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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19年11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9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956亿美元,较年初上升229亿美元,升幅0.7%。 11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市场预期总体稳定。受全球经济增长、货币政策预期、贸易局势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小幅上涨,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有所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估值因素,是影响当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化的主要原因。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继续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发展态势,主要指标运行在合理区间内,有效应对了国际风险挑战明显增多的复杂局势。受此支撑,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 当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外部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依然较多。但我国经济发展有着巨大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经济长期向好的态势不会改变,并将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这有利于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也将为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提供支撑。 2019-12-12/shenzhen/2019/1212/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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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末,深圳市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80359.17亿元,同比增长10.0%。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75803.66亿元,同比增长9.8%,增速比上月末低0.8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3.6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存款增加74.46亿元,同比少增479.05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减少33.67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593.94亿元,财政性存款减少174.30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减少622.78亿元。月末外币存款余额648.03亿美元,同比增长11.1%,当月外币存款增加1.12亿美元,同比多增48.19亿美元。 11月末,深圳市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58728.44亿元,同比增长11.3%。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55192.48亿元,同比增长14.6%,增速比上月末低0.6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3.1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417.83亿元,同比少增205.74亿元。分部门看,住户部门贷款增加215.43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60.14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55.28亿元;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加211.57亿元,其中,中长期贷款增加262.61亿元,融资租赁增加78.97亿元,票据融资减少128.39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加2.30亿元。月末外币贷款余额503.00亿美元,同比下降24.1%,当月外币贷款减少2.39亿美元,同比少减17.37亿美元。 注:自2015年起,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存款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贷款含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 2019-12-18/shenzhen/2019/1218/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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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9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19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5602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3034亿美元,债券类投资2568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1797亿美元、1443亿美元、479亿美元、403亿美元和181亿美元。(完) 2019-12-03/shenzhen/2019/1203/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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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9年11月29日) 2019-12-09/shenzhen/2019/1209/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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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9年11月29日) 2019-12-06/shenzhen/2019/1206/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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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9年11月29日) 2019-12-05/shenzhen/2019/1205/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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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香港基金境内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9 2019-12-10/shenzhen/2019/1210/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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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9 2019-12-13/shenzhen/2019/1211/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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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 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 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 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 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 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 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 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 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 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 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 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 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0年1月31日 2020-02-05/shenzhen/2020/0205/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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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日更新) 问:请问哪些文件公布了相关外汇政策助力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和支持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及稳外资稳外贸相关工作? 答:1.2020年1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共6条措施。 2.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共30条措施,其中涉及外汇政策5条。 3.2020年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分局”)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服务工作 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共23条措施,其中涉及外汇政策7条。 4.2020年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为准。 5.2020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联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共8条措施。 6.2020年4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共8条措施。 7.2020年4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印发了《深圳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8. 2020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 9. 2020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 10. 2020年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11.2020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共30条措施。 问:疫情防控期间,请问有哪些绿色通道可以便利市场主体办理外汇业务? 答:1.深圳市分局已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进口卫生防疫、医药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境内机构,指导辖内银行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2.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简化新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3.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4.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5.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6.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事后报备。 疫情防控期间,银行参照本条(第六条),在确保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可先行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如:支援境外疫情防控等),同时做好涉外收付款申报交易附言的标注(标注“疫情防控”字样)和向外汇局的报备手续。 问:请问有哪些最新措施有利于市场主体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答:(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1.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2.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3.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4.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5.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6.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7.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8.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问:请问出台了哪些新规定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 答:1.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外汇业务。 2.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 3.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 4.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个人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外汇结算。 5.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经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可凭平台信息为其办理委托第三方报关的收结汇业务。 6.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符合技术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能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 7.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企业可与外汇局系统直连,实现更多外汇业务网上办理。 8.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付款申报。支持企业以自身名义汇总申报小额涉外收支,满足其出口退税、融资的申报需求。 9.持续跟踪贸易新业态的创新发展。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外汇业务的新诉求。此外,外汇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指导银行和支付机构完善内控,强化风险防范。 (来源:“金融鹏程”公众号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问:深圳市分局在前期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基础上,再推7项跨境投融资创新和便利化管理措施,请问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1.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企业可按不超过净资产 2 倍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并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 2.灵活调整借债模式。允许非金融企业根据实际需求,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 3.放宽外债签、借、还币种限制。允许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4.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信贷资产范围,允许辖内试点银行和试点机构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资产和跨境贸易融资。 5.简化资本项目业务办理。简化企业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支付程序,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 6.支持国际人才在深圳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经认定取得我国永久居留权资格的国际人才,以其境内合法收入在深圳设立科技型企业。 7.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囿于净资产规模,在一定金额范围内借入外债。 问:疫情防控期间,为便利市场主体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深圳市分局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1.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防控疫情期间外汇业务办理的温馨提示》,积极引导外汇业务网上办理,最大程度实现外汇业务办理“免出门、不见面、零跑腿”。 2.畅通网上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等多项行政许可业务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注册登记办理。发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网上操作指引》《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网上办理操作指引》(请使用火狐浏览器、Chrome浏览器、或IE11进行访问。使用其他浏览器可能会导致登录失败和显示信息不全。) 3.开通多条渠道。在推行网上办理业务的同时,还开通电子邮箱、邮政快递、传真等多种绿色办理通道。市场主体在与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工作人员电话沟通后,可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或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外汇业务。深圳市分局收到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并通过电子邮件、邮政快递、手机短信等方式将业务受理回执以及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增设热线电话(详见下表咨询电话)为企业答疑解惑,确保信息畅通。 4.经常项目项下业务和资本项目项下业务均可“非接触”式现场办理。对确有需要到外汇局窗口现场办理的,深圳市分局在现场配置了便民办公设备。在柜台外设置3米隔离线,到现场办理业务的市场主体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与工作人员进行视频通话,并将相关资料装袋投入对应收件柜。通过实行非接触式办公,有效降低病毒交叉感染风险。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分渠道业务办理联系方式 方式 具体信息 网上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 咨询电话 经常项目业务:25859736,25859563 资本项目业务:22192853 电子邮箱 经常项目业务:safesz_current@sina.com 资本项目业务:szwhgljzbc@163.com 传真电话 经常项目业务:25590240转167 资本项目业务:25194143 邮寄和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2楼经常项目管理处或资本项目管理处窗口 2020-07-08/shenzhen/2020/0225/6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