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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父母可以以家长的名义购汇并汇出,以支付境外学费? 答:一般情况下,从额度实需自用的角度,建议以子女名义购汇汇出,父母可以代办。 2018-09-04/shanghai/2018/0904/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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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4月28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以来,在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的指导下,相关试点业务取得初步成效。 截至2018年7月31日,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共18家企业办理58笔试点业务,累计支付金额折合约3.87亿美元。试点企业反映,试点政策简化了资金支付使用环节的审核要求,有效节省支付环节企业准备合同、发票等真实性证明材料需花费的人力、时间成本,便利企业结合经营活动实际需要安排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18-09-07/guangdong/2018/0907/1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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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特别是中美贸易摩擦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浙江外向型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浙江省分局联合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于2018年9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优化外汇金融服务,助推浙江外贸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系列服务活动。为确保本次活动顺利开展,9月6日,浙江省分局在绍兴召开动员部署会,会议由浙江省分局副局长张全兴主持,总局经常项目司武瑞林巡视员、浙江省商务厅韩杰副厅长、绍兴市政府副市长丁如兴到会并讲话,来自全省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以及银行和企业代表150余人参会。 部署会上,浙江省分局局长殷兴山介绍了当前浙江外贸发展面临的形势,重点对如何开展好本次系列活动做了部署。他指出,面对外部环境变化,浙江开放型经济发展面临巨大挑战,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涉外企业的支持,政银企形成合力,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他强调,全省人民银行、外汇局和金融机构在本次活动中,要大力普及外汇金融知识,切实帮助企业防范汇率风险,着力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创新,优化外贸营商环境,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并重,优化金融服务,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营造诚实守信氛围,净化外汇市场环境。 本次活动,浙江省分局共从普及外汇金融知识防范汇率风险、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金融服务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营造诚实守信氛围净化外汇市场环境四大方面推出十项重要举措: 一是举办百场培训。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将在年内牵头组织开展不少于100场汇率避险专题培训,提高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意识,培训范围将实现省、市、县全覆盖。二是走进万家企业。要求全省金融机构对涉外重点企业实现100%上门服务,引导企业利用远期结售汇、掉期、期权利率互换、汇率互换等衍生产品规避汇率风险。三是加快外汇业务网上办理。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将继续统筹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在2018年底前实现80%的外汇窗口业务通过网上办理。四是更大幅度便利优质企业。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将试行货物贸易优质企业名单制度,简化优质企业贸易单证审核等手续,让优质企业享受更多便利。五是积极支持贸易新业态。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为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新业态在资金收付和贸易融资等方面提供便利,助推贸易新业态健康发展。六是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要求各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抵押补充贷款和定向降准等资金加大对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发行小微金融专项债等市场工具筹集资金支持外贸企业发展,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等产品,拓宽外贸企业融资渠道。七是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号召全省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一带一路”等重点领域的支持,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八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倡议全省金融机构进一步减费让利,充分运用低息资金降低外贸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活力,提升行业竞争力。九是增强诚信合规意识。倡导外贸企业聚焦主业,诚信合规经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十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将进一步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以及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净化外汇市场环境。 动员部署会上,相关银行和企业代表分别就如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应对贸易摩擦降低财务成本做了经验交流。对于本次活动,银行表示将与人民银行、外汇局一起,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齐心协力,与企业共渡难关。本次活动得到了全省外贸企业的一致欢迎和好评,他们表示,在人民银行、外汇局和全省金融机构的支持下,将继续鼓足干劲,聚焦主业,积极、主动应对中美贸易摩擦。《金融时报》、《浙江日报》等媒体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报道,效果良好。 2018-09-07/zhejiang/2018/0907/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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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3日上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的指导协调下,福建省外汇与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以下简称“福建省自律机制”)2018年年中工作会议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成功召开。福建省自律机制12家核心成员,24家基础成员单位的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有关处室负责人逾80人出席会议。 会上,福建省自律机制牵头行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代表自律机制向参会人员汇报2018年上半年福建省自律机制在机制发展、政策宣导、业务培训、同业交流和业务竞赛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全国省级自律机制华南片区会议精神部署下半年工作,包括整章建制、展业规范培训、平台构建、同业调研与交流、监测评估、对外宣传六大方面。之后,结合近期个人业务的外汇管理精神,兴业银行专题介绍了前期牵头草拟的《福建省银行个人外汇柜面业务自律应答规范》,从客户问题、回答原则、参考话术和政策依据四方面梳理五大类柜面业务应答术语,形成了我省个人柜面业务操作的统一标准,得到全体参会成员单位的一致支持与肯定。 会上,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等部门负责人针对当前自律机制现状展开讨论,并对福建省自律机制在发挥政策宣导与业务培训交流中的作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福建省自律机制下一步的发展献言献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在会上肯定了福建省自律机制在队伍凝聚力建设、执行展业规范等方面的积极成效,传达了2018年全国外汇管理年中工作会议精神,并对下半年自律机制工作提出六点要求:一是发挥渠道优势,开展政策宣导和预期引导;二是积极主动作为,高效服务实体经济;三是规范重点业务,形成市场共识;四是总结经验不足,创新举措推进自律机制建设;五是加强省市互动,形成全省一盘棋的自律氛围;六是坚持真抓实干,让自律规范内化于心。