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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2.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2022-12-05/guangdong/2022/1205/2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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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6月8日,外汇管理处党支部在充分学习党史知识、诵读红色诗篇、观看红色影片等基础上,深入开展了“学理论悟原理谈体会”集中学习研讨活动。 首先大家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里的重要内容。随后围绕百年党史学习主题,分别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新时期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历史,以及《中国共产党宣言》、《觉醒年代》、《古田军号》等所学所观内容,畅谈了自己的感想体会、所思所悟。学习党史就是要从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感悟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力量,感悟中国共产党作为百年大党的初心力量。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学、紧扣目标任务学、突出重点系统学,从党史学习教育中进一步把准方向、笃定前行。通过学习,从党的奋斗历程中汲取经验、探求力量根源、坚定理想信念,用党的历史经验和伟大成就鼓舞精神斗志,用党的信仰信念和革命精神凝聚力量。 支部书记最后强调,一是要强化引领作用,党员干部要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多悟一分,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作用,带动党史学习教育在支部党员干部中扎实开展,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得。二是要注重方式方法,把集中研讨交流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把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相结合,坚持全面系统学、带着问题学、联系实际学,做到有所思、有所想,有所践、有所悟。三是要务求取得实效,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在深学细悟上下功夫,使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再充电”、精神“再补钙”、工作“再加油”,用学习成果促进各项工作跃上新台阶。四是要落脚到“学史力行”上,更好地为人民办实事、谋福祉、解难题,真正做好“我为群众办实事”这项工作上。 整个学习研讨现场,气氛活泼热烈,党味十足。大家一致表示,通过本次活动进一步深化了对我们党百年辉煌历程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百年党史、砥砺奋进新征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锲而不舍强党性,从党史学习教育中进一步淬炼思想、坚定信念,将党史学习作为锤炼党性修养的“必修课”“终身课”,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把学习党史同总结经验、观照现实、推动工作结合起来,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昂扬的姿态取得外汇管理更加优异的成绩,喜迎建党100周年。 2021-06-11/qinghai/2021/0611/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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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对外汇掉期是指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在一前一后不同日期,进行两次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交易。人民币外汇掉期能够帮助企业解决中短期外汇资金来源问题,调剂本外币资金余缺,从而提升其资金筹措与管理的灵活性,降低资金综合成本,并能够帮助企业规避远期汇率风险,提前锁定成本收益。 案例: 某企业既有出口又有进口业务,现进口需要支付50万美元,同时预计其在6个月后有一笔约50万美元的出口收入。该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人民币对美元掉期合约,银行为企业在近端即期换入50万美元,同时在到期日换出50万美元,合约规定,根据即期汇率6.500,企业在近端为换入美元需支付人民币325万元;假如当时银行6个月掉期报价500BP,企业可在到期日换回人民币327.5万元。为企业解决了美元收入、支出的时间匹配问题。 办理须知: 1.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实行实需原则。近端和远端企业需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外汇资金的来源和使用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2.企业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占用银行授信额度,缴纳比例请咨询办理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咨询电话:0971-6126149 可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掉期银行分行及咨询电话 办理银行 业务咨询电话 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 0971-6237114 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 0971-6131654 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 0971-3922293 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 0971-8261258 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 0971-6366389 光大银行西宁分行 0971-6236269 招商银行西宁分行 0971-6230216 浦发银行西宁分行 0971-6237798 兴业银行西宁分行 0971-6266358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 0971-8828067 2022-05-27/qinghai/2022/0527/1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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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以下简称熊猫债)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资金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二是规范登记及账户开立流程,熊猫债发行前在银行办理登记,允许分期发行中首期登记开户、后续发行后逐次报送发行信息,并可共用一个发债专户。三是完善熊猫债外汇风险管理,境外机构可与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汇率风险。四是明确发债募集资金可留存境内,也可汇往境外使用。