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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21891-5-2026-00070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6-07-15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试点的通知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各市分局、雄安新区分局,正定、平山营业管理部;河北省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决定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河北自贸试验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融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河北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见附件1)。

二、河北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外汇登记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见附件2)。

三、在河北自贸试验区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即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对于外汇NRA账户向境内账户支付的资金,如存在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退回的情况,为避免汇兑损失,结汇银行可将资金暂存于内部账户;若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仍未解决的,可购汇按原路退回。原《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汇冀发〔201968号文印发)中第三部分“(三)……,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修改为“……,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见附件3)。

四、在河北自贸试验区实施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中“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部分的“(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相关规定执行。原《试验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规程》(汇冀发〔201968号文印发)不再适用。

五、相关银行应围绕试点业务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相关分局、县域派出机构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分析和监管,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本通知自20269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反馈。



          附件:1.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外债额度共享业务实施细则

                    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3.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2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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