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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2016年以来,外汇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外汇市场平衡基础仍不稳固。面对此形势,外汇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多措并举,在改革开放总原则下坚守风险底线。一是不失时机加快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用扩大流入、扩大外汇供给对冲外汇收支风险,支持和便利市场主体正常合理用汇,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加强购付汇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在不影响市场主体合理的用汇需求及正常货物贸易业务的同时,针对借助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渠道非法跨境套利或违规调配跨境资金的行为加强真实性审核,防范和堵截违规购付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供求秩序。 二、《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9项措施: 一、扩大流入,增加外汇供给。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有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二是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三是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二、加强单证审核,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二是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提示风险。 三、丰富产品、便于对冲汇率风险。允许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差额交割的远期结汇业务,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四、清理法规、明确罚则。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明确违反《通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三、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金融机构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在2015年初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额度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扩大头寸下限。此次调整下限综合考虑了各银行在外汇市场代客、自营和做市交易情况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经测算,调整后头寸下限总计约增加1000亿美元。 扩大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有利于增强外汇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加快培育形成自主定价、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市场格局,也有利于通过便利银行在外汇市场的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扩大头寸下限后,银行在实际运用本外币资金时应严格遵守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切实做好风险控制。 四、远期结汇差额交割的推出有何意义? 答:远期交易在到期交割时有全额和差额两种结算方式。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对合约本金进行本外币实际交付,差额结算是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与参考价对合约本金进行差价结算。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市场主体管理外币现金流、资产汇率风险的正常交易机制。 近年来随着藏汇于民稳步推进,市场主体除了对外汇收支这类现金流进行套期保值的传统需求外,外币资产汇率风险管理需求也日益增多。适应市场发展,此次在已有全额结算基础上增加差额结算,将便利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同时也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外汇市场深度。 五、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能够为企业带来多大便利?银行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什么? 答:《通知》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这能够简化贸易外汇收入入账流程,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减少银行业务操作环节,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已经开立待核查账户的A类企业,银行应为其继续保留待核查账户;对于新办理名录登记、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企业,银行可根据企业的业务办理需要,协助企业适时开立待核查账户;对于已将待核查账户管理流程内化到银行业务系统,且不影响业务操作便利性的情况,经业务办理企业同意,银行也可继续按照原业务流程办理。如果A类企业被降级为B类或C类企业的,银行仍应按照现行管理规定,使用待核查账户为其办理相关外汇业务;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仍需执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 六、为何要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 答:真实性审核管理是现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明确要求,是保障贸易收支真实合法、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近期核查中发现存在部分企业借助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跨境套利或者违规跨境资金调配等问题。针对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风险高、真实性审核难度大的特点,为促进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健康发展,保证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通知》一是加强了对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的单证审核要求,包括要求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其中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应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格式,要素完整,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的资金收支须在同一家银行网点办理,并应同为外币或人民币,以保证银行对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企业利用币种错配进行套利。此外,为落实分类管理原则,加大对风险主体的监管力度,《通知》将B类企业由现行的不得办理收支时间差超过90天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调整为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企业可选择其他贸易和结算方式。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此前已经开始业务办理、但尚未办结的,存在交叉币种结算或者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以及B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可在严格审核交易真实性后为企业办理完成结算,并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况,便于后续监管。此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仍适用原有政策。 