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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增加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便利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新修订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项目表》)。新修订的《行政许可项目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制度建设,建立了完善、规范的行政许可办理法律框架。同时,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积极简政放权,大力清理行政许可项目。2002年至今,共分6批次清理取消了45项行政审批项目,将20多项许可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外汇分支局。 此次发布《行政许可项目表》,是在2005年版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进展进行的最新修订,其中行政许可项目已由39项缩减为25项。新修订的《行政许可项目表》全面、准确反映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目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办理要素,条理更为清晰,内容更为简洁,申请材料更为简化,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涉汇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要求,各分支局要增强新形势下依法做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强化制度意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规定,切实依法行政,办理行政许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完) 2010-08-27/safe/2010/0827/4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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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所涉收付款业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有关外汇业务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银行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收款手续时,可根据境内机构需求,按规定审核真实性材料后,为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保留此项外汇收入。二是环境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林权交易所等境内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可在银行开立“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用于收入意向受让方存入的交易保证金、拟缴纳的交易佣金及税费,支出交易不成功时应退意向受让方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成功后划转给卖方的保证金价款、交易所扣收的佣金及税费。三是明确材料审核、信息报送、基本信息登记、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有关要求。 《通知》的发布对于促进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便利化、促进低碳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完) 2010-12-31/safe/2010/1231/4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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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1. 在我国,什么样的交易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原则上,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类经济往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资产负债情况,不论是用人民币还是外币计价结算,都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其中,“居民”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机构;“非中国居民”既包括境外个人,也包括境外机构。“经济往来”指与经济相关的所有收入与支出,包括商品的买与卖、服务的提供与使用、捐赠与受赠、各类金融投资与被投资等活动,其强调的是活动发生时的流量情况。“由此产生的金融资产负债”指金融投资与被投资活动发生后的“债权”及“债务”情况,其强调的是存量情况。 2. 哪些非中国居民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海外华人华侨也要申报吗? 答:修订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居民发生经济往来的非中国居民也需履行申报义务。现阶段,非中国居民与中国居民间的收支统计数据主要从中国居民一方进行采集,外汇局暂时还无针对非中国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要求。但随着此类交易规模和种类不断增长,仅通过中国居民一方采集数据的困难及社会成本将越来越大,难以有效保证数据质量。因此,新《办法》中增加了对在我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的申报要求。未来,外汇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制定并出台关于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具体要求。 对于海外华人华侨,因其长期居住于中国境外,经济利益中心已不在中国,应视为非中国居民。海外华人华侨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居民发生经济往来,且从中国居民难以获得高质量统计数据时,才需履行申报义务。但其在中国境外与其他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均不在我国国际收支统计范围之列,不用申报。 3. 申报主体可通过哪些渠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目前,申报主体主要通过两个渠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是直接申报,即申报主体直接向外汇局申报。这主要适用于各类大型机构(金融与非金融机构),要求及时向外汇局申报自身的大额涉外货物、服务、股票和债券投资、存款、贷款、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交易情况。二是间接申报,即在办理业务时,通过相关中介机构向外汇局间接传递申报信息。这主要适用于中小型机构及个人,是外汇局结合其涉外经济往来特点,减轻申报负担的一种安排。相关中介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及基金公司、证券登记结算、资金托管机构等。 4. 什么是对外金融资产负债? 答:新《办法》明确规定将国际收支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通俗地讲,具有对应债权方与债务方的资产是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存贷款、贸易信贷、其他应收付等。该资产对债权方是金融资产,对债务方是负债。与之相对应的是非金融资产,指无对应债务方的资产,如机器设备、库存、宝石及无形资产等。为方便申报主体理解和操作,我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中,通过列举的方式对该概念进行了详细说明。 5. 新《办法》实施后,中国居民个人对外金融资产将如何申报? 答:近年来,我国居民个人主要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QDII),进行对外金融投资。对该类投资活动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存量数据主要通过QDII托管银行进行间接采集。目前,外汇局尚无关于居民个人主动申报对外金融资产存量的要求。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拥有的对外金融投资渠道将更加广泛,金融资产规模也将不断增长。为有效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新《办法》首先从完善制度着手,明确了境内居民个人申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义务。将来会视形势发展,本着抓大放小、尽可能减轻申报负担的原则出台相关细则。 6. 申报主体不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新《办法》规定,相关机构和个人如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给予处罚。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外汇局如何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答:目前,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完整、有效的管理体系。新《办法》实施后,外汇局将在此基础上,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是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在新《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对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内容、采集渠道等进行规范,明确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申报义务和途径。