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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7/content_70749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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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外汇营商环境,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近日,廊坊市分局携手中国银行廊坊分行共同举办银企政策交流培训会,面向银行经办人员与涉外企业开展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专题解读,精准对接银企需求、破解实务难题。 交流会上,外汇局工作人员围绕企业高频关切的资本项目业务进行系统性政策讲解与实操辅导。重点解读了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新规,明晰账户开立、资本金入账与结汇支付、境内再投资等流程要点,同步提示业务风险点与合规红线。 现场互动环节,工作人员逐一回应企业在跨境资金运作、业务办理流程、材料准备等方面的疑问,指导银行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审核效率,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2026-07-16/hebei/2026/0716/2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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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开展境外投资异地登记试点的批复》(汇复〔2026〕3号),同意在中国(新疆)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外投资(ODI)异地外汇登记试点。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制定了《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办理境外投资(ODI)异地外汇登记试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化政治引领,统筹推动落实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要高度重视,把推进落实此项试点政策融入服务中央赋予新疆战略定位、促进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跨境投资便利、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局中统筹组织推动。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要统筹安排部署,压实自贸试验区网点责任,按照展业原则对试点业务强化推广落实,为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提供便捷高效跨境金融服务。 二、完善内控管理,规范制度落实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要深入组织学习《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办理境外投资(ODI)异地外汇登记试点实施细则》,准确掌握政策要求。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明确试点业务办理的责任和权限,依规开展相关业务;结合最新《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相对应的风险防范应对机制,有效防范相关风险,对发现的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三、强化跟踪反馈,持续释放政策红利 (一)新疆辖区各外汇局要加强多维度政策宣传和市场主体培育,推动试点业务平稳开展,持续释放政策红利,充分发挥试点政策效能。 (二)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及的外汇管理分局应做好试点业务的监测管理以及政策落实跟踪督导和评估工作。 (三)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鹏 0991-2373549 王茜 0991-2373506 附件: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办理境外投资(ODI)异地外汇登记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2026年7月14日 2026-07-15/xinjiang/2026/0715/1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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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换特许服务的机构和网点信息(截至6月30日) 2026-05-06/chongqing/2026/0121/3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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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各市分局、雄安新区分局,正定、平山营业管理部;河北省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决定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河北自贸试验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融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河北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见附件1)。 二、河北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外汇登记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见附件2)。 三、在河北自贸试验区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即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对于外汇NRA账户向境内账户支付的资金,如存在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退回的情况,为避免汇兑损失,结汇银行可将资金暂存于内部账户;若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仍未解决的,可购汇按原路退回。原《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汇冀发〔2019〕68号文印发)中第三部分“(三)……,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修改为“……,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见附件3)。 四、在河北自贸试验区实施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中“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部分的“(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相关规定执行。原《试验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规程》(汇冀发〔2019〕68号文印发)不再适用。 五、相关银行应围绕试点业务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相关分局、县域派出机构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分析和监管,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反馈。 附件:1.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外债额度共享业务实施细则 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3.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26年7月10日 2026-07-15/hebei/2026/0715/25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