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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2012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当前我国的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状况? 答:统计显示,受国际国内经济进入深度转型阶段影响,我国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增幅有所放缓。2012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51749亿美元,对外金融负债34385亿美元,分别较上年末增长9%、13%,增速分别回落6个和12个百分点;对外金融净资产17364亿美元,增长3%。 对外金融资产结构有所优化。2012年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5028亿美元,证券投资2406亿美元,其他投资10437亿美元,储备资产33879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10%、5%、20%和65%。储备资产占比下降至2008年以来的最低点。在2012年新增对外金融资产中,储备资产贡献下降至30%,远低于2004年以来65%的年均贡献水平。 对外金融负债结构基本稳定。外国来华直接投资21596亿美元,证券投资3364亿美元,其他投资9426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负债的63%、10%和27%,与上年比基本不变。我国对外金融负债仍以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为主。2012年新增对外金融负债中,新增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和外商利润再投资合计贡献达64%,表明外资继续看好中国经济的发展潜力。直接投资负债比重较高,有利于降低短期跨境资本流动冲击,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但也意味着我国整体利用外资成本较高,是导致我国投资收益逆差的结构性原因。 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对外资产负债结构与大多数新兴经济体类似。对外资产方面,欧美发达国家证券投资和直接投资资产比重较高,而新兴经济体则更多持有储备资产,如韩国、俄罗斯、巴西等储备资产占比超过40%,印度甚至达到73%。对外金融负债方面,主要发达国家证券投资负债比重均超过50%,而俄罗斯、巴西、印度等金砖国家直接投资占比超过30%。 问:我们注意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也对2011年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进行了修订,请问应如何正确使用修订后的数据? 答: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均采用定期修订的机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发布本年末国际收支数据时,对上年各期国际收支数据进行修订。本次,我们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11年各季度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并在2011年修订数的基础上编制了2012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而2012年前三个季度末数据暂未修订。因此,2012年前三个季度末数据与2011年修订数、2012年末数据暂不可比。我们将在发布2013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的同时公布修订后的2012年各季度末数据。 以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为例,在修订2011年末和编制2012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时,我们根据2012年完成的来华直接投资企业年检情况对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存量数据进行了更新。修订后,2011年末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存量为19069亿美元,较修订前增加了1027亿美元。用2012年的来华直接投资流量数据加上修订后的2011年末存量数据,即得到2012年末来华直接投资存量数据。但2012年前三个季度末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存量数据暂未修订,将在2014年初公布2013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时一并修订。 2013-04-22/safe/2013/0422/5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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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2年第二季度及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正式数据。 2012年第二季度,我国经常项目顺差537亿美元,其中,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贸易顺差90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22亿美元,收益逆差156亿美元,经常转移顺差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412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411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入111亿美元,其他投资净流出944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减少118亿美元(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其中,外汇储备资产减少112亿美元,特别提款权及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减少5亿美元。 2012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772亿美元,经常项目顺差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2.1%;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149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增加629亿美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分析国际收支运行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了《2012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附件1: 2012年第二季度及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2012-09-12/safe/2012/0912/4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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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 2010 年 5 月 1 日 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省(市)开展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是推动我国外汇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举措,将大为便利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减轻企业和银行负担。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规企业的正常进口付汇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针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充分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更新和方式转变。一是实现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二是大力简化了企业进口付汇手续,降低企业成本,特别是保证合规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顺畅进行;三是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处罚相关违规企业。(完) 注:2009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方法进行了调整,按新方法统计的2009年末贸易信贷余额为1617亿美元。为保证数据的可比性,2008年末贸易信贷余额相应调整为1296亿美元(原为1141亿美元)。 2010-04-07/safe/2010/0407/4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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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7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 此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开户登记制度。境内企业符合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实际支付需求、近两年内未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二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规模管理。存放境外的规模,由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外汇局进行登记备案;三是简化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事后报告制度;四是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此项政策的出台,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的重大举措,既可以平衡贸易项下的资金流出入,又可以切实便利境内企业进行跨境资金运作,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对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可减少其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有助于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完) 2010-12-31/safe/2010/1231/4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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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2年第三季度及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正式数据。 2012年第三季度,我国经常项目顺差708亿美元,其中,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贸易顺差102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97亿美元,收益逆差33亿美元,经常转移顺差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517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385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入46亿美元,其他投资净流出956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减少4亿美元(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其中,外汇储备资产增加3亿美元,特别提款权及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减少8亿美元。 2012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1480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368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增加624亿美元。(完) 附件:2012年第三季度及前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附件1: 2012年第三季度及前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2012-12-26/safe/2012/1226/4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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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支持银行业务创新,方便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批准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试点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2007年2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正式实施以来,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柜台即可办理本人年度总额以内的购汇和结汇业务。