近期,外汇局已根据新《办法》所明确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统计范围,修订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未来,外汇局会继续根据外汇业务发展和统计需要,及时对具体申报规范和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是加强数据采集系统建设,为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夯实基础。加快开发与新《办法》相配套的数据报送系统,向银行和其他申报主体提供便利的申报渠道。在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处理方面,尽快实现由基本电子化向全面电子化的转变。 三是加强培训与核查。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将对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国际收支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对报送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及时跟踪数据质量,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8.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用途是什么,新《办法》是否对反贪腐、反洗钱、打击偷漏税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答:按照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因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主要是用于外汇局对外汇形势与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与分析,以及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等涉外宏观统计数据。 反贪腐、反洗钱、打击偷漏税各有独立的管理体系与数据来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汇局不主动向以上管理部门提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该数据也不能作为这些部门打击及惩罚不法行为的依据。 9. 新《办法》实施后,更多主体将被要求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这是否与促进对外投资便利化政策相矛盾? 答:两者并不矛盾。一是在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促进对外投资便利化的过程中,我国面临的外部经济风险变得越来越高,只有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得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才能成功防范潜在风险,为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创造条件。二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经济体纷纷通过扩大统计范围、增加统计要素、提高统计时效等方式加强了对涉外交易的统计要求,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内的世界各大经济组织也相继调高了关于涉外交易的统计标准。我国强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的举措,符合当前的国际惯例。三是新《办法》实施后,外汇局将研究制定科学的配套细则,通过优化渠道、简化流程等手段,尽量减轻申报负担,使申报更加顺畅和快捷。同时,外汇局还将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相关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使公众了解我国的涉外经济发展情况,为合理制定投资策略、规避风险提供数据支持。 2013-12-31/safe/2013/1231/4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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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据了解,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已于2011年4月推出,此次为什么推出外汇期权组合业务? 答:期权是一种选择权,买方向卖方支付期权费后,在未来有权以约定的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某种标的物。外汇期权相对于远期结售汇而言具有灵活性的优势。例如,出口企业可选择叙做远期结汇或买入外汇看跌期权,以对未来的外币货款收入进行保值。其中,叙做远期结汇业务的好处在于,可避免外币贬值可能带来损失,提前锁定成本且无需支付费用,但同时也不得不放弃外币升值可能带来的收益;相比之下,叙做期权业务的好处在于具有灵活性,即外币贬值时可选择行权,以约定价格结汇,外币升值时则可放弃行权,以市场价格结汇,但需要提前支付较高的期权费。 2011年4月1日,国内外汇市场正式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企业可以在银行买入期权进行汇率避险保值。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的避险保值需求,此次《通知》推出了外汇看跌和外汇看涨两类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业务,均属于零成本期权组合业务。所谓零成本期权组合,是指通过对期权的买卖组合,买入期权的期权费支出与卖出期权的期权费收入相互抵销,使保值的净成本为零(或接近于零),从而既能获得保值的灵活性,又可降低交易成本。 外汇看跌和外汇看涨两类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业务的最大特点,在于可以将潜在最大损失封顶,即市场主体利用此两类业务对未来的外汇收入或支出进行避险保值时,无论汇率向什么方向和多大幅度的变动,均可将结汇或购汇价格锁定在一个预先设置的区间内。从这一角度看,《通知》推出上述两类业务,产品风险较低,有利于满足市场需求,也符合现阶段企业和银行对风险的识别、管理和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 问:此次推出的期权组合业务中,客户是否可以卖出期权? 答:由于期权交易中卖方承担的风险远大于买方,卖方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从国际经验来看,限制客户“裸卖”期权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普遍做法。基于当前国内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仍处于成长阶段,为避免过度承担交易风险,2011年4月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时,规定客户只能从银行买入期权,不得卖出期权。在此次《通知》推出的期权组合业务中,通过对期权的买卖组合,赋予了客户在买入基础上卖出期权的权利,有利于降低客户单纯卖出期权的风险。 问:对此次推出的期权组合业务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一是坚持实需交易原则。为防止大规模的纯粹投机交易,客户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必须有贸易、投资等真实交易背景,银行应开展必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核,确保符合套期保值原则。 二是强调整体性原则。期权组合业务中客户从银行买入期权和向银行卖出期权是一个整体合约,避免客户“裸卖”期权。同时,客户卖出期权收入的期权费应不超过买入期权支付的期权费户,防止客户因净收入期权费而过度承担风险。 三是简化市场准入管理。凡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和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可以直接开办对客户期权组合业务,外汇局不设置新的市场准入管理。 问:外汇局对推动国内外汇期权市场发展有什么规划? 答:外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运行状况和市场条件,培育市场主体并发挥其在产品创新中的主导作用,继续稳步推进国内外汇期权市场发展。 2011-11-11/safe/2011/1111/4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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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省(市)进行试点。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提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外汇管理部门将对进出口货物流和贸易收支资金流实施全面核查,根据企业合规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绝大多数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将享有最大程度的便利,外汇局加强对违规企业在贸易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监管。 二是简化贸易收付汇手续和业务办理流程。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需办理核销;合规企业进口付汇单证大幅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银行为企业办理付汇的单证审核程序大幅简化,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 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四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出口报关仍按现行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将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全面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是增强监管合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构建了贸易便利化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是顺应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发展变化和应对当前国际收支形势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重要内容。