关于2016年第四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国办秘函〔2017〕5号)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开展了2017年第二季度政府网站抽查工作,随机抽取湖北、广东、四川、浙江4家分局子站作为被抽查网站,重点检查网站可用性、信息更新情况、互动回应情况和服务实用情况。抽查结果全部合格。 2017-06-30/safe/2017/0630/6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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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北京会见了瑞银集团全球董事会主席魏伯昂(Axel A. Weber),双方就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跨境资本流动以及双方合作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完) 2017-01-12/safe/2017/0112/6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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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发〔2013〕14号),全面推进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加快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和外汇局机关工作实际,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改革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按照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机关清廉、政治清明,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涉外经济金融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政治保证。 (二)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业务工作。紧紧围绕外汇管理工作,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融入外汇局业务建设、机关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更好地服务和促进廉洁高效机关建设。 坚持群众路线、深化教育实践。充分运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外汇局机关和领导干部大力改进作风,动员干部职工参与监督,严格教育管理,督促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树立为民务实清廉作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制度保障。紧密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健全具有外汇局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惩治腐败。注重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的有机结合,加大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力度,坚持对腐败问题和腐败现象“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以惩治腐败新成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统筹推进。落实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措施,深化外汇管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统筹推进惩防体系建设长期性任务与阶段性工作,使惩防体系建设的思路、措施更加适应形势发展和任务所需。 (三)主要目标 经过不懈努力,至2017年,反腐倡廉工作取得干部职工比较满意的成效,“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机关作风有新的好转,纪律约束和法律制裁的警戒作用有效发挥,预防腐败水平明显提升,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显著增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更加有效,具有外汇局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 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树立中央国家机关和干部的良好形象。 (一)坚持各级党组织从严抓党风,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各级党组织要把管党治党作为主要职责和根本任务,扎实推进党的作风建设,牢记“两个务必”,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坚持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落实抓党风建设的工作责任,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清正廉洁,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二)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大力改进工作作风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以及局党组《关于落实八项规定、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等要求,坚决纠正“四风”,不断改进学风文风会风。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巩固发展成果。要从具体问题抓起,坚持抓早抓小抓预防,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坚决纠正落实中的打折扣、搞变通,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干部职工要自觉约束。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三)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改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总要求,全面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经常性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和宗旨意识,增强贯彻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对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查摆出来的“四风”方面的问题和安排部署的六项专项整治工作,紧密联系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要经常反思、长期整改、狠抓落实,切实解决脱离群众、作风漂浮、“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拓宽联系银行企业群众及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四)严明党的各项纪律,为作风建设提供保证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决反对特权思想,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宗旨意识和纪律意识。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决纠正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问题,自觉维护党组织的团结统一,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工作落实中的变通走样、阳奉阴违。加强执纪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确保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决有力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把惩治腐败作为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保持对违规违纪案件的严查力度。 (一)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充分发挥惩治腐败的威慑作用 保持对腐败问题“零容忍”,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坚持党规党纪面前没有例外,法律法规面前没有特权,不论干部群众,不论职务高低,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办信访举报、群众来访、内部审计、外部巡视发现的违纪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办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对违规用人问题及时发现、迅速处理、严格问责。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畅通举报渠道,严格查办案件程序,严明办案纪律,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举一反三,堵塞漏洞。 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外汇局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向本人和组织核实,抓好教育警示和诫勉谈话工作。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案双查”制度,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严肃查处在履行外汇管理职责中的腐败问题,营造依法行政的内部环境 外汇局要紧紧围绕《外汇管理工作条例》和部门职责,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对利用外汇管理职责引发腐败的问题决不放过、决不姑息。严肃查办利用制定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外汇业务监管、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外汇执法检查、外汇储备管理经营等职权,进行以权谋私、权力寻租、内幕交易的案件;严肃查处在外汇政策研究、收支统计、形势分析预测中弄虚作假、内外勾结、跑风漏气的案件;严肃查办现场及非现场外汇检查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严肃查办违反额度审批政策、自由裁量权引发的行贿案件;严肃查处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中利用开展试点、政策创新搞权钱交易、利益交换的案件,切实形成干部清正、机关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氛围。 (三)坚决纠正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经济主体、分支机构和干部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 紧紧围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坚决纠正损害银行、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发生在与经济主体交往中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现象。