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是201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确立的,是应对货物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严重不匹配等异常情况采取的管理措施,也是对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建立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补充,具有针对性强、灵活性高的特点,在防范和遏制异常违规外汇资金利用货物贸易渠道流动的相关核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考虑到20号文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外汇管理实际需予以废止,而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仍需保留使用。因此,《通知》在20号文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做了再次重申和进一步完善,同时将20号文予以废止。 八、《通知》明确了银行办理利润汇出应当审核的材料,请问有何新要求? 答:目前外汇管理便利化的前提条件仍然是真实与合规,加强外汇收支真实性合规性监管的要求没有变。据银行反映,近期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利润汇出出现较多异常情况,各行审核要求也不尽一致,影响政策有效性。为完善管理,统一法规适用,《通知》明确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的审核原则和应当审核的材料,要求银行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主要是加强真实性审核要求。 九、对于《通知》中提到的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结汇使用,请问具体应如何办理?境内金融机构是否也适用这一政策? 答:长期以来,我们对境内机构,特别是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实行较为严格的规模控制和审批管理。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解决多数中资非金融企业外债结汇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知》拉平了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待遇,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企业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境内金融机构借用外债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除另有规定外,所借外债资金暂不得结汇使用。 2016-04-29/safe/2016/0429/4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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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实行了针对性管理,并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相关业务办理要求,在更加便利正常的个人外汇收支活动的同时,切实防范异常资金通过个人渠道流出入。 自2007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外汇实行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管理政策以来,较好地满足了个人在办理留学、旅游、劳务、赡家、咨询等方面的购、结汇需求,但也发现部分个人通过将大额外汇资金拆分为较小金额等方式规避相关管理政策,从而扰乱了正常的个人外汇管理秩序。《通知》对此规定了相关措施。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个人真实、合理的购、结汇需求仍按照现行政策的便利化要求予以满足,但对具有分拆特征的个人购、结汇行为,银行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予办理、进行真实性审核或按要求上报外汇局等三类方式处理;二是明确要求个人大额外币现钞结汇应审核外币现钞来源证明;三是明确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除贸易以外的其他项目购汇,应使用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或银行卡内的资金;四是明确了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处罚依据,并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纳入《通知》管辖范围。 《通知》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在不影响真实、合理的个人购、结汇需求的前提下,明确了相关管理要求,有利于遏制异常外汇资金利用个人渠道流出入,打击外汇黑市和地下钱庄,维护规范有序的外汇市场环境。(完) 2009-11-25/safe/2009/1125/4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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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跨境证券投资外汇管理,稳步推进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实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开放,引导资金有序、双向流动,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和《通知》是在总结前期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合格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规范,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一是本着投资便利化的原则进一步简便了相关操作。包括简化投资额度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便利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的管理等。二是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境内市场开展中长期证券投资。《规定》将单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调整至10亿美元,并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三是为确保获得投资额度的机构与额度实际使用人一致,明确规定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四是为防范跨境证券投资风险,促进资本市场有序规范开放,进一步加强了相关统计监测和事后监督要求,强化了合格机构投资者及其托管人报备职责等。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公布了截至2009年9月末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 ,今后将按季度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 www.safe.gov.cn )上公布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审批情况。(完) 2009-10-10/safe/2009/1010/4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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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方案,明确了短期外债的规模、口径及用途等内容。 2009年,短期外债管理工作以“保增长”、“防风险”与“促平衡”相协调为指导思想,按照“总体规模增幅可控、兼顾个体效率公平”的方法,对全国性中、外资法人制银行和各地区指标进行了调整,共核定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329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了12%。 