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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2019-04-30/hubei/2019/0430/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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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html xlsx pdf 2019-12-12/hubei/2019/0508/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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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召开跨境电商系统对接会,研究以系统平台对接方式实现跨境电商收付汇便利化,分局副局长李斌主持会议。 结合当前银行、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面临的难点问题,李斌副局长详细听取了省电子口岸中心关于中国(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建设和功能开发情况的介绍,明确了通过营管部结算中心与电子口岸“单一窗口”对接的方式,以有效获取电商企业三单信息供银行真实性审核及外汇局日常监管。此外,李斌副局长对系统对接后续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通过“单一窗口”实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变更的网上办理,并对跨境电商企业进行统一标识;二是出台针对性举措,便利跨境电商企业收结汇;三是通过平台推动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直接申报。 2019-05-06/hubei/2019/0508/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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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下午,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召开湖北省跨境融资推介会。会议由分局副局长李斌主持,32家省级外汇指定银行及70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4家企业介绍了跨境融资成功经验;4家商业银行介绍了跨境融资产品;外汇局湖北省分局相关部门就跨境融资等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部分企业和银行现场签署了近260亿元人民币的战略合作协议。 分局副局长李斌对会议进行了总结,要求银企顺势而为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对自贸区未落地业务加大挖掘力度;结合“一带一路”助推企业发展;引导银行提供更精准的外汇金融服务,依靠媒体向潜在需求者宣传投融资政策。 2019-05-07/hubei/2019/0508/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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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全市外汇从业人员,成功举办了“学、讲、展”系列第二期政策法规知识集中培训课,鄂州市6家外汇指定银行国际部相关负责人以及业务人员共3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活动。 培训会上,外汇局人员从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框架、银行违规案例和银行未来展业自律下自我提升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讲解,培训内容与银行日常业务操作紧密联系,丰富且具有针对性,进一步加深了银行业务人员对外汇政策法规的理解。 2019-05-06/hubei/2019/0506/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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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全市外汇从业人员,成功举办了“学、讲、展”系列第二期政策法规知识集中培训课,鄂州市6家外汇指定银行国际部相关负责人以及业务人员共3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活动。 培训会上,外汇局人员从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框架、银行违规案例和银行未来展业自律下自我提升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讲解,培训内容与银行日常业务操作紧密联系,丰富且具有针对性,进一步加深了银行业务人员对外汇政策法规的理解。 2019-05-06/hubei/2019/0506/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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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召开跨境电商信息对接推进会,明确跨境电商相关信息的对接方式、对接流程、对接内容及系统立项等,分局副局长李斌主持会议。 会上,李斌副局长阐明了系统平台对接后应实现的主要功能,并对系统开发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在做好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撰写系统需求书;二是系统开发实现“分步走”,先开通三单信息获取功能,再实现名录登记网上办理功能;三是系统应具备一定的扩展性,今后可根据需求变化进行功能扩展和完善。 2019-05-08/hubei/2019/0507/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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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19年3月) 2019-04-28/hubei/2019/0428/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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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 Liquidity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2020-02-03/hubei/2019/0603/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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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印发),创新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制并签章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失效。取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及上述机构委托的报关企业,在海关部门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手续时,无需再提供《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在“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内准确填写银行或兑换特许机构名称,在“商品编号”栏目内填写“9801309000”(流通中的外币现钞,包括纸币及硬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外汇分局)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辖内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已申领未使用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统一回收销毁,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三、本通知生效前已获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拟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有关要求由其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原业务资格自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失效。 四、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经营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规定》实施的各项工作。 五、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六、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电话:010-68402514、68402654 海关总署联系电话:12360 特此通知。 附件: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 2019-06-03/hubei/2019/0531/9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