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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本规程所称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本规程所指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分行或分公司)[不包括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 3凡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其自身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责及损益申报表暂分为7种: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金融机构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二)、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和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 5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设计和修改申报表。金融机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订的申报表格式自行印制。 6凡发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和境外同业存放款项业务、拆放境外同业款项和境外同业拆放款项业务以及吸收境外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每季填报《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 7凡发生对境外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每季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8凡发生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每季填报《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9凡发生对境外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每季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和《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二)。 10凡拥有境外资产及负债的金融机构,必须每季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 11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必须每季填报《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 12本申报表由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汇总后,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于季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除此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应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外汇管理局;然后由省级外汇管理局汇总辖内申报表,于季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汇总报表格式另行通知)。 13金融机构应将申报表依次编定页数,并加封面(格式见附件),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14申报表应按币别分别填报期末余额(表4按“国别”分别填报期末余额)。 15“国别”指与之发生交易业务的交易主体所在国家(或地区)(即如:交易主体是分支机构的,应填分支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填写分支机构的总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国别”项,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国别”项中的“其他”栏指本表中未列明的国家(或地区),应明细填报[表4中“币别”项中的“其他”栏指本表中未列明的币种,应明细填报]。 16各级外汇管理局对其收集的具体金融机构的申报信息进行保密,违者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17各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须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自身申报业务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工作。 18本操作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1996-12-09/safe/1996/1209/5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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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 附件2: 关于进口延期付款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2008-09-26/safe/2008/0926/5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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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明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职责,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促进贸易便利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统一实行余额管理 (一)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情况、企业预收(付)货款或延期收(付)款登记情况及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等确定: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额×控制比例-[已确认贸易信贷提款登记金额-贸易信贷注销确认金额]。 (二)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 (三)延期收款暂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 二、控制比例定义及设定权限 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由基础比例和调整比例组成。 (一)基础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变化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在系统中对所有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统一设定。 (二)调整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辖内具体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所属行业特点、贸易结算惯例等因素,在系统中对该企业单独设定。外汇局可根据辖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三)设定调整比例应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为主要依据。 (四)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设定为30%,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设定为10%。 三、新成立企业,或因在特殊经济监管区域注册等原因导致无法在系统中自动导入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定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外汇局根据企业申请及手持合同估算其未来一年的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作为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人工导入系统。 对于集中收付汇等特殊情况的集团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企业申请及下属企业的收付汇情况,在系统中人工导入集团下属企业的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数据。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中国电子口岸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了改进,进一步完善了“网上交单”查询等功能。企业可通过“网上交单”授权银行直接进行联网核查操作,银行可主动查询企业“网上交单”情况,按规定为其办理资金的结汇或划转。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0日起开始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支机构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2009-06-22/safe/2009/0622/5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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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形势需要,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临时性的购汇限制措施。这些措施对稳定当时的外汇形势、防止逃套汇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外汇收支状况良好。为支持企业自主经营,促进银行提高资产质量,贯彻“走出去”的战略,现决定对这些措施做如下调整: 一、取消对购汇偿还逾期国内外汇贷款的限制。外汇局各分局在审批购汇时应坚持企业申请购汇原则,并通过分期分批核准等办法,避免大规模集中购汇。 二、放宽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转贷款及外债的限制。一是贷款合同中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局批准,可以自有外汇提前偿还;① 二是经外汇局批准,可以购汇提前还贷,包括:1、经国务院批准的提前还贷;2、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的企业债务重组、关停并转等情况需要提前还贷的;3、法院判决需要提前偿还的。 