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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1.国内外汇贷款的业务类型包括外汇直接贷款、进口外汇贸易融资、出口外汇贸易融资。2.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此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资金,均须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请问进口押汇是否放款和偿还都必须通过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呢? 答:进口押汇的放款及偿还原则上应通过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办理。 2019-03-04/shanghai/2019/0304/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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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请问: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在境外存放超过多长时间就可以算作存放境外呢? 答:在境内机构的境外账户落地,即视同存放境外。 2019-03-04/shanghai/2019/0304/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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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个人为自己购买人寿保险,指定境外个人为受益人,保险受益金可以一次性申请大额换汇并且汇到境外。这个问题能否详细解读一下? 答:小编认为,需要先了解一下作为“受益人”的境外个人是什么身份?以及该身份是如何取得的。之后需根据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相关条款确定,建议具体咨询当地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 2019-03-04/shanghai/2019/0304/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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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6万美元现金可以一次存入银行吗? 答:可以,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7〕1号)文的规定,6万美元现金存入银行要提供如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明、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2019-02-15/shanghai/2019/0215/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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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公客户出口收入,预收,金额也不大,商品数量也不大,说是进口商自己来中国的时候带走,所以不报关,这种的情况,该怎么申报呢? 答:企业可按货物贸易申报,并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操作“差额报告”。 2019-03-04/shanghai/2019/0304/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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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下午,人民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易纲同志主持,召开人民银行党委、外汇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2019年第二次集中学习会,专题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人民银行党委成员、外汇局党组成员参加会议。 人民银行党委、外汇局党组学习后一致认为,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会议上,就金融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19年2月22日,中央政治局又以“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为主题举行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既充分肯定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又深刻分析了金融业面临的新形势、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对做好新形势下的金融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好。 一是进一步深化对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认识。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越复杂严峻,人民银行、外汇局各部门、各单位越要加强宏观经济金融走势分析,密切关注金融市场运行变化,以及金融机构运营状况,为党中央科学决策、总行制定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分支机构要注重对所在地区经济金融形势、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风险、企业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分析,特别是对总行政策落实效果、新的苗头性趋势性的变化,及时向总行反映地方实际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二是进一步正确把握金融的本质。人民银行、外汇局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充分认识到,金融与实体经济是血脉相连的关系,服务实体经济是我们的天职。从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履行职责的角度,当前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定要把重点放在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效果上,把稳健的货币政策落到实处,千方百计推动解决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足、金融科技创新服务不足、“三农”金融服务不足等问题,加强金融市场、支付清算、信用体系、金融科技、外汇管理等领域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改善服务,全面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实际效果。 三是进一步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人民银行、外汇局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是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的重要论述。要注重在稳增长的基础上防风险,强化货币政策的逆周期调节作用,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防范化解风险。 四是精准有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既要着力化解重点领域的“灰犀牛”风险,也要着力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风险。2019年要在2018年取得良好开局的基础上,继续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精准处置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也要积极支持各级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加大金融违法犯罪和金融领域腐败问题的惩治力度。 五是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坚定不移扩大金融开放,是我们的既定方针。人民银行、外汇局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无论是完善金融服务,还是防范金融风险,都要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的精辟论述,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的原则,持续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当务之急是要把已经部署的金融改革、金融开放任务落实到位。同时根据国际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变化和我国发展战略需要,研究推进新的改革开放举措。 人民银行党委、外汇局党组强调,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金融工作意义特别重大。全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按照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稳中求进,埋头苦干,全面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本次中心组学习采取电视电话会议方式进行。为深入学习、理解、领会这次集体学习的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部署,会议还邀请丝路基金党委书记、董事长谢多同志就“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作了专题讲解。 在主会场参加学习的人员有人民银行党委成员、外汇局党组成员,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司局长、处长,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汇局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及正处级干部。在分会场参加的有36家分支机构班子成员,以及京外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完) 2019-04-03/shanghai/2019/0403/1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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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2018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我国国际收支继续呈现自主平衡格局,并预计我国国际收支将延续经常账户基本平衡、跨境资本流动总体稳定的发展格局。 一、去年我国国际收支延续基本平衡 2018年,我国经常账户保持在合理的顺差区间,全年顺差491亿美元,与GDP之比为0.4%。