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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612704-5-2018-00104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8-09-07
  • 名       称:
    国际收支申报提示(9)
  • 文       号:
国际收支申报提示(9)

国际收支申报提示(9)

货物贸易申报基本原则(一)

《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以下简称《手册(第六版)》)对货物贸易确定的统计原则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权变更原则,与海关以是否进出我国一线关境为标准进行统计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国际收支统计的货物贸易包括: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和122-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一)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指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实际进出我国一线关境并引起我国物质资源存量变化的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应根据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货物贸易项下。

 需注意的是:

1、海关征税并不等于海关报关。

2、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等,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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