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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境外发行普通股B04表填报方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七)项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的填报方法(B04表)第1点: 除被非居民直接投资者持有的部分外,申报主体境外发行普通股原则上应全数纳入B04表申报,即申报主体发行的全部境外上市普通股的股数应等于按照不同投资者划分的境外上市普通股的股数之和;全部境外上市普通股的金额(市值)应等于按照不同投资者划分的境外上市普通股的金额(市值)之和。 2026-05-08/tianjin/2026/0508/3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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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当月宣告分配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时,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七)项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的填报方法(B04表)第2点: 申报主体当月宣告分配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时,应按B04表所列出的投资者逐条填报“本月宣告分配投资者的股息/红利(B0416)”,股息(红利)金额应为含税金额,对应的代扣代缴税应填报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报表(E01表)”中。 2026-05-15/tianjin/2026/0515/3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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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居民直接投资者持有的境外上市普通股填报方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七)项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的填报方法(B04表)第1点: 被非居民直接投资者持有的境外上市普通股原则上属于“来华直接投资报表(A02系列报表)”统计范畴。有关直接投资的定义见直接申报制度及本指引第二部分“(一)投资关系(组织架构)的判断和填报方法(Z03表)”相关内容。 2026-05-09/tianjin/2026/0509/3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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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如果当月未实际支付股息(红利),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七)项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的填报方法(B04表)第2点: 如果当月未实际支付股息(红利),则应将应付股息(红利)填报至“应付款及预收款(不含应付利息)(负债)报表(D08表)”,且D08表中的应付股息(红利)金额不应包含应付境内投资者的股息(红利)。 2026-05-15/tianjin/2026/0515/3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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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结售汇业务是否可以代办?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一条,个人可委托近亲属代为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以及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等。个人可委托他人(含近亲属)代为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结汇和购汇。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和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等。 2026-05-13/tianjin/2026/0513/3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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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利息,持有期间债券价值及利息的填报方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六)项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表、H02表)第8点: 如申报主体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利息,则持有期间归属于申报主体的利息,应一方面填报为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填报为债券买入(记录为交易)。 2026-05-07/tianjin/2026/0507/3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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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利息,持有期间债券价值及利息的填报方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六)项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表、H02表)第8点: 如申报主体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利息,应在实际收到利息时填报利息收入。 2026-05-06/tianjin/2026/0506/3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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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个人是否可以享受便利化购汇额度?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九条,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境外个人适用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6-05-11/tianjin/2026/0511/3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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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中兄弟姐妹涵盖的范围是否包括表哥、堂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表哥、堂哥不是近亲属。 2026-05-12/tianjin/2026/0512/3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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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天津市分局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申请人应当保证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政务公开办提出申请,由政务公开办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三)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邮箱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受理 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2-23209269,电子邮箱:pbc022@163.com,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邮政编码:300040。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政务公开办应给予指导和释明,需要补正的,由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并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申请内容比较复杂等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申请人,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审批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天津市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对于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邮寄或直接提交政务公开办。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天津市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天津市分局更正。天津市分局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天津市分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天津市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天津市分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天津市分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6-05-22/tianjin/2026/0522/30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