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12-05/guangdong/2022/1205/2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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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2年11月30日) 2022-12-05/guangdong/2022/1205/2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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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金结汇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应如何统计交易性质? A: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在我国注册的企业,是我国居民,因此结汇按其资金来源而不是资金用途进行统计。如果结汇资金来源于经常账户,应按经常项目统计;如果结汇资金来源于资本金账户,应按投资资本金统计。 Q:某居民个人在境内为一个境外人士整理住所,收到该境外人士非居民个人支付的外汇并结汇,应如何统计交易性质? A:该境外非居民个人将外汇资金携入境内时,在国际收支中会申报在旅游项下。因此居民个人得到的外汇资金是非居民旅游项下的外汇资金,结汇应统计在旅游项下。 Q:境内某企业邮寄了一批产品样品给国外客户,国外客户将样品款汇给该企业,则该笔样品款的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A:对于邮寄样品的收入,无论邮寄样品之前是否向海关领取了报关单,交易性质均视为贸易,计入横栏“110-货物贸易”项下,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Q:国内某居民通过某境外网站购买所需物品,需要购汇向该境外网站支付货款,应如何统计? A:国内居民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购买物品而产生的购汇,相当于向境外购买货物产品,计入横栏“310-货物贸易”、纵栏 “05-居民个人”项下。 Q:国内某居民在网上开店出售物品,收到国外客户寄来的货款并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A:境内居民通过网上销售收入所得结汇,计入横栏 “110-货物贸易”、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境内某居民在境内一家中资银行办理双币卡一张。该居民在美国刷卡消费一笔1000美元,回国后购汇还款,应如何统计? A:境内居民在境外消费、提现后,回国后购汇还款,交易性质属于旅游购汇,计入横栏“322-旅游”、纵栏 “05-居民个人”项下,同时计入横栏“32X-银行卡”项下。 Q:境内某居民参加旅行团赴香港旅游,在港期间刷卡购买了价值2000港元的化妆品,回国后购汇还款,应如何统计? A:境内居民在境外旅游时发生的购物行为,应区分是否报关统计。该居民在境外购买的化妆品未达到报关限额,购汇还款计入横栏“322-旅游”、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同时计入横栏“32X-银行卡”项下。如果在境外旅游时所购物品达到报关标准,则购汇还款计入横栏“310-货物贸易”、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某国外船舶公司的货船停靠我国国内一大型港口,停泊超时支付了滞期费,该港口将滞期费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船舶公司向我国港口支付滞期费,相当于该船舶公司超时占用我国港口而支付的赔偿款,计入横栏“133-其他经常转移”项下,纵栏根据港口企业的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Q:境内某进口公司从境外进口货物,委托境外货船运送货物,货物装船后应境外港口方面的要求,货船提前离港,则由境外港口向境内进口公司支付速遣费。该公司将速遣费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进口公司收取的速遣费是由于境外港口需要加快货物装卸速度而支付的补偿费用,计入横栏“133-其他经常转移”项下,纵栏根据公司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Q:某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了一批货物,提货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经交涉,国外出口商同意支付赔偿款。该公司在收到国外出口商赔偿款后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笔外汇资金来源属于赔偿性质的非资本转移,计入横栏“133-其他经常转移”、纵栏“04-外资机构”项下。 Q:境内某中资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已经收到货款并结为人民币资金使用。后外方发现,货物质量有瑕疵,提出索赔。经协商,该企业同意赔偿,并经外汇局审核同意后,购汇支付赔款,应如何统计? A:该笔外汇资金用途属于支付赔偿款,计入横栏“333-其他经常转移”、纵栏“03-中资机构”项下。此处应注意,购汇与结汇的其他经常转移的代码不同:本问题为购汇,其他经常转移的代码为333;而前一问题为结汇,其他经常转移的代码为133。 Q:某境外新闻集团认为境内某居民的理论极具创新价值,遂以10万美元从该居民处购买了版权;后该新闻集团又与该居民签订了翻译合同,先后支付翻译、编辑费6000美元。若该居民将收到的全部款项在银行办理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居民的外汇收入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10万美元的版权出售收入,另一部分为6000美元的翻译和编辑收入。对于10万美元的版权收入,属于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应当统计在横栏“210-资本账户”、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对于6000美元的翻译和编辑收入,由于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应当统计在横栏“126-其他服务”、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某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在持股激励计划下获得了母公司的股票。现根据相关规定将有关股票出售,所得外汇收入申请结汇,应如何统计? A:境内个人将公司奖励的海外债券通过境外市场出售,或者将在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获得的境外股票出售,其外汇收入结汇,应统计在“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项下,交易主体应为“居民个人”。因此,企业员工出售其获得的境外股权,应统计在横栏“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某QFII投资者将其投资额度内的6000万美元结汇,应如何统计? A: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结汇应计入证券筹资项目,交易主体为外资机构。因此应当统计在横栏“232-证券筹资”、纵栏“04-外资机构”项下。 Q:某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其境内部分股东将持有的股份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出售,并将获得收入汇回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企业外汇收入实质是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出售股票所得,因此应统计在横栏“232-证券筹资”项下,纵栏则根据企业性质而定。如果是该企业员工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出售其公司股票所得结汇,也应统计在横栏“232-证券筹资”项下,纵栏根据企业性质而定。 