此外,福建省分局还就当前银行关注的衍生交易等重点业务进行政策解答,并结合各业务条线提出下半年的管理要求。 福建省自律机制2018年年中工作会议的成功举办,有利于进一步团结各自律成员单位,凝心聚力,发挥合力,共同推动福建省自律机制继续落实和实施外汇展业规范,在规范、稳定和推动外汇市场的运行与发展上发挥积极作用。 2018-08-30/fujian/2018/0907/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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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申报提示(9) 货物贸易申报基本原则(一) 《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以下简称《手册(第六版)》)对货物贸易确定的统计原则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权变更原则,与海关以是否进出我国一线关境为标准进行统计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国际收支统计的货物贸易包括: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和122-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一)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指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实际进出我国一线关境并引起我国物质资源存量变化的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应根据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货物贸易项下。 需注意的是: 1、海关征税并不等于海关报关。 2、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等,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2018-09-07/hunan/2018/0907/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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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黔江中心支局组织召开银行外汇业务视频培训会,辖区各外汇银行业务人员、人民银行县支行货统部门相关人员、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近40人参加培训。 会议传达学习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介绍了外汇行政服务网上办理工作试行情况,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及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讲解,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本次培训有利于增强银行业务人员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为进一步提升辖区外汇业务水平奠定基础。 2018-09-06/chongqing/2018/0906/1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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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10月,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00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2: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7年2月至9月,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92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年,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报关单和发票,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2.86万元人民币。 案例4: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140.3万元人民币。 案例5: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9.07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6: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3.81万元人民币。 案例7: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违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案 2015年9月,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为无贸易背景企业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9.72万元人民币。 案例8: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利用167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9: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重复使用仓单,对外付汇1122.5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2.1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深圳市瑞驰福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深圳市瑞驰福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报关单,对外付汇1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28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汇众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5月,汇众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938.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0.59万元人民币。 案例12:淄博高新区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淄博高新区外国语学校利用1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17.2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0.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大连哥伦比亚谷物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大连哥伦比亚谷物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发票,对外付汇3355.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71.27万元人民币。 案例14:广州雄集木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6月,广州雄集木业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报关单和提单,对外付汇887.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50.94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武汉现代东方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9至12月,武汉现代东方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利用9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454.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8.3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1月至3月,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882.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4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重复使用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金额合计212.8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套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浙江籍夏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夏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4188.4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用于偿还境外赌债。