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提升外汇管理手段,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完) 2011-09-15/safe/2011/0915/4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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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81.28亿元人民币,流出235.60亿元人民币,净流出154.32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16.36亿元人民币,流入104.45亿元人民币,净流出111.91亿元人民币(见表1)。 按美元计值,2016年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2.19亿美元,流出35.35亿美元,净流出23.15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32.46亿美元,流入15.67亿美元,净流出16.79亿美元(见表2)。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6年三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54.32 流入 81.28 流出 235.60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111.91 流入 104.45 流出 216.36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6年三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23.15 流入 12.19 流出 35.35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16.79 流入 15.67 流出 32.46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 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6-11-09/safe/2016/1109/5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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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部门合作,有效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共同提高协同监管水平,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与海关总署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共同推进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工作合作备忘录》。 长期以来,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在协调政策制定、共享监管信息、加强业务合作等方面建立了有效的合作机制。本次备忘录的签署,是根据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双方联动业务流程及监管信息互换等事宜。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调整外汇管理与海关联动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自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之日起,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外汇局和银行将不再通过进口货物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注报关单金额或扣减(或核增)出口可收汇额操作;海关保留现行签发、打印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操作。 二是进一步加强监管信息共享。海关总署和外汇局加强在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企业分类管理信息、企业收付汇率和企业货物贸易收付汇逐笔电子数据等方面的监管信息互换工作,实现数据共享。 备忘录的签署,体现了双方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管理理念和服务意识,在切实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资金跨境流动以及逃套汇、走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涉外经济金融安全。(完) 2011-12-02/safe/2011/1202/4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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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和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120内(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超期限登记核准手续。二是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预付货款退汇核准。企业预付货款发生退汇的,可直接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汇资金的入账等手续。三是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全国社保基金备案,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四是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按照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为辖内注册的外汇指定银行核定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明确规定由总局核定指标的除外)。五是将贸易信贷项下预付货款基础比例从30%提高至50%。 此次政策调整,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大力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将加大非现场核查和事后监督力度,不断提高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水平,继续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完) 2011-05-27/safe/2011/0527/4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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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以下简称《通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取消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管理环节。取消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入账、结汇以及购付汇核准;取消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取消减资验资询证;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 二是进一步简化现有管理程序。简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简化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程序;大幅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办理时限。 三是进一步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异地购付汇限制;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举措。《通知》的发布,共取消了35项行政审核,简化合并了14项行政审核,大大减少了直接投资项下行政许可事项,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2-11-21/safe/2012/1121/4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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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引导跨境资金流动,防范违法违规资金流入,维护国家涉外经济金融安全,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压缩银行结售汇收付实现制负头寸下限;二是加强转口贸易外汇管理,将转口贸易收入纳入待核查账户管理;三是适当下调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和90天以上延期付款项下可收(付)汇额度的基础比例;四是进一步调低2011年度境内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总规模,并适度调减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规模较大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资金跨境流动,遏制违法违规资金流入和结汇。(完) 2011-03-30/safe/2011/0330/47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