Q:某QDII基金符合中国政府各项政策规定,按照全部股票+债券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资金募集结束后购汇汇出,应如何统计? A:QDII为合格境内投资者,主要提供境内资金境外投资渠道,因此该笔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31-对境外证券投资”项下,纵栏按照募集资金者的身份性质来定。 Q:某境内居民个人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在办理相关审核程序后,现提出行权购汇申请,应如何统计? A: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购汇,其实质是对境外证券投资,因此该笔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31-对境外证券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与之类似,境内个人对认股期权计划的行权也应统计在横栏“431-对境外证券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国内某大型国有航空公司为规避油价波动风险,购买了挂钩国际油价套期保值产品。产品到期后发生亏损,需要将亏损部分购汇支付境外对手方,应如何统计? A:该航空公司购买的航油套期保值产品为期货产品,属于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其本金和收益不再区分,统一计入横栏“432-证券投资”、纵栏“03-中资机构”项下。 Q:某境内公司拟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回购其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份,现已符合各种审核条件,特申请购汇支付,应如何统计? A:该笔购汇的实质是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购回已流通在外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当于外国投资者转让已持有的股份,应统计在横栏“432-证券投资撤出”项下,纵栏则根据交易主体性质确定归属。 Q:某公司由于进口设备发生故障,需购汇支付保证金借用外商备用设备,银行应如何统计?如备用设备归还,保证金退回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A:该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备用设备保证金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40-其他投资”项下,纵栏根据企业性质确定归属。当企业归还备用设备后,退回的保证金结汇,应统计在横栏“240-其他投资”项下,纵栏根据企业性质确定归属。 与之类似,企业支付的某境外项目竞标保证金购汇,也应统计在“440-其他投资”项下。 Q:某居民个人申请出国留学,办结各项审批手续后,现申请购汇支付境外大学保证金,银行应如何统计? A:该居民个人购汇向国外大学支付保证金,应统计在横栏“440-其他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与上一问题类似,如支付保证金退回结汇,则应统计在横栏“240-其他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某公司生产电极需进口易燃易爆原料,在进口时要向境外另付一笔容器押金,现容器归还外方,退还的押金要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A:容器押金其性质属于担保款项,容器归还,押金自然退回。因此,该笔结汇应统计在横栏“240-其他投资”项下,纵栏根据企业属性确定。 Q:“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项下结汇、售汇业务,如“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费、综合费等结售汇业务,应统计到结售汇报表的什么项下? A:统计在“240/440-其他投资”项下。 2019-05-07/henan/2019/0507/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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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0年2月) 2020-04-03/henan/2020/0403/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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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我局”)于4 月21日召开了锦州辖区 2022年度存量权益登记工作会议。由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为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我局采取线上视频会议的形式向辖内8家外汇指定银行传达了2022年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既要保时、也要保量、更要保质”的工作要点。会上,我局对报送方法和系统操作等进行了讲解,并对报送期限、银行分工以及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一、汇银合作,推动工作高效完成 根据省局下发的应检企业名单和我局的先期筛查,最终确认辖内应检FDI企业115家和ODI企业30家。按照“银行参与,服务企业”的原则,我局将FDI企业填报通知工作分配给各自业务经办所属银行,而ODI企业则由我局负责通知和指导。我局要求各行务必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工作,安排专人做好企业权益登记指导,同时更要保证数据质量,对企业填报内容及时监督,以保证今后我局对辖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更加准确。银行在协助我局做好宣传、催报等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和我局的联系,将工作进展和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汇银合作共同推进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答疑解惑,保障信息填报准确 会上,我局对各行进行了培训,重点对FDI登记时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讲解,尤其强调了企业要对“外商投资年度报告表”中“基本情况”、“投资者情况”、“经营情况”和“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子公司情况”等四部分进行详细准确填写。我局对各行在往年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疑惑之处进行了详细解答,同时提升各银行思想认识,让银行充分了解到填报的准确性对辖区统计分析工作的重要性。 三、加强沟通,建立银企沟通桥梁 会上,我局向银行强调要藉此机会深入了解客户,要求银行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锦州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为出发点,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银行要主动和辖内外资企业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企业是否受到疫情影响,积极做好助企纾困工作,主动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及早释放政策红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四、奖惩考核,完善银行考评机制 为提升银行完成工作的积极性,我局将对辖内各银行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测评,针对报送的及时性、企业报送数量和数据质量等情况对涉及银行进行综合打分,并将情况纳入年终银行考核。针对完成质量较高的银行将适当给予考核加分奖励,而完成进度缓慢、数据填报质量不高的相关银行在年终考核中做扣分处理。