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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普及外汇政策知识,有效提升外汇服务水平,近日,外汇管理局日喀则市中心支局组织金融系统以“普汇于民 汇及于民 汇暖人心”为主题,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据统计,此次宣传发放各类宣传单320余份,现场接受咨询33次;累计覆盖各界群众850余人,外贸企业30家。 精心准备,统筹推进。为确保宣传实效,外汇局日喀则市中心支局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外贸结售汇、汇率风险防控等热点问题,组织金融机构按照政策+案例、藏语+汉语的方式,编辑制作宣传手册、动画视频等资料。通过一问一答、动画演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提高宣传活动的覆盖面。 线上线下,协同发力。依托日喀则市金融示范教育基地,组织播放《企业汇率风险外汇知识》《非法买卖外汇案例警示》等微视频,帮助群众提高外汇风险意识。利用“日喀则外贸”微信群,推送企业汇率避险工具有关外汇政策知识,引导企业提升汇率风险避险能力;全流程宣传讲解“数字外管”平台行政许可线上办理流程,帮助企业少跑路、降成本。 宣讲结合,服务提质。以日喀则市综治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开展外汇宣传服务上门,面对面地向群众宣传外汇管理法规政策,现场解答群众咨询,提高宣传活动的参与度。指导中行日喀则分行、农行日喀则分行系统培训为载体,组织举办外汇管理专题培训,持续提高银行外汇服务水平。 2022-03-17/xizang/2022/0321/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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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辖内涉外市场主体增强风险中性意识,提高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注重扩面增量提效,通过企业走访、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业务宣传、线上线下多渠道宣传等形式,有效引导辖内企业做好汇率风险管理工作,为服务地方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抓住政策宣传,增强企业汇率避险意识。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积极利用微信工作群,推送“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传手册”、“汇率风险管理”温馨提示函、“企业汇率避险小知识”等政策,让企业直观了解避险汇率风险的金融知识。截至2022年3月上旬,电子宣传资料的阅读量达2460人次;推送汇率提示8篇,汇率避险知识3期,切实提升涉汇企业汇率风险工作。 健全一个机制,增强涉汇企业汇率避险意识。建立“定期发布汇价、接受企业咨询、引导企业”等方式,集中涉汇企业负责人,建立实时对接平台,推送每日汇价,让企业对出口收汇项下预期目标有了很好的把握,控制经营风险提供支撑,截至2022年3月上旬,共推送16篇汇价。 入企问需送政策,惠企助企促发展。分别前往辖内农副产品和藏药材加工2家企业开展“企业走访”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结合企业当前业务发展现状,面对面为企业进行政策解读和业务风险管理辅导,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 2022-03-21/xizang/2022/0321/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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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上午,外汇局西藏分局组织召开辖区2022年银行联席会议,西藏分局副局长普布次仁、外汇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辖内8家外汇银行行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共30余人参会。会议传达学习了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2021年辖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考核情况,研究部署了2022年外汇工作任务,同时3家外汇银行代表进行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2021年西藏分局积极践行金融为民理念,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五项重点工作成效明显:一是个人便利化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二是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成效初显;三是资本项目便利化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四是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大幅提升;五是外汇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会上,普布次仁副局长提出各外汇银行应明确把握外汇形势,立足西藏区情,总结经验,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此次会议的召开,进一步明确了辖区外汇银行的工作方向,为各方共同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外汇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2-02-22/xizang/2022/0225/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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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2年2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2年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138亿美元,较1月末下降78亿美元,降幅为0.24%。 2022年2月,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境内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地缘政治局势、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小幅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当前外部形势复杂严峻,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在蔓延,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明显加大。但我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 2022-03-08/xizang/2022/0321/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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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1日,为进一步畅通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机制,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林芝市中心支局联合人行林芝中支消保办、征信科、支付结算等部门,与辖区金融机构共同开展以“金融消费者权益日”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宣传中,中心支局围绕三方面重点内容进行针对性宣传,一是重点宣传汇率风险管理,树立居民风险中性意识,加强市场预期引导和管理,有效防范市场误读和炒作风险;二是重点宣传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对于新出台的13号文件中的留学、个人薪酬等项下的外汇政策进行详细讲解,确保便利化政策落地落实;三是重点宣传防范跨境赌博、地下钱庄及非法网络炒汇等违法行为,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向居民群众宣传非法金融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居民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为群众扫清金融盲点,持续扩大宣传警示震慑力。 2022-03-14/xizang/2022/0314/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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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2日,外汇局山南市中心支局借助人民银行山南市中心支行宣传平台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活动以“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为主题,进一步加强合法用汇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金融风险意识,促进山南市外汇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本次主题宣传活动重点围绕地下钱庄、网络炒汇、跨境赌博等金融乱象开展风险警示教育及外汇政策宣传展开。活动现场通过发放宣传折页及相关宣传材料积极向公众宣传外汇政策,认真解答关于个人外汇使用等问题,做好网络炒汇、跨境赌博等风险提示,盯准宣传实效性,助力打通外汇管理政策落地和服务外汇市场发展的“最后一公里”。 2022-02-22/xizang/2022/0222/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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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5月2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联合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公告》),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38.2万亿元人民币,自2016年起稳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为3.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7年末增长了225%。 在此基础上,为加强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要求,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联合制定了《公告》,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统一资金跨境管理。 一是坚持以法人机构为市场主体和监管对象,明确各方权责,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自主选择交易场所。 