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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12月29日) 2019-01-03/hubei/2019/0102/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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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8.11 2019-01-03/hubei/2019/0102/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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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根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同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不超过三家托管人。委托多家托管人的,应当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投资额度备案和审批申请、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以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其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统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以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实行备案管理。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如下: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等值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下简称QFII 额度)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取的QFII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 以上汇率折算参照申请之日上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五、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的投资额度备案,应当向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件1)。 (二)经审计或报经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或证明材料等)。 (三)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主报告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已获取的QFII额度等证明性材料,并根据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资产境内外分布情况,按标准准确核实其基础额度及拟备案的投资额度后,于每月10日前,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材料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格式见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后将备案信息反馈给主报告人。 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当通过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报告人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投资额度的理由以及现有投资额度使用情况;人民币合格投资者首次申请投资额度的,需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及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关托管人备案信息(格式见附件3)。 (三)经审计或报经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或证明材料等)。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做好主报告人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额度分配,切实履行额度管理有关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定期在其政府网站(www.safe.gov.cn)公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情况。 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备案及批准的投资额度。 八、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九、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存放其在境内证券投资的相关资金。 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为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分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以及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等。 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该账户收入范围是: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从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划回的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买入规定的证券类等产品支付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划往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投资相关税费,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同一产品或资金(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开放式基金)下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间可以进行资金划转。 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可以根据投资品种和相应结算规则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托管人或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处开立。该账户收入范围是:从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划入的资金、利息收入、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入,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回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的资金、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出、相关税费支出,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十、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 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及外汇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托管人应当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十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关于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备案信息或批复文件。 (三)托管人的托管资格书面文件。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与托管人的托管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存款账户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通知书以及托管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 十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十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其境内证券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外汇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应当具有合理的相关度。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当不超过其上月末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下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人民币资产规模由托管人负责核算和监控,确保资产规模真实、准确。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可以按月调整。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根据托管人核算的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情况,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进行调整,确保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十四、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办理的外汇衍生品类型及结算等,按照现有外汇衍生品管理规定执行。 十五、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应当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十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依据本通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 (一)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取消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可以由托管人根据申购赎回的轧差净额,每日为其办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汇入、汇出手续。其他产品(或资金)可以委托托管人办理有关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以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若有)等,为其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以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等,为其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十九、托管人在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当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二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在首次获得投资额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主体信息登记。主报告人应当代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为其办理主体信息登记。因办理其他跨境或外汇收支业务已经获得特殊机构赋码的,无需重复申请。 托管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 号)的要求,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管和统计数据。 二十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报告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名称、托管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变更主报告人的,由新的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主报告人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二十二、托管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 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 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账户开销户信息,投资额度、资金跨境收付信息,以及境内证券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 二十三、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27 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投资额度备案表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附件: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投资额度备案表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2019-03-25/hubei/2019/0304/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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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二、第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三、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八、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九、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19-03-07/hubei/2019/0304/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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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现就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以下简称联合年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http://www.lhnb.gov.cn),填报2017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18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二、参加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http://lhnbgs.mofcom.gov.cn)向社会公示。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做好联合年报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联合年报数据的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 2018 年 3 月 12 日 2019-03-15/hubei/2019/0304/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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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6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组织召开外汇管理改革暨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座谈会。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局长王玉玲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分局副局长李斌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40年来,湖北省外汇管理工作始终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工作方针和安排部署,外汇领域规模管理、价格管理、项目改革不断深入,贸易投资和个人生活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外汇市场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经济社会、服务人民群众取得重大进展。 会议强调,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外汇管理部门将坚定不移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把外汇管理改革开放的成果落到实处,积极发展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促进跨境投资,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 湖北省分局全体人员,全省35家金融机构分管领导参加会议,部分金融机构代表在座谈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上图)2019年2月26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组织召开外汇管理改革暨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座谈会。图为会议现场。 (上图)湖北省分局全体人员,全省35家金融机构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图为会议现场。 (上图)部分金融机构代表在座谈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2019-03-04/hubei/2019/0304/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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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外汇局咸宁市中心支局一行赴咸安经济开发区汇美达工贸公司、洪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研,中国银行咸宁分行也派员参加了此次调研活动。调研人员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听取两家企业对各自生产经营状况的介绍,重点了解企业的外贸出口情况、本外币融资情况及银行提供的融资、结算服务方面的需求。 针对企业业务上的疑问和融资需求,调研人员分别进行了现场解答,并对跨境融资、人民币跨境结算等企业关心的政策进行了解释、宣传。中国银行咸宁分行相关人员也与企业现场展开有效对接,针对企业的不同需求,分别介绍了适合企业的外汇结算品种、国内信贷融资渠道和条件,银企双方取得了初步合作意向。 两家企业负责人表示:外汇局这次调研,解决了企业在外汇结算中存在的诸多疑问,送来了跨境融资新政策和新思路,下一步要多关注外汇管理相关政策,用好政策,希望外汇局多组织开展这类富有实际成效的调研活动。 2019-03-07/hubei/2019/0304/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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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符合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根据套期保值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二、银行为客户办理差额交割远期结售汇业务,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三、银行应提高业务创新和管理水平,积极支持客户做好外汇风险管理,同时完善客户风险教育,引导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合理、审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2019-03-07/hubei/2019/0304/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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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起,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分批安排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人员跟班学习,目前已有6家外汇指定银行完成跟班学习活动。 国际收支业务轮流跟班学活动旨在加强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制度和业务系统的理解应用,提高鄂州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本次活动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内容丰富。除了学习国际收支申报最新政策制度外,还包括国际收支统计易错案例分析和数据核查模块使用方面的实操训练。二是形式新颖。跟班学习采用“学练结合”模式,进一步让银行业务人员通过实操训练加深对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理解。三是注重实效。本次跟班学习注重结合银行一线的实际工作情况,提升业务人员的申报意识和核查能力,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通过跟班学习,银行业务人员进一步提高了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掌握了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必备的技巧和能力,达到了预期效果。 2019-03-07/hubei/2019/0304/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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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2019-03-29/hubei/2019/0304/8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