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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5年8月29日) 2025-08-29/sichuan/2025/0829/3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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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guangdong/2025/0516/2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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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guangdong/2025/0903/3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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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做好对境内居民个人投资B股的外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2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2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进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包括外汇钞户和外汇汇户)。 银行须严格审核被居民个人划转资金的存入时间和性质,严格禁止倒签开户和存款日期;不得将2001年2月19日(不含)至2001年6月1日存入的外汇资金划入证券公司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 非居民划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使用直接从境外汇入或其本人在境内的现汇帐户的资金。 无论境内居民个人或非居民均不得使用外币现钞从事B股交易。 二、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B股资金划转时,外汇存款币种与B股交易币种不匹配需要进行币种转换的,应按照划转汇出当日的外汇牌价折算。 银行为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开立B股资金帐户及有关外汇资金划转过程中涉及的钞户资金划入汇户资金或汇户资金划入钞户资金,均不属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所称的“钞转汇”范畴。 三、关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确认:境内居民个人所持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中国的居民身份证;非居民所持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有效的外国护照;凡持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视同居民管理。 四、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符合下列开办B股代理买卖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为其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一)持有效《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继续从事B股经纪业务(即指代理买卖B股业务,下同),其在北京地区的证券营业部也可以从事B股经纪业务,银行可按《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其办理B股保证金开户手续。 (二)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如果持有有效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且已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该营业部可以继续经营B股经纪业务,银行可按《通知》规定为其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三)2001年2月23日前已取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尚未办理展期的,持上述证书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B股交易席位证明,银行可按《通知》规定为其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四)重组或更名的证券经营机构,且已经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凭重组或更名前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和有关部门关于公司重组或更名的批准文件,银行可按《通知》规定为其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其证券营业部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时,可以用《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代替《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同时提供总公司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银行可按《通知》规定为其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其他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银行不得为其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五、同一商业银行只能为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分支机构开立一个B股保证金帐户,开立的美元帐户和港币帐户视作一个保证金帐户(最多只能开立这两个帐户)。 六、境内外资银行受理证券经营机构的B股保证金开户申请时,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我管理部受理证券经营机构此类开立境外帐户的申请,并按照规定上报总局。 七、银行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B股交易资金(包括股利和红利等收益)撤出B股市场时,应由居民个人持本人的身份证办理,无论原先投入B股市场的资金是从现钞存款帐户划出还是从现汇存款帐户划出,均只能转入其境内的现钞存款帐户或新开的现钞帐户;为非居民办理撤出B股交易资金(包括股利和红利等收益)时,可以直接汇往境外或存入其在境内的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如果一次直接汇往境外的资金超过5万美元,应将收款银行和收款人名称在3个营业日内向我管理部备案。无论居民还是非居民,均不能从其B股资金帐户直接提取外汇现钞。 八、银行可自行办理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帐户与其总公司的B股保证金帐户之间、证券公司的B股保证金帐户与上海、深圳的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B股资金及有关税费的划转。 九、各银行在上报《外汇帐户统计报表》时,从2月份报表开始,在“资本项目帐户合计”项下增加“307B股保证金帐户”子项,用于统计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帐户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有关数据的上报:(统计口径为:在京总行报送总行本部数据,分行报送分行及下辖北京地区的数据) 1.各银行须于2月27日下午19时前将证券经营机构在2001年2月22日前(不含)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及余额清单报我管理部。(见附表1) 2、各银行须于2月27日上午9:30分前将截止2001年2月19日的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居民和非居民、定期与活期余额列表报我管理部。(见附表2) 3.在B股复市第一日,各银行须于上午10时前向我管理部报送证券经营机构复市前一日的B股保证金帐户户数及余额;于下午15时前向我管理部报送上午收市时的B股保证金帐户数及余额数。(见附表3) 4.在B股复市第四交易日和第九交易日,银行须将截止第三交易日和第八交易日的证券经营机构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户数和余额数、个人外汇存款帐户中汇户与钞户、定期与活期的余额数上报我管理部。(见附表4) 5.从B股复市第十一交易日起至2001年6月1日前,每月1日和16日,银行分别将截止上月末和当月15日的证券经营机构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数和余额数、个人外汇存款帐户中汇户与钞户、定期与活期余额数上报我管理部。(见附表4) 十一、各银行须加强对个人外汇存款帐户及B股资金划转的管理,不得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利用外币信用卡、有关银行票据等各种支付凭证进行异地B股资金的划转,不得将B股资金划出境外。银行不得为机构“公款私存”办理开户手续,不得将2月19日后存入的外汇资金划入证券机构的B股保证金帐户。对银行在办理B股开户和资金划转过程中,违反《通知》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银行开户资格。 十二、各银行在办理B股开户及资金划转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反映。 北京外汇管理部联系人:段爽丽 景洁 联系电话:68483353 68483363 附表: 1. 证券经营机构2001年2月22日前(不含)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及余额清单 2. 截止2001年2月19日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情况表 3. B股复市第一日证券机构开户及余额情况表 4. B股复市后B股保证金帐户及个人外汇存款帐户统计表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2015-05-21/beijing/2015/0521/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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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心支局,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5〕14号),我管理部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京汇〔2015〕43号文印发)进行修订,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修订内容 (一)区内企业借用外币外债资金,结汇后可以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 (二)区内非投资性公司借用外债资金,可以用于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 (三)区内部分净资产规模较小、融资需求较大、盈利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我管理部审核后,可给予50万美元的最低外债额度。 (四)区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通过合法方式借给其子公司使用。 (五)区内企业开立外币外债专用账户的,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本币外债专用账户的开立,可参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细化了持有国家高新技术证书企业的试点资格及高新技术证书到期等情况的办理原则。 二、外汇局中关村中心支局及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做好相关政策宣传、数据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认真研究试点政策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密切关注试点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市场对试点政策的反响等,并及时向中关村中心支局进行反馈;试点期间,中关村中心支局需按月向我管理部报送试点相关情况。 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管理部联系。 联系人:夏既明;联系电话:68559975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5年11月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5年11月18日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5年11月修订) 2015-11-26/beijing/2015/1126/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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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5年8月29日) 2025-09-05/beijing/2025/0905/2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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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北京、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16省市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鼓励非金融企业将跨境融资资金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 试点政策主要针对境内非金融企业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且专项用于支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相关规定条件的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允许这类项目更少占用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从而扩大投资绿色发展或低碳转型项目企业的跨境融资规模上限,同时相关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提升绿色外债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有利于吸引全球金融资源向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有序聚集。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更好统筹开放与安全,持续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助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9-05/beijing/2025/0905/2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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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助力优化地区营商环境,我管理部决定将辖区内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范围扩大至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防范风险,我管理部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汇〔2019〕55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20年2月18日 2020-02-27/beijing/2020/0227/1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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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邮将意见发送至:current@mail.safe.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真至:010-6840238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5日。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2025-09-05/safe/2025/0905/26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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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分局全辖(不含厦门)2025年8月份共受理行政审批33件,其中国际收支类1件、经常项目类2件、资本项目类30件。受理的行政审批中现场办结24件,网上办结9件。 2025-09-05/fujian/2025/0905/24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