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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http://www.gov.cn/xinwen/2021-02/15/content_55872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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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范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细化了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了外汇局和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各项规定,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相关业务。 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本《操作规程》自2006年5月1日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2006-04-19/safe/2006/0419/8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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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方便保险公司经营,促进保险业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核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经营机构”),对符合《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并以外汇进行计价、赔偿的保险合同,其外汇管理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将保险经营机构以外汇收取保费的规定,调整为保险经营机构可以选择以人民币或外汇收取保费,但保险经营机构不得收取外币现钞。 (二)将保险经营机构以自有外汇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规定,调整为保险经营机构可凭有关保险合同、赔款计算书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 二、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外币与外币间的兑换,调整其外汇资金币种。 三、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购汇限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核准从事外汇再保险业务的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时,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持分保合同、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手续。 四、境内保险经营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填写“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统计表”,并在“备注”栏说明上一季度的境外再保险业务付汇情况;购汇支付的,应当列明有关购汇金额、购汇时间等内容。 五、本通知从2006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5号)同时废止。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辖内保险公司、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381 传真电话:010-68402272 2006-05-23/safe/2006/0523/8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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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73189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6849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92730 MOP 澳门元 1元 0.12519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56967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8216 CAD 加拿大元 1元 1.00020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31417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92876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6956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649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418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17904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1820 EUR 欧元 1欧元 1.3318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262 GBP 英镑 1镑 1.5460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190 HKD 港元 1元 0.12881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3437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10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1288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252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3900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13 SGD 新加坡元 1元 0.73131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343 THB 泰国铢 1铢 0.03106 JPY 日本元 1元 0.010627 TWD 台湾元 1元 0.03196 KRW 韩元 1元 0.0009059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730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2.本表自 2010 年 5 月 1 日 起使用,上报 2010 年 5 月 1 日 前的数据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10-04-30/safe/2010/0430/5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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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1) 2012-06-01/safe/2012/0601/4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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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http://www.gov.cn/fuwu/2018-05/04/content_52879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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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http://www.gov.cn/premier/2018-04/27/content_52864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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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http://www.gov.cn/xinwen/2018-05/03/content_52875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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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http://www.gov.cn/xinwen/2018-05/02/content_5287554.htm#all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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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1)及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2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汇发〔2018〕17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修改的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删除: 附件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中“审核原则”的第3点和第4点、“办结时限”中的“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授权范围”第1点中的“前期费用额不超过30万美元或前期费用超过30万美元的”和第2点;“2.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中“办理原则”“三、其他要求”中的第2点。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以下内容已被废止: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附件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10日 附件1: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附件2: 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附件3: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2013-05-11/safe/2013/0511/55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