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18万元人民币。 案例19:浙江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5年2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497.28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5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新疆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多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574.07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1:广东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7.76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2:湖北籍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5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331.84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59.8万元人民币。 案例23:安徽籍卢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卢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1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88.68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8.3万元人民币。(完) 2018-09-10/hainan/2018/0910/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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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5201亿元,支出14710亿元,顺差49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3927亿元,支出11741亿元,顺差2186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74亿元,支出2969亿元,逆差169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268亿美元,支出2194亿美元,顺差7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078亿美元,支出1752亿美元,顺差326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0亿美元,支出443亿美元,逆差25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7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491 73 15,201 2,268 -14,710 -2,194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186 326 13,927 2,078 -11,741 -1,752 2.服务贸易差额 -1,695 -253 贷方 1,274 190 借方 -2,969 -443 2.1加工服务差额 99 15 贷方 101 15 借方 -2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7 2 贷方 30 4 借方 -13 -2 2.3运输差额 -458 -68 贷方 237 35 借方 -695 -104 2.4旅行差额 -1,321 -197 贷方 212 32 借方 -1,533 -229 2.5建设差额 10 2 贷方 64 10 借方 -54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9 -4 贷方 31 5 借方 -60 -9 2.7金融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19 3 借方 -9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41 -21 贷方 32 5 借方 -174 -26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0 6 贷方 169 25 借方 -129 -19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25 19 贷方 366 55 借方 -242 -3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5 1 借方 -18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32 -5 贷方 8 1 借方 -41 -6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09-10/hainan/2018/0910/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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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下午,首次中尼央行金融合作座谈会在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成功召开,刘家荣副行长主持了座谈会。此次座谈会邀请了尼泊尔国家银行(央行)银行管理办公室执行主任杰拉科·萨马·阿查亚一行7人,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副司长张正鑫,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司长助理金伟,中国银行总行贸易金融部副总经理张欣园。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处、办公室、货币信贷处、支付结算处、反洗钱处和货币金银处处室负责人参加了座谈,各参会代表就中尼双边加强金融交流与合作相关事宜进行了深度座谈。 本次会议主要围绕中尼双方商业银行互设分支机构、进一步补充完善《中尼双边结算协议》中双方商业银行互开本币结算账户内容、加强金融业务常态化交流机制、搭建制度化和规范化反假货币工作交流平台以及加强中尼边境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作等内容展开。 经过座谈,中尼双方代表就互设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及互开双边本币结算账户的相关政策法规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明确了有关工作的开展方向、理清了具体事项的推进思路。尼央行代表在会谈中多次表达了中国商业银行在尼泊尔设立分支机构的迫切希望,并表示将尽最大努力提供各种帮助使中国的商业银行早日在尼泊尔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深化中尼双边的经贸合作与发展。 此外,中尼双方代表就加强金融业务常态化交流机制、搭建制度化和规范化反假货币工作交流平台以及加强中尼边境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等方面达成了一定共识。 此次座谈会取得圆满成功,为中尼两国央行金融领域务实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平台,为中尼两国共同开创机遇共享、互利共赢的新局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8-09-10/xizang/2018/0910/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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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7月末下降82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97亿美元,较7月末下降82亿美元,降幅为0.26%。 8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保持总体稳定,跨境资金流动基本平衡。全球贸易摩擦、地缘政治经济局势等不确定因素继续发酵,美元指数波动上升。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外汇储备规模略有下降。 今年以来,国际政治经济风险因素明显增多,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受到较大冲击,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但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基本稳定,这主要得益于我国经济延续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人民币汇率弹性进一步增强。 展望未来,尽管国际环境错综复杂,金融市场不确定性上升,但我国经济将保持韧性好、适应能力强、回旋余地大的基本面,同时坚持改革开放目标不动摇,有利于维护国际收支自主平衡格局。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将在波动中保持总体稳定。 2018-09-10/hainan/2018/0910/7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