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合计顺差1029亿美元,与GDP之比为0.8%,贸易收支更加平衡。去年二季度起,经常账户恢复顺差,二至四季度顺差逐季增加,分别为53亿、233亿和546亿美元。 同时,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保持顺差,2018年全年顺差1306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顺差1070亿美元,仍是较稳定的顺差来源;证券投资顺差1067亿美元,创历史新高,主要体现了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效果;其他投资逆差770亿美元,在双向波动中保持基本稳定。 另外,2018年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较2017年年末分别增长2.5%和2.9%,对外净资产2.13万亿美元,增长1.4%。 《报告》认为,总体看,以中长期投资和资产配置为目的的资本流入仍占主导,我国对外投资保持理性。 储备资产方面,2018年,我国交易形成的储备资产(剔除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增加189亿美元。其中,交易形成的外汇储备增加182亿美元。《报告》还显示,截至2018年年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30727亿美元,较2017年年末下降672亿美元,主要受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 二、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强 2018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收盘价年内波幅达到11.3%,较上年明显增加。《报告》分析称,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强。一方面,国内经济继续企稳,经济结构持续优化,跨境资本流动总体稳定,在基本面上为人民币汇率提供了支持;另一方面,受中美贸易摩擦、美元加息、利差收窄等因素影响,汇率机制日趋灵活的人民币顺应市场变化,呈现有涨有跌的正常波动。 从汇率波动看,2018年年末,境内外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1年期历史波动率分别为4.3%和5.4%,较年初分别上升1.2个和1.7个百分点;期权市场隐含波动率分别为5.2%和6.1%,较年初分别上升1.2个和0.6个百分点,人民币汇率弹性与主要发达国家货币日益接近。 《报告》表示,全年看,在美元升值的背景下,人民币对美元跌幅与欧元、英镑等发达国家货币相当,远低于绝大多数新兴市场货币对美元跌幅,人民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成为较稳定的货币之一。 三、证券市场成为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重要渠道 近年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步伐加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相继实施,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证券市场更加便利。同时,随着我国债券、股票逐步纳入国际主流指数,境外投资者配置我国债券和股票的需求上升。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近年来,境外机构不断增持我国债券和上市股票(含基金,下同),持有的合计规模从2014年年末的2192亿美元上升到2018年年末的4448亿美元,增长103%。其中,持有的债券规模从1085亿美元上升到2638亿美元,增长143%;持有的股票规模从1107亿美元上升到1810亿美元,增长64%。 《报告》指出,从市场规模看,我国债市和股市在全球排名均位列前三,市场容量较大。但与其他主要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外资占比仍然较低,未来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开放的经济环境持续稳健,制度环境日臻完善。《报告》分析称,一方面,国内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向好的运行态势,经济增速在世界范围内相对较快,主权信用良好,汇率相对稳定,为证券市场良性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水平依然高于主要发达市场,股票市场也具有发展潜力。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的金融服务更加完备,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自由度和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 四、今年将继续夯实国际收支平稳运行基础 2019年,国际环境依然复杂多变,但《报告》强调,经济、政策、市场等国内基本面还会发挥根本性的作用,预计我国将继续呈现经常账户基本平衡、跨境资本流动总体稳定、国际收支自主平衡的发展格局。 “我国国际收支平稳运行的内部基础依然稳固。”《报告》指出,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发展态势不会变,我国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进程不会变,我国国际收支运行机制日臻完善的趋势不会变。其中,当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增强,有利于巩固更加多元、理性的市场预期;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相结合,有利于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这将为促进跨境资本流动平稳运行、国际收支自主平衡提供良好的市场基础。 展望未来,《报告》表示,下一步,外汇管理部门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同时,坚持底线思维,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保障外汇储备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9-04-03/shanghai/2019/0403/1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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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附件: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2019-03-25/shanghai/2019/0325/1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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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12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近期我国外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18年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18年我国外债规模继续保持增长,增速总体趋缓。截至2018年12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9652亿美元,较2017年末增长2073亿美元,增幅12%。2018年1-4季度,我国外债规模季度环比变化分别为7.5%、1.5%、2.7%和-0.2%。其中,一季度增长最快,二、三季度增速明显趋缓。 外债结构继续优化。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同比增幅为16%,高于外币外债10%的增幅;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同比增速为13%,略快于短期外债11%的增速;从债务工具看,主要源于债务证券、货币与存款、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增加,分别占外债规模增长的44%、23%和20%。 问:如何评价当前我国外债风险? 答:2018年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外汇局不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境外投资者配置境内人民币债券需求持续增加,债务工具结构更趋稳定。2018年末,债务证券余额占全口径外债余额的比重为22%,较2017年末上升2.6个百分点。 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2018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外债余额/国内生产总值)为14.4%,债务率(外债余额/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为74.1%,偿债率(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与短期外债付息额之和/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为5.5%,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1.4%,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 未来,外汇局将进一步健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管理框架,继续密切关注外债形势变化,在坚持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加强外债风险防范,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9-04-03/shanghai/2019/0403/1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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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统筹资金使用、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一次性登记”。二是扩充新的政策红利。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在相关资金结汇和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三是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主办企业以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账户币种和数量均无限制。四是取消合作银行不超过3家的限制,取消企业在备案前“应明确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限制。五是取消手工报表,通过电子化手段及时采集相关数据。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加强统计监测,通过风险评估、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等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9-03-25/shanghai/2019/0325/1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