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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要求,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并接受监督。 一、 政务公开指南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指引 二、 政务公开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三、 政务公开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表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及指引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附件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附件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表 2018-07-04/shanghai/2018/0704/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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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召开银行监管季度沟通会,向辖内部分重点银行金融机构传达当前外汇收支形势及外汇管理工作要求。会议要求辖内银行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通过增强跨境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优化上海市的营商环境建设。会议强调各家银行要高度重视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全力确保进口博览会期间收支汇兑的顺畅,为进口博览会提供一流的金融服务,同时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进一步提升上海市涉外金融服务水平,为“迈入新时代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增砖添瓦。 2018-06-29/shanghai/2018/0629/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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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债是否可以用于结汇归还股东借款?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规定,外币外债可以结汇偿还境内的人民币委托贷款,如借款方的股东借款是提供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的方式办理,且人民币贷款是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则外债结汇偿还股东借款可以办理。 2018-07-06/shanghai/2018/0706/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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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需要通过境外放款专户办理,是否每笔境外放款对应一个专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有关规定,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2018-07-06/shanghai/2018/0706/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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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境内个人在香港买重疾类保险,若生病出险,赔偿金能否直接汇入境内? 答:境内个人因到境外旅行、留学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个人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属于服务贸易类的交易,在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许和支持的。因此,如果重疾险符合上述前提,可以入账。 2018-07-06/shanghai/2018/0706/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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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在境外商场购物,购物退税会折扣返还的资金汇入国内,汇款备注佣金,是否可以入账?应如何申报? 答:可以入账。购物退税款申报在“424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2018-07-06/shanghai/2018/0706/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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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代办外汇业务,对委托授权书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一般授权委托书的样式即可,无特殊要求。即应包含委托人、代理人委托代理事项以及委托人签字等要素。 2018-07-06/shanghai/2018/0706/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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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公司转让境外子公司股权,原境外子公司以前年度宣告分配尚未支付的股利是否可以收回? 答:在境内公司出让境外子公司股权以前,境内公司作为合法股东可以收回从境外子公司分得的利润。 2018-06-22/shanghai/2018/0622/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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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进料深加工结转可以向境外付汇吗?如果可以,需要准备什么手续? 答:境内深加工结转收付汇可参照其他贸易方式办理收付汇。 2018-06-22/shanghai/2018/0622/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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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016年6月印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内容见附件1、2),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居民持有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股权”、“债券通”、 “QDLP”、“QDIE”等业务类型。该调整涉及B01表、B06表、H02表。 二、在部分报表中增加指标以满足新增数据需求。一是在Z01表增加“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编码”)指标。二是在A01-1表中补充采集SPV或壳机构的名称、代码以及所属部门信息。三是在D02表中增加“债务人名称”、“签约金额”、“资金用途”、“原始放款天数”、“到期日”五项指标。 三、修改E01表表式,扩充货物及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参照《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细化“交易代码”。 四、进一步细分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和行业。在A01、A02表“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行业”中增加“不动产”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选项。将各表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 五、调整部分指标名称。一是修改A表中关于“全体股东”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H表中与投资工具类型相关指标的名称。三是将部分报表中“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修改为“发行主体与本机构/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关系”。四是调整I表中申报主体不易理解的个别指标。 六、变更各表“填报机构”相关表述。将 “填报机构”、“机构(单位)”、“填报单位”调整为“申报主体”,将“机构代码”调整为“申报主体代码”。 七、其他调整。一是调整D04、D08、H02表表名,使其与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调整附录中现钞提取对应MCC码的归类。三是不再列示《境外上市非金融企业参考名录》,采用随时更新并将对应企业纳入申报的方式进行。四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19年4月报告期数据,并于2019年5月10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010-68402234,010-68402357;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2018-11-15/shanghai/2018/1115/9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