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管理将进一步对我局的银行考评机制进行有利补充。 通过此次会议,必将有效发挥银行在辖区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确保提前圆满完成锦州辖区2022年权益登记工作。下一步,我局也将继续对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数据质量进行监督,制定数据质量核查方案,对于数据异常情况及时联系企业进行修正,登记工作结束后充分利用数据资源对辖内存量权益情况深入调研,为辖内外商投资企业繁荣发展建言献策。 2022-04-29/liaoning/2022/0428/1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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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金融为民”服务理念,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找准服务企业的发力点,精准助力辖区外贸企业稳步发展,近日鞍山市中心支局分管行领导陈兵主任带队,赴鞍钢国贸开展调研,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倾听诉求、梳理问题、精准答疑,积极助力企业防范化解汇率风险,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了座谈。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鞍山市中心支局在关键时点的下沉式调研表示欢迎与感谢,受国内外疫情和时局因素影响,企业面临大宗原燃料上涨、海运费飙高、汇率波动等情况,直接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增高,负责人表示鞍山市中心支局第一时间深入企业摸情况、听诉求、施良策、促便利等举措,为企业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企业财务负责人随后介绍了企业整体情况,着重介绍贸易经营情况、主涉外汇业务、化解外汇风险措施等方面情况,并围绕产业发展前景、外部形势变化及疫情带来的影响等方面与调研人员进行了交流讨论。 会上鞍山市中心支局进一步强调企业推进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企业执行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以来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并征求企业对便利化试点等与企业相关外汇政策的需求。企业表示,在前期鞍山市中心支局与银行宣传指导下,近期人民币高幅震荡情形下,企业通过快速反应、及时锁汇、逆势获利,有效规避了市场汇率波动风险。同时,自去年8月份获批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以来,企业业务办理流程更加优化,跨境资金结算效率提升,资金周转率大幅上升,切实受益于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因此希望辖区试点银行范围能进一步扩大,助力企业享有更高水平的便利度。 会议最后,陈兵主任针对企业反映的情况与需求,提出几点意见:一是汇企双方持续畅通沟通交流渠道,鞍山市中心支局将加大下沉式调研力度,以线上线下方式提供多样式服务,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二是用足用活外汇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帮助企业不断提升对各项政策的理解和运用,让企业最大程度享受便利化政策红利。三是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银行开展便利化试点,提升辖区银行外汇服务能力和水平。四是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国际市场和经济金融环境变化,做好外贸发展的统筹规划。 下一步,鞍山市中心支局将以此次座谈为契机,拓宽调研深度广度,采取实地调研和线上调研相结合等方式,“走出去”充分听取银行、企业等主体意见,及时跟踪评估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实施效果,更好地解决企业困难,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到实处。 2022-06-21/liaoning/2022/0617/1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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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12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外汇政策改革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的相关安排,以省分局经常项目处张海莹副处长为组长的督查组一行三人对洛阳市中心支局开展外汇政策改革落实情况的现场督查工作。 10日下午,洛阳市中心支局召开专题会议,向督查组汇报2009年以来各外汇管理政策改革落实情况。洛阳中支副行长杨卫东首先就外汇政策改革的总体落实情况以及近年来洛阳市中心支局开展的主要工作向督查组做了简要汇报,国际收支科和外汇管理科主要负责同志分别着重汇报了各自分管的业务情况及外汇管理政策改革过程中的具体措施及成效。 为迎接省分局的现场督查,配合督查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洛阳市中心支局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积极协助督查组督查工作取得实效。一是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在接到省分局督查通知后,洛阳市中心支局主要负责同志立即召集国际收支科、外汇管理科主要负责人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力求为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充分准备。二是实事求是,认真自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对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的通知》,洛阳市中心支局按照督促重点内容,对五年来落实外汇管理改革政策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结合外汇管理政策改革过程中做的具体做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供上级决策参考。三是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我中心支局按照督查组的要求,根据自身外汇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全面深入的总结归纳工作要点,认真细致准备汇报材料,方便督查组从整体把握洛阳市中心支局落实外汇管理政策改革情况。将业务资料分类别进行装订,并将工作图片装订成册,以便督查组查阅。 督查组对洛阳中支落实政策改革的具体落实情况表示给予了充分肯定,特别对积极出台涉外经济指导意见支持涉外经济发展,努力开展信息调研工作、合理利用银行考核结果,积极为重点企业争取个案优惠等工作表示充分肯定,同时也指出了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针对督查组的反馈结论,洛阳市中心支局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对存在的问题将积极整改,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出现。并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履职,服务地方涉外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2014-11-20/henan/2014/1120/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