三、放宽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国家对外战略性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及援外项目可以购汇投资,其他项目以自有外汇为主进行投资。 信用证垫款项下的购汇事宜另行通知。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文精神相抵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本文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将本文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二ΟΟ一年九月十九日 ①本款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的修改。 2001-10-24/safe/2001/1024/5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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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全面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6年12月9日下发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手工阶段前(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应用软件使用之前)“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报送。 1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在报送1997年第一季度申报表的同时,还需按照申报表的格式报送1996年12月31日的申报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重庆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收到同级金融机构报送的申报表和辖内分局报送的申报表后,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表不必汇总;但分局须保留一份备存。 3总行(或总部)不设在北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申报表的同时,应抄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分局不必将此申报表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对于会计年度与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同的金融机构,在按操作规程规定报送申报表的同时,还应按照该金融机构自身的会计年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表7)”。 三、租赁公司(包括外资租赁公司)应按操作规程的规定申报其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业务。 四、总行(或总部)不设在北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检查等工作。 五、请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办法,并于1997年7月1日前报送相应的外汇管理局备案(该操作办法的报送渠道与申报表的报送渠道一致)。 六、请各级外汇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所有发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金融机构。 1997-03-12/safe/1997/0312/5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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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外债统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近期在全国推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现将推广安排和外债数据报送要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11家中资银行总行自2005年11月1日起,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外债数据。 二、其他中资银行总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及外资银行自2005年12月1日起,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外债数据。 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及各中资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外债数据方式维持不变。 四、银行自使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数据后,实行每日逐笔报送外债数据(远期信用证和非居民存款除外)。银行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前将当天新签约的外债和发生变动的外债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五、远期信用证实行分币种、分期限汇总填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汇总一笔填报;一年期以上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汇总一笔填报。 六、非居民存款实行分币种汇总填报,均作为“银行(一个月以内)”外债进行登记。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迅速转发至辖区内支局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周海文 联系电话:010-68402366 2005-10-28/safe/2005/1028/5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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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国际国内外汇市场都出现了一些波动,引起了各界的关心和议论。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 ●记者:网上报道说,有上千亿美元,甚至上万亿美元的国际热钱正在狂赌人民币升值,请问这是否属实? ●新闻发言人:所谓“热钱”是指以投机获利为目的快速流动的短期资本。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类似的投机资本很难明目张胆地大规模进出。金融市场虽然也存在一些漏洞,有可能被国际投机资本所利用,但是其需要付出的代价很高,难以形成大的气候。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发现在贸易项下存在着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和延迟付汇造假,直接投资项下存在着名实不符、借款过度以及房地产市场炒作等不正常现象。这些行为很大程度上具有投机套利性质。今年以来,我们已查处一批案件,今后还将继续加大力度,严密监控资本流动,及时加强薄弱环节,严厉打击外汇交易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和投机活动。我们要正告一切非法投机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决不会放过任何破坏外汇市场秩序的行为和迹象。在从严打击违法投机活动的同时,我们将继续稳步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鼓励中长期资本流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 ●记者:前些时候,一些地方的居民和企业争相结汇,与前些年的争相购汇形成鲜明反差,请问这是否正常? ●新闻发言人:过去在外汇严格管制的时候,我国为了鼓励侨汇和旅游,维护居民和非居民的利益,允许个人持有外币存款和外币现钞,这在国际上是十分罕见的。之后,我们又逐步放开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和个人如何安排其金融资产结构,政府部门不应干涉。根据一般的风险控制原理,所持金融资产应当与其来源和使用保持一致性,不能出现货币错配和期限错配。盲目地将一种货币换成另一种货币,今后有需要时,又重新换回来,可能会增加许多交易成本。 ●记者:有国外媒体报道称,中国在外汇储备经营中大量减持、抛售美元资产。请问,这一情况是否属实? ●新闻发言人:这种报道完全不符合事实。我国外汇储备货币结构和资产摆布,是综合考虑国家经济发展实际、对外贸易支付和外债结构以及资本市场状况等因素,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决定的。我们高度关注国际外汇市场的变动趋势,但不会随市场短期波动而调整货币结构。我国是国际市场高度负责任的投资者,从来都自觉维护国际市场的安全和稳定,绝不会参与汇率的投机炒作。 ●记者:现在外界有一种议论,称由于美元汇率大幅贬值,中国外汇储备经营发生了很大亏损,导致储备资产缩水。请问,您对此有何评论? ●新闻发言人:国家持有外汇储备如同企业和个人持有任何其他金融资产一样,必然有一定的风险。问题的关键在于要科学地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现行国际货币金融制度决定了主要货币汇率会经常出现剧烈波动,无论是美元、日元、欧元、英镑,都经历过大起大落,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针对这种市场环境,我们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首先,我国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始终严格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起完备的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和中央银行储备管理的特点,采取了以投资基准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模式。 第二,我国外汇储备的结构摆布按照长期的、战略性的结构基准进行,不以赚取短期汇价波动收益为目的。如果不转换币种或不实际使用,汇率变化带来的储备价值增减只具有会计上的账面意义,并非立即发生的损益。过一段时间,市场汇率又有可能出现新的变化。 第三,我国在确定外汇储备的货币结构基准时,已充分考虑了对外支付的需求。因此不存在因实际支付手段不够而将美元转换成非美元货币,从而造成汇兑损失的可能性。 ●记者:现在社会上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外汇储备经营风险很大成本很高,我国持有如此大规模的储备是得不偿失。请问,您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新闻发言人:一国外汇储备的合理规模是一个复杂问题。中央银行持有外汇储备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宏观经济稳定,这是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不仅有利于增强国际清偿能力,维护政府和企业的对外信誉,提高海内外对中国经济和人民币的信心,还有利于应对突发事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持有外汇储备必然会有一定成本。