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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向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参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发布《“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18年版(以下简称《概览》)。 从2018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进行编译和梳理。此次更新了原有68个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同时将范围扩大至与我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123个国家(国家名单来源于中国一带一路网www.yidaiyilu.gov.cn)。《概览》在综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2017)》与相关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资料的基础上,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个人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等方面对“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进行了编译和梳理。 《概览》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带一路”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批示要求,为参与“一带一路”贸易投资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更丰富的参考信息,促进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发展。 《概览》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文翻译授权,但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官方中文翻译。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以后每年对《概览》进行更新。(完) 2019-04-23/hubei/2019/0423/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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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下午,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召开推进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局长王玉玲同志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听取了武汉、宜昌、襄阳三个片区和湖北自贸区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王玉玲局长充分肯定了前期各项工作,分析了当前湖北自贸区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今后推进湖北自贸区建设的工作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自贸区建设工作,充分认清自贸区建设是一项重要任务,也是重大发展机遇;二是要增强金融改革创新的主动性和首创意识,不能等,不能靠,不能光跟着别人学,要自主创新,着力打造湖北自贸区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品牌;三是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强化部门协同与配合,以高效的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湖北自贸区建设更上一个台阶。 会上,各位副组长就自贸区相关工作提出了建议和要求,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副局长李斌同志宣布了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并做了小结。 2019-04-16/hubei/2019/0416/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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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5-17/hubei/2019/0428/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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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持有和使用外汇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革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银行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时,停止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限额管理”功能。银行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外汇收支等信息。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应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收支情况的监测、分析,对违反交易真实性原则的虚假、违规外汇收支活动进行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9-05-14/hubei/2019/0428/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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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外汇局荆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外汇业务国际信息编译工作培训会,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派员30余名参训。 培训会上,外汇局人员系统介绍了编译小组工作机制、工作方式、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并以优秀编译材料为模板进行了详细讲解。参训人员交流了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外汇政策动态、国际舆情等方面的问题,并就如何提升编译工作效率提出了意见及建议。 本次培训会进一步整合了荆州市各外汇指定银行编译人才队伍,明确了2019年外汇局荆州市中心支局国际信息编译工作方向和重点。 2019-04-19/hubei/2019/0419/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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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2019-05-15/hubei/2019/0428/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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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4-28/hubei/2019/0428/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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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 2019-05-17/hubei/2019/0428/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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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5-15/hubei/2019/0428/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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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从试点情况看,较好地满足了企业、个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快捷支付的需求。 试点以来,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对跨境外汇支付及结算提出了更多需求。支付机构也积极创新,提出了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真实、合理、多样化交易结算的需求。此外,试点中也发现,个别支付机构存在真实性审核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 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贸易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和跨境电子商务特点,出台《通知》,完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跨境交易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 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进一步满足境内个人合法用汇需求。 三是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健全主体管理,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 四是银行在满足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进一步拓宽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结算渠道。 三、《通知》对个人“海淘”是否有影响? 答:《通知》将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机构可以便利地实现购汇并对外支付。《通知》还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拓宽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 2019-04-30/hubei/2019/0430/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