此次试点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为个人提供了更为高效、便捷的业务办理渠道,境内个人持本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试点银行开立账户后,即可通过网上银行或自助终端,直接办理本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非经营性的购汇和结汇业务,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同时有助于减轻银行柜台压力,降低银行成本。 通过电子银行系统与“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境内个人在电子银行系统办理购汇和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将实时、自动传输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密切跟踪监测试点运行情况,总结试点经验,防范异常外汇资金利用个人电子银行渠道流出入,维护规范有序的外汇市场环境。(完) 2010-04-23/safe/2010/0423/4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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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4.43亿美元,流出0.00亿美元,净流入4.42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14.20亿美元,流入12.85亿美元,净流出1.35亿美元(见附表)。 附表: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3年第二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4.42 流入 4.43 流出 0.00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1.35 流入 12.85 流出 14.20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且这种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吸收来华直接投资的投资资本金流量数据情况。其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 2013-08-13/safe/2013/0813/5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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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级外汇局开展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修订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以下简称《核查制度》),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核查制度》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根据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制度及其应用系统功能,对2003年版的核查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废止了旧版核查制度;二是将大额交易与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工作纳入《核查制度》,归并原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的相关规定,并废止原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制度;三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核查工作涉及的相关量化指标;四是规范现场核查和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的流程;五是明确各级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行为的处理措施及向外汇检查部门移交案件的操作程序。 新修订的《核查制度》,将使核查工作更准确地反映现行国际收支申报统计及其配套系统的有关情况,进一步完善申报数据的核查标准,明确核查工作的操作流程,有助于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的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和申报数据质量。(完) 2011-01-20/safe/2011/0120/4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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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为940亿元人民币(等值154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为1525亿元人民币(等值249亿美元),逆差585亿元人民币(等值96亿美元)。 2014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2076亿元人民币(等值340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累计3475亿元人民币(等值569亿美元),逆差累计1399亿元人民币(等值229亿美元)。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以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4.2 2014.1-2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585 -1,399 贷方 940 2,076 借方 1,525 3,475 1.运输差额 -256 -593 贷方 162 349 借方 419 942 2.旅游差额 -433 -1,027 贷方 221 455 借方 655 1,482 3.通讯服务差额 0 -5 贷方 5 13 借方 5 18 4.建筑服务差额 32 96 贷方 45 133 借方 12 37 5.保险服务差额 -75 -180 贷方 16 30 借方 91 210 6.金融服务差额 -3 -4 贷方 22 41 借方 24 45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54 90 贷方 74 168 借方 20 78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97 -190 贷方 4 10 借方 101 200 9.咨询差额 108 247 贷方 198 449 借方 91 202 10.广告.宣传差额 6 6 贷方 21 49 借方 15 42 11.电影.音像差额 -5 -6 贷方 1 1 借方 5 7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83 169 贷方 165 365 借方 82 196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 -2 贷方 5 12 借方 3 14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以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4.2 2014.1-2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96 -229 贷方 154 340 借方 249 569 1.运输差额 -42 -97 贷方 27 57 借方 69 154 2.旅游差额 -71 -168 贷方 36 75 借方 107 243 3.通讯服务差额 0 -1 贷方 1 2 借方 1 3 4.建筑服务差额 5 16 贷方 7 22 借方 2 6 5.保险服务差额 -12 -29 贷方 3 5 借方 15 34 6.金融服务差额 -0 -1 贷方 4 7 借方 4 7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9 15 贷方 12 28 借方 3 13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16 -31 贷方 1 2 借方 17 33 9.咨询差额 18 41 贷方 32 74 借方 15 33 10.广告.宣传差额 1 1 贷方 3 8 借方 2 7 11.电影.音像差额 -1 -1 贷方 0 0 借方 1 1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14 28 贷方 27 60 借方 13 32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0 -0 贷方 1 2 借方 1 2 注: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指标解释: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贸易口径相同。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它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2014-03-24/safe/2014/0324/5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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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11月,银行结汇8938亿元人民币(等值1455亿美元),售汇9548亿元人民币(等值1554亿美元),结售汇逆差610亿元人民币(等值9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673亿元人民币,售汇911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440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264亿元人民币,售汇43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7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306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186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120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876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95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807亿元人民币。 2014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05022亿元人民币(等值17097亿美元),累计售汇96765亿元人民币(等值1574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8257亿元人民币(等值135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0256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229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026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45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46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01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6971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385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3112亿元人民币。 2014年11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267亿元人民币(等值2648亿美元),对外付款16671亿元人民币(等值271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403亿元人民币(等值66亿美元)。 2014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83307亿元人民币(等值2983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80083亿元人民币(等值29308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3224亿元人民币(等值527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4-12-18/safe/2014/1218/50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