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上海3月25日电(记者 吴雨、叶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5日在上海正式成立,协会首批单位会员有四百多家。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这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行业自律是对行政监管的有益补充和有力支撑,也是创新监管的重要内容。 去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经过半年多筹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 刚当选协会会长的李东荣介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制定互联网金融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促进从业机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行业自律惩戒机制等重要职责。协会首批单位会员包括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也包括其他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征信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等,基本覆盖了互联网金融的主流业态和新兴业态。 据介绍,由于指导意见赋予协会“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的职能,协会的相应自律规范在适当时机有望上升为行业标准。 潘功胜表示,行业自律有利于营造效率更高、方式更灵活的监管环境,提高监管的弹性和有效性,希望互联网金融协会抓紧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框架,动态开展风险监测和预警,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李东荣表示,目前,协会已完成了网站系统、会员管理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启动了面向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规划研究,推动行业数据采集与信息共享。协会将配合人民银行具体承担互联网金融统计和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开发和运行工作,目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一期)的建设已基本完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监测预警情况报告。 2016-04-01/shanghai/2016/0401/334.html
-
来源: 人民银行网站 2016年2月29日,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为99.63,较1月末微贬0.52%;参考BIS货币篮子和SDR货币篮子的人民币汇率指数分别为101.06和98.23,分别较1月末微贬0.35%和微升0.14%。总体来看,三个指数较1月末变动不大,显示2月份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汇率保持了基本稳定。 从月内走势看,人民币汇率指数延续了1月份窄幅波动的态势。2月初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回落至100以内,此后虽有升有贬,但基本上都运行在99-100的窄幅区间内,整体变动不大。参考BIS货币篮子和SDR货币篮子的人民币汇率指数也继续保持在101和98附近。 2月份的人民币汇率走势更多体现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和参考一篮子货币的特征。一方面,1月份进出口数据公布后,人民币汇率明显走强,2月26日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较2月15日升值0.1%,同期人民币对美元市场汇率升值0.66%,一定程度上反映了1月份创纪录的贸易顺差规模。另一方面,2月份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日收盘(下午4:30)汇率之间的日均点差为179个基点,可以发现这种差别主要反映了保持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汇率24小时稳定所要求的人民币对美元双边汇率调整幅度。也可观察到这种变动与三个货币篮子并非完全对应,说明做市商在中间价报价时可能既考虑了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也参考了BIS和SDR货币篮子的人民币汇率指数,而且在国际市场波动加大时,还有一定的过滤器作用。总的看,这些变化与周小川行长上周在G20记者招待会上提出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的人民币汇率调节机制是一致的,比较好地兼顾了市场供求指向、保持对一篮子货币基本稳定和稳定市场预期三者之间的关系,今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将继续呈现“收盘汇率+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的特点。 2016-03-14/shanghai/2016/0314/329.html
-
《经批准设立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1: 经批准设立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名单 2016-03-14/shanghai/2016/0314/328.html
-
(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4)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5)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6)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时间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7)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 (8)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本(5)、(6)项所限制的业务。 2016-11-25/shanghai/2016/1125/412.html
-
(1)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3)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5)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2016-12-02/shanghai/2016/1202/414.html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对于(1)、(2)、(4)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2016-11-18/shanghai/2016/1118/409.html
-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 (4)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5)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2016-11-18/shanghai/2016/1118/410.html
-
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金融机构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审核。 2016-12-02/shanghai/2016/1202/416.html
-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2)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4)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016-12-02/shanghai/2016/1202/413.html
-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1)存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3)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4)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5)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016-11-25/shanghai/2016/1125/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