二是立足我国商业银行柜台、跨市场转托管、“债券通”业务等多年良好实践,坚持穿透式数据和信息收集,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境内托管银行提供债券托管服务。 总的来看,《公告》是深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健全多元化投资者队伍,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与稳健性,有利于扩大资本项目流入,更好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加快培育具备全球竞争力的托管银行,提升金融体系应对国际复杂局势的能力。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优化各项制度安排,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支持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高水平金融开放格局,提高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5-27/xizang/2022/0527/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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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4427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6666亿元,进口13568亿元,顺差3099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82亿元,进口2311亿元,逆差429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51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683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561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48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4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886亿美元,进口2470亿美元,顺差41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670 415 贷方 18549 2886 借方 -15878 -2470 1.货物贸易差额 3099 482 贷方 16666 2593 借方 -13568 -2111 2.服务贸易差额 -429 -67 贷方 1882 293 借方 -2311 -359 2.1 加工服务差额 71 11 贷方 75 12 借方 -4 -1 2.2 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39 6 借方 -20 -3 2.3 运输差额 -147 -23 贷方 752 117 借方 -899 -140 2.4 旅行差额 -476 -74 贷方 42 7 借方 -519 -81 2.5 建设差额 43 7 贷方 90 14 借方 -47 -7 2.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92 -14 贷方 8 1 借方 -100 -15 2.7 金融服务差额 3 1 贷方 21 3 借方 -17 -3 2.8 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27 -20 贷方 106 16 借方 -232 -36 2.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84 13 贷方 283 44 借方 -200 -31 2.10 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20 34 贷方 452 70 借方 -231 -36 2.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 0 贷方 7 1 借方 -9 -1 2.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4 -4 贷方 8 1 借方 -33 -5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 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 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 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 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 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 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 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 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 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05-27/xizang/2022/0527/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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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人民银行、外汇局出台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外汇局西藏分局快速行动,多举措落实惠企利民纾困六项外汇管理措施,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推动西藏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外汇局西藏分局于5月12日获得总局可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的批复,辖区优质企业可享受便利化政策措施,从单证审核简化,货物贸易超期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12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外汇局审核改为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直接办理等方面,提高业务便利效率,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西藏分局对辖区78家高新技术企业和2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需求试点调研,针对其中4家有真实需求但跨境融资存在难点的企业采取“点对点”服务,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协助企业提升跨境融资效率。进一步便利企业借用外债。西藏分局指导银行加强“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和“支持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两项便利化政策宣传落实,降低企业账户开立和业务办理相关成本。 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紧抓政策宣传,增强企业汇率避险意识。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持续引导中小微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并结合西藏辖区企业实际和特色推出更多市场主体喜欢看、看得懂的汇率避险宣传资料,为企业提供实操性指导;进一步加强汇银企联动,靶向精准解难题。联合银行深入企业调研,掌握企业在汇率风险管理上的业务需求、难点和堵点,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优化跨境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提高跨境结算业务数字化水平,提升企业经常项下跨境收付款效率。西藏分局通过约谈、培训、座谈会等方式,鼓励银行以审核电子单证等在线化、无纸化方式,为可信客户提供跨境结算服务。优质企业在享受便利化政策的同时叠加运用电子单证审核服务,跨境支付可以实现秒办秒付,资金结算效率大幅提升。鼓励辖区银行丰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西藏分局针对已具备外汇远期信用证业务资质的银行指导其拓展相关业务,指导相关银行积极开办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2022-05-31/xizang/2022/0531/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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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4月,银行结汇14764亿元人民币,售汇1354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224亿元人民币。2022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5669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174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495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4月,银行结汇2297亿美元,售汇2106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90亿美元。2022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8900亿美元,累计售汇812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778亿美元。 2022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2489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1446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1043亿元人民币。2022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32627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27627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500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054亿美元,对外付款489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62亿美元。2022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082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0037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785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5-17/xizang/2022/0517/9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