《通知》特别强调了对贸易融资的支持,明确规定2009年新增指标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应将指标增量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境内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各地区指标的增量部分应优先向贸易结算量大的金融机构倾斜,这将更好地发挥短期外债管理政策导向作用,保证对外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 《通知》还明确了将部分与地方经济发展联系密切、短期外债指标需要及时调整的金融机构指标核定权由总局下放至分局,进一步提高短期外债指标的使用效率,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完) 2009-03-27/safe/2009/0327/4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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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二是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三是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时,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四是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放宽登记时间,允许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报送相关数据。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强化事后核查和检查,要求银行提高合规意识,明确对违规银行的处罚措施。 《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完) 2015-02-28/safe/2015/0228/4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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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9年3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3367.21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减少379.4亿美元,下降10.13%,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632.53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6.23亿美元,下降0.38%,占外债余额的48.48%;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734.68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373.17亿美元,下降17.7%,占外债余额的51.52%。 在2526.21亿美元的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32.15亿美元,占13.15%;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786.99亿美元,占31.15%;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960.84亿美元,占38.04%;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98.64亿美元,占15.78%;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4.27亿美元,占1.75%;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3.32亿美元,占0.13%。 2009年1-3月,我国新借入中长期外债38.0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9.44亿美元,下降50.90%;偿还中长期外债本金66.52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0.57亿美元,增长44.77%;支付中长期外债利息8.0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01亿美元,下降27.22%。(完) 2009-07-01/safe/2009/0701/4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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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依法行政,持续开展法规清理,对不适应业务发展和改革要求的部分外汇管理法规及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2009年以来已废止和失效700余件外汇管理文件。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进一步清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法规文件。其中1件修改条款,3件予以废止(包括1件与财政部联合发文,经商财政部同意,予以废止),11件宣布失效。主要涉及个人贸易结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外汇系统建设等方面。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紧扣改革发展大局,落实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做到立改废释并举,提高政策透明度,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6-05-31/safe/2016/0531/4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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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进一步提高贸易信贷调查数据质量和调查效率,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贸易信贷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 《通知》兼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与减轻报送负担之间的平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简化调查指标。不再区分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也不再区分长短期限。填报口径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二是提高调查时效性。将调查频率由季度改为月度,采取月度调查和年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月度调查企业和年度调查企业互不重叠,分别按月和按年报送数据。三是抓大放小。采用规模以上企业重点调查的方法。参与调查的企业总数与过去基本持平,但其中大部分企业仅参加年度调查,月度调查企业数量较少。 《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完) 2016-01-14/safe/2016/0114/4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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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有境外媒体报道,特雷克斯终止和中联重科的收购谈判,主要原因是“外管局未允许中联重科获得完成交易所需的融资”。请问以上内容是否属实? 答:我们已注意到相关报道。中联重科已经就终止特雷克斯并购谈判的原因作出了说明。中联重科与特雷克斯的并购交易,外汇管理方面并不存在政策障碍,上述报道与事实不符。 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增加,体现了我国综合实力的显著增强,同时也反映了企业资产全球优化配置的需要。外汇局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并将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测和管理,打击虚假对外直接投资行为,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2016-06-01/safe/2016/0601/4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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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三季度,我国经常项目顺差404亿美元,其中,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贸易顺差86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25亿美元,收益逆差25亿美元,经常转移逆差1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805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342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入100亿美元,其他投资净流入358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增加970亿美元(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其中,外汇储备资产增加976亿美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减少5亿美元。 