认真倾听分支机构和总局机关干部职工的呼声,切实解决涉及全系统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正风肃纪、加强外汇管理部门作风建设的通知》,严肃查处总局机关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违规违纪问题,坚决纠正总局与分支机构交往间的不正之风,树立外汇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科学有序地推进预防腐败工作 把预防腐败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点,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强化廉洁意识,使党员干部不想腐;落实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使党员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使党员干部不敢腐。 (一)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梦的学习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充分运用北京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资源,大力弘扬井冈山精神、艰苦奋斗精神,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 深入开展廉洁从政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之中,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两次专题学习,局党组成员轮流为机关干部职工讲廉政党课。各党支部、总支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题学习,各部门负责人每年要在本部门讲一次党课。局机关每年召开一次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新年度工作任务;举办一次副处级以上干部反腐倡廉培训班,集中学习中央新精神、新要求和相关政策规定。把廉政内容纳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入局考试范围。运用正反面典型,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 加强廉政宣传引导。积极宣传中央和局党组反腐倡廉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纳入局机关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和年度安排之中。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内部信息门户网站、机关宣传橱窗、《党风廉政工作简报》等,传播反腐倡廉正能量,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为反腐倡廉提供制度保证 健全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紧密结合外汇局机关工作实际,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搭建的廉政风险防控框架,积极应用于本单位分级分层管理和监督工作之中。同时着眼外汇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特别是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业务调整、法规清理、简政放权等工作的不断变化,对业务工作中出现的新风险点进行排查,对相关的防控措施进行补充完善,力求使各项制度机制适应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需要,最终形成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制度机制。 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结合外汇局机关实际,出台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清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完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对外汇局机关赴基层调研、检查、会议、培训,与分支机构、银行、企业进行公务交往,提出纪律要求。建立改进作风分工协作机制,从分工负责、情况收集、实地督查、协作会商、汇总报告、情况通报等方面抓好日常管理。通过上下互动、系统联动,切实推动改进作风常态化。 健全反腐倡廉基础性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外汇局《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问责工作;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修订《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程序》;健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善《关于上交礼品登记、保管与处理的暂行规定》等。 (三)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强化对各部门各单位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抓好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诫勉谈话,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每年年底,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局党组递交年度述廉报告。对个人廉政考核靠后的领导干部,及时提醒谈话。严格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新提拔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实施办法》,凡新提拔干部一律进行任职廉政谈话,提出勤政廉政要求。 加强行政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探索开展外汇管理执法监察试点,积累经验,适时推广。拓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善于运用监察建议等法定手段,严格行政问责。突出对直属事业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的监督。推行对外汇局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继续做好同级审计和对分支机构的审计监督,加强对整改落实的督促检查。 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结合每年“两会”,认真抓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充分利用外汇局政府网站,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公布以人民币计价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和月度服务贸易等数据,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外汇管理工作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继续做好外部信访举报、人民群众来访以及系统干部职工举报电话受理工作,利用局长接待日、局长信箱,加强局领导与机关干部职工的交流,发挥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重视舆论监督,围绕外汇管理重要政策出台和热点问题,组织好年度和季度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充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四)加快外汇管理职能转变,深化从源头消除腐败的体制机制改革 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深化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同时进一步加快转变机关职能,更好地发挥外汇局作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分阶段抓好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错位或不到位。探索构建宏观审慎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以非现场监测和事后管理为主要特征的外汇管理模式,提升非现场监测分析水平,落实事后监管和主体监管工作机制。深化外汇执法检查改革,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案审会集体审议制度,防范腐败问题发生。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深入推进外汇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在中央纪委和局党组坚强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司其职,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构建工作合力。 (一)强化局党组的主体责任 认真落实中央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局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负主体责任,履行好“五项职责”,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本实施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抓。局党组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突出主业,发挥监督、执纪、问责作用。局党组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报告,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定期研究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认真落实党组纪检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三项职责”。全面落实推进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加强向上级纪委请示报告。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局党组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进一步明确纪检组(监察室)职责定位,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局党组及党组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坚守责任担当,做到正人先正己,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树立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每年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将所有领导干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之中。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一级对一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坚持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两手都要硬。对涉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并为社会反腐败提供支持;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党务部门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内审内控监督作用,督促改进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发动群众、聚合力量,多措并举,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综合效果。 2015-05-05/safe/2015/0505/68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