任何国家的中央银行进行货币政策操作都有财务成本。但是如果宏观经济整体或金融系统全局发生震荡甚至危机,那么整个国家和社会将付出几十倍几百倍的代价。国家外汇储备不是搁置不用,而是要投入国际金融市场经营运作并产生收益。目前我国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的策略和绩效,在国际中央银行界享有较高声誉。据我所知,目前中央银行的财务状况良好,并不存在有的媒体所说的亏损问题。(完) 2004-12-10/safe/2004/1210/4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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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关安排,近日,外汇局副局长李东荣,带领外汇局各党支部共28名党员职工代表,赴河北省巨鹿县开展“了解国情民情,增强宗旨观念”的主题实践活动,深入贫困农村了解国情民情,进一步增强共产党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河北省巨鹿县是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础差、底子薄,经济总量偏小,农业标准化水平低。全县35.8万人口中,有近12万为贫困人口。国家外汇管理局自1995年对巨鹿县定点扶贫以来,局党组高度重视对巨鹿县的扶贫工作,多次深入实地调研,选派10名扶贫工作队员驻巨鹿开展对口帮扶工作。10年来,不断加大教育扶贫和信息扶贫的力度,建起两所希望学校,救助了近百名失学儿童;投资建成“巨鹿县扶贫信息网”和20个乡村网络终端,并增订800份农村版《经济日报》,明显加强了巨鹿县与国内、国际市场的信息沟通,大大缓解了贫困乡村信息闭塞和农副产品销路难等问题。 李东荣同志一行一到巨鹿县,就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座谈,了解情况。随后李东荣带领大家走访了外汇局投资兴建的巨鹿县扶贫信息中心网站机房和两所希望小学,为两所小学送去房屋维修款和科普知识书本,并勉励同学们好好学习;与贫困村东下疃村干部一起座谈,深入了解村里的情况,走访两家特困户,给他们送上了慰问金。 参加主题实践活动的同志分成七个小组,分别就巨鹿县的教育、乡镇企业、农业、基层民主政治、金融、计划生育和外汇局扶贫济困的效果等情况与对口部门进行座谈并实地调研。通过实地接触,大家感受到了几年来巨鹿县在党的政策支持下取得的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92年的353元增加到2004年的2601元,逐步培养起了一些具有一定盈利规模的企业。但在教育水平、思想观念以及具体发展条件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民营企业的发展需要支持,老百姓的生活条件需要改善。在调研该县民营出口企业时,外汇局就如何进一步方便企业出口收汇核销进行了现场办公,使企业在县城就可通过上网办理核销业务,降低经营成本。 胡锦涛同志在贵州考察工作时指出:“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关键是要取得实效。全党同志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寄予愿望,殷切希望我们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外汇局组织这次主题实践活动,取得了两方面的成效:一方面,洪水口希望小学和小留庄慧民希望小学得到了外汇局捐赠的校舍修缮款和少儿读物,对解决东下疃农民饮水难问题,外汇局提出了扶贫帮困的方案;另一方面,外汇局的党员同志对国情民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使他们在从事外汇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信心。(完) 2005-03-08/safe/2005/0308/4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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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外汇资金持续流入。在贸易外汇收支活动中,一些无贸易背景的短期资金以投机逐利为目的,通过进出口收付汇渠道流入境内结汇,加大了国际收支不平衡。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和完善现阶段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抑制投机行为,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 《通知》要求,银行在收到收汇单位的境外汇款后,应当根据汇款指示认真审核汇款性质。对于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的四类境外汇款,银行应将其转入收汇单位开立的待结汇账户,包括:一是预收货款;二是转口贸易收汇;三是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银行据此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四是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结汇入人民币账户,但银行据此也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 《通知》规定,待结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时,收汇单位应当向银行书面说明结汇款项性质,提供相应单证,按以下规定办理: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出口预收货款的,凭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对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又暂时不能提供核销单正本的,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直接向支付指令上指定的支付方以外的收款人支付;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复印件、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收后支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在办理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前不得结汇,在完成对外支付后,余额部分凭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贸易项下其他款项的,凭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经常项目下其他款项的,对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的,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 为了便利企业开立和使用待结汇账户,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操作上最大限度地简化了程序和单证。《通知》明确,银行为收汇单位开立待结汇账户,不需外汇局批准。待结汇账户余额不计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限额。进入待结汇账户的资金,原则上只要能够证明真实交易背景即可办理结汇。对部分资金实行支付结汇制,收汇单位只要提供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即可办理结汇,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支付和业务经营。 《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完) 2005-05-27/safe/2005/0527/4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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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配合境外投资体制深化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决定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从现有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到全国。根据当前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各地区2005年度境外投资购汇总额度,从目前的33亿美元增至50亿美元。如实际需要用汇超过额度,可以予以追加。外汇局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原单个项目的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通过上述政策的实施,企业境外投资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能便利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手续,在用汇上也将得到积极支持。 自2002年10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对企业境外投资采取了积极的政策支持。一是每年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优先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用汇。二是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可由企业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鼓励境外企业通过自身积累发展壮大。三是允许境外投资使用多种外汇资金来源,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四是允许跨国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运作、银行委托放款或通过直接放款等方式,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运作,向集团内部的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五是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全球授信的试点,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境外中资企业国内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截至2004年底,外汇局共支持1152个项目在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51.19亿美元。 支持企业“走出去”是国家的长远战略,需要各方面共同合作。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不断调整和创新外汇管理方式,共同促进我国涉外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05-05-22/safe/2005/0522/41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