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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下载附件: 附件1: 2009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0-04-19/safe/2010/0419/6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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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1年末中国对外债简表 2012-04-19/safe/2012/0419/6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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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1年末中国对外债简表 2012-04-19/safe/2012/0419/6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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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风险审查、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等;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银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三)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四)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四、外汇局应强化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和相关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报送情况,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二)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以下内容已被废止: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第1.5、1.6、1.10、1.11、1.12、1.13、1.14、1.16、1.17、1.18、1.19部分。 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2月13日 附件1: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指引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2015-02-28/safe/2015/0228/5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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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2003年8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各级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操作,方便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1)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2)。现将《细则》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细则》和《规程》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收到文件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各分支局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组织对辖内出口单位的培训,保证《办法》、《细则》和《规程》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2003-09-08/safe/2003/0908/5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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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近期,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175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时间、工作要求、违规处理提出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以下简称外汇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做好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于2014年5月11日前,将辖内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注销、吊销和转内资程序的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设置为业务管控状态,该部分企业不纳入应申报企业底数。 外方股东仅为境内投资性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参加外汇年报;由境内投资性公司与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所在地外汇局申报(其外方权益应剔除境内投资性公司享有的权益)。 二、2014年外汇年报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2013年末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利润表以及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见附件1)内容有所调整,取消本年度已汇出外方利润、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等数据项的填报,增加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内子公司的权益数据填报。其他相关财务报表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填报。 三、2014年外汇年报信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系统外汇年报功能上线准备操作指引见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申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年报数据报送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纸质材料,但应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留存相关材料3年以上备查。 四、2014年外汇年报将继续强化对重点企业的外汇年报要求。各分局应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注册资本额、实到注册资本、所属行业等因素确定辖内重点企业名录(重点企业的实到注册资本总额占应申报企业实到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做好对重点企业的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确保重点企业外汇年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各分局应高度重视外汇年报数据质量,加大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外汇年报数据质量及工作合规性审核的抽查力度,切实提高外汇年报数据质量。 六、各分局应高度重视2014年外汇年报中的信息调研与数据分析工作,重在实效、力求简炼;应通过强化对企业外汇年报数据以及业务合规性的分析,及时掌握辖内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流动态势以及银行的合规性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资本项目事后核查与监管工作。 七、2014年外汇年报时间为2014年5月12日至8月31日。在2014年9月15日前,各分局可通过银行集中告知等方式进行催报,以提高申报比率。各分局应在催报截止日(9月15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应报未报企业设置为业务管控状态。 企业在催报截止日后申请补报的,如有合理理由且系初次未按规定申报或参检的,所在地外汇局可在企业出具相关说明函后为其办理补报手续,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恢复为正常业务状态;若无合理理由,应待管理检查部门查处后方可为其办理补报手续,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恢复为正常业务状态。 八、各分局应认真做好外汇年报总结工作,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上报外汇年报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将对各分局外汇年报数据质量控制、分析调研、事后监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纳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年度考核。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汇年报功能上线准备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4年4月29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 附件2: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汇年报功能上线准备操作指引 2014-05-23/safe/2014/0523/5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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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业务,支持对外贸易发展,鼓励银行业务创新,现就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出口保付代理业务(以下简称“出口保理”)系指外汇指定银行(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单位(出口商)的短期信用销售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与信用风险控制、收账服务与坏账担保以及贸易融资等至少两项的综合性结算、融资服务的业务。 二、出口保理项下,出口保理商未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商在为出口商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向出口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出口保理项下,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商可以在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款项并按规定为出口商办理融资款项的结汇或入账手续后,以融资金额为准向出口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具体编写规则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号)。同时,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融资业务”。 待出口保理商从境外为出口商收回货款后,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资金及利息,出具余款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余款”以及保理项下的相关费用和融资利息以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和原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出口保理商从境外为出口商收回货款后,出口保理商和出口商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28条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四、出口保理项下,出口商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凭出口保理合同和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外汇局为出口商办理出口保理项下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时,如果收汇金额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成交总价差额超过500美元(含500美元),可以凭出口保理合同以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的保理费用办理差额核销,并按规定向出口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五、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如进出口双方因贸易纠纷等导致出口保理商无法从境外收汇的,出口保理商应在扣款的同时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出口保理商提供外汇局签发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如出口商不能按期提供该证明,出口保理商应立即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并不得为该企业出具今后任何出口保理项下的核销专用联。 六、出口保理项下,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或者因经营出口保理业务而产生损失时,应当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者营运资金冲抵,不得自行购汇或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 出口保理商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不足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外汇局申请购汇补足。 七、出口保理商应当建立台账,逐笔登记所经办的出口保理业务,供外汇局检查核对。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2003-07-01/safe/2003/0701/5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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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31 日 上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看望和慰问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陪同。 周小川代表人民银行党委对全体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表示亲切慰问,并对2012年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取得的成绩充分肯定。周小川指出,在复杂严峻的国际经济金融形势面前,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本着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饱满的热情认真履行职责,实现了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继续向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稳步发展。 周小川表示,过去几年,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积极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等挑战,在保持资产安全和流动的前提下,实现了经营收益稳定增长。拓展外汇储备运用取得显著进展,创新了以外汇市场工具为基础的运用方式,大力加强了委托贷款平台建设,开辟了多元化运用渠道,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周小川强调,2013年世界经济形势依然错综复杂,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仍将面临较大挑战,希望大家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再接再厉,解放思想,凝聚力量,攻坚克难,不断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推动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完) 2012-12-31/safe/2012/1231/4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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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75568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76634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9500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37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62263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704 CAD 加拿大元 1元 0.98464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30708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95896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9301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439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455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20809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6110 EUR 欧元 1欧元 1.5513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252 GBP 英镑 1镑 1.9713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490 HKD 港元 1元 0.12810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4230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78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61551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339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6527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78 SGD 新加坡元 1元 0.73078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4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990 JPY 日本元 1元 0.009269 TWD 台湾元 1元 0.03294 KRW 韩国元 1元 0.0009739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847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2.本表自 2008年 7月 1日 起使用,但上报 2008年 7月 1日 前的数据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8-07-06/safe/2008/0706/5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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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70159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6021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69630 MOP 澳门元 1元 0.12515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44170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7092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1070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7412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9031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5823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634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260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18348 NZD 新西兰元 1元 0.56490 EUR 欧元 1欧元 1.3665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073 GBP 英镑 1镑 1.4519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245 HKD 港元 1元 0.12904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2996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0851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1110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1989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2376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30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6177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830 JPY 日本元 1元 0.010370 TWD 台湾元 1元 0.02959 KRW 韩元 1元 0.0007156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769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2.本表自 2009年 4月 1日起 使用,但上报 2009年 4月 1日前 的数据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9-04-06/safe/2009/0406/59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