2013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138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1992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增加3006亿美元。(完) 中 国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表 2013年三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差额 贷 方 借 方 一.经常项目 1 404 6,831 6,427 A.货物和服务 2 442 6,150 5,708 a.货物 3 867 5,641 4,774 b.服务 4 -425 508 934 1.运输 5 -155 94 249 2.旅游 6 -273 120 393 3.通讯服务 7 0 4 4 4.建筑服务 8 18 28 10 5.保险服务 9 -46 11 57 6.金融服务 10 -1 8 9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1 20 39 18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12 -56 3 59 9.咨询 13 41 105 65 10.广告、宣传 14 1 10 9 11.电影、音像 15 -3 0 3 12.其它商业服务 16 28 82 54 13.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17 1 3 3 B.收益 18 -25 536 561 1.职工报酬 19 39 44 5 2.投资收益 20 -64 492 556 C.经常转移 21 -13 145 158 1.各级政府 22 -8 3 10 2.其它部门 23 -5 142 147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 24 805 4,834 4,029 A.资本项目 25 5 9 4 B. 金融项目 26 800 4,825 4,025 1. 直接投资 27 342 740 398 1.1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28 -158 86 245 1.2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29 500 654 154 2. 证券投资 30 100 179 79 2.1 资产 31 22 71 48 2.1.1 股本证券 32 -7 26 33 2.1.2 债务证券 33 29 45 15 2.1.2 .1 (中)长期债券 34 29 45 15 2.1.2 .2 货币市场工具 35 0 0 0 2.2 负债 36 78 108 31 2.2.1 股本证券 37 18 44 26 2.2.2 债务证券 38 60 65 5 2.2.2 .1 (中)长期债券 39 40 44 5 2.2.2 .2 货币市场工具 40 21 21 0 3. 其它投资 41 358 3,906 3,548 3.1 资产 42 -308 206 515 3.1.1 贸易信贷 43 -286 0 286 长期 44 -6 0 6 短期 45 -281 0 281 3.1.2 贷款 46 -80 93 173 长期 47 -168 0 168 短期 48 87 93 5 3.1.3 货币和存款 49 67 112 45 3.1.4 其它资产 50 -9 1 10 长期 51 0 0 0 短期 52 -9 1 10 3.2 负债 53 667 3,700 3,033 3.2.1 贸易信贷 54 173 173 0 长期 55 3 3 0 短期 56 170 170 0 3.2.2 贷款 57 119 3,151 3,033 长期 58 62 169 107 短期 59 57 2,982 2,925 3.2.3 货币和存款 60 369 369 0 3.2.4 其它负债 61 6 7 0 长期 62 7 7 0 短期 63 -1 0 0 三. 储备资产 64 -970 5 976 3.1 货币黄金 65 0 0 0 3.2 特别提款权 66 0 0 0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5 5 0 3.4 外汇 68 -976 0 976 3.5 其它债权 69 0 0 0 四.净 误 差 与 遗 漏 70 -238 0 238 注: 1.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本表数据按单季编制。 中 国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表 2013年前三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差额 贷 方 借 方 一.经常项目 1 1,388 19,619 18,231 A.货物和服务 2 1,466 17,693 16,227 a.货物 3 2,443 16,218 13,775 b.服务 4 -977 1,475 2,452 1.运输 5 -417 284 701 2.旅游 6 -629 355 984 3.通讯服务 7 0 12 11 4.建筑服务 8 47 75 28 5.保险服务 9 -134 28 162 6.金融服务 10 -4 21 24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1 68 111 43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12 -139 7 146 9.咨询 13 125 288 163 10.广告、宣传 14 11 34 23 11.电影、音像 15 -5 1 5 12.其它商业服务 16 100 251 151 13.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17 0 9 9 B.收益 18 -27 1,527 1,554 1.职工报酬 19 117 130 13 2.投资收益 20 -144 1,396 1,541 C.经常转移 21 -51 399 449 1.各级政府 22 -23 8 31 2.其它部门 23 -28 390 418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 24 1,992 11,710 9,719 A.资本项目 25 29 36 7 B. 金融项目 26 1,962 11,675 9,712 1. 直接投资 27 1,117 2,215 1,098 1.1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28 -528 233 761 1.2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29 1,645 1,982 336 2. 证券投资 30 341 633 292 2.1 资产 31 -56 167 223 2.1.1 股本证券 32 -28 79 107 2.1.2 债务证券 33 -28 89 116 2.1.2 .1 (中)长期债券 34 -28 89 116 2.1.2 .2 货币市场工具 35 0 0 0 2.2 负债 36 396 466 69 2.2.1 股本证券 37 157 222 65 2.2.2 债务证券 38 240 244 5 2.2.2 .1 (中)长期债券 39 118 123 5 2.2.2 .2 货币市场工具 40 122 122 0 3. 其它投资 41 505 8,826 8,322 3.1 资产 42 -848 1,275 2,123 3.1.1 贸易信贷 43 -375 65 440 长期 44 -7 1 9 短期 45 -367 64 431 3.1.2 贷款 46 -257 281 539 长期 47 -277 100 377 短期 48 20 181 162 3.1.3 货币和存款 49 213 825 612 3.1.4 其它资产 50 -429 104 533 长期 51 100 100 0 短期 52 -529 4 533 3.2 负债 53 1,352 7,551 6,199 3.2.1 贸易信贷 54 353 353 0 长期 55 6 6 0 短期 56 346 346 0 3.2.2 贷款 57 458 6,138 5,681 长期 58 135 404 269 短期 59 322 5,734 5,411 3.2.3 货币和存款 60 547 950 403 3.2.4 其它负债 61 -5 111 116 长期 62 7 20 13 短期 63 -12 91 103 三. 储备资产 64 -3,006 11 3,017 3.1 货币黄金 65 0 0 0 3.2 特别提款权 66 1 1 0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0 10 0 3.4 外汇 68 -3,017 0 3,017 3.5 其它债权 69 0 0 0 四.净 误 差 与 遗 漏 70 -374 0 374 注: 1.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本表由2013年一季度、二季度及三季度数据累加而成。 2013-12-18/safe/2013/1218/50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