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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关于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的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可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的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因此,A类企业的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的外汇收入,仍必须进入待核查账户。 2019-05-09/hebei/2019/0520/1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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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69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多个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2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2019-04-10/hebei/2019/0408/1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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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跨国公司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企业和境外成员企业。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2019-03-27/hebei/2019/0408/1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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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跨国公司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 2019-03-25/hebei/2019/0408/1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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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2019-04-12/hebei/2019/0422/1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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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9941亿元,支出10750亿元,逆差809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8874亿元,支出8299亿元,顺差575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067亿元,支出2451亿元,逆差138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476亿美元,支出1596亿美元,逆差12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317亿美元,支出1232亿美元,顺差85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58亿美元,支出364亿美元,逆差20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9年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809 -120 9,941 1,476 -10,750 -1,596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575 85 8,874 1,317 -8,299 -1,232 2.服务贸易差额 -1,384 -206 贷方 1,067 158 借方 -2,451 -364 2.1加工服务差额 79 12 贷方 80 12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0 3 贷方 29 4 借方 -9 -1 2.3运输差额 -212 -31 贷方 212 31 借方 -424 -63 2.4旅行差额 -1,270 -189 贷方 129 19 借方 -1,399 -208 2.5建设差额 39 6 贷方 67 10 借方 -28 -4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4 -6 贷方 10 1 借方 -54 -8 2.7金融服务差额 8 1 贷方 17 3 借方 -9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12 -17 贷方 33 5 借方 -145 -2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5 1 贷方 129 19 借方 -124 -1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50 22 贷方 350 52 借方 -200 -30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3 0 借方 -14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36 -5 贷方 9 1 借方 -45 -7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9-05-16/hebei/2019/0520/1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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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积极推进非法网络炒汇平台清理整治工作,现就近期查处案件通报如下: 经查实,深圳市信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其境外股东运营的网络炒汇平台提供业务推广服务,招揽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外汇按金交易,并违规收取服务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性质恶劣。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该公司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18万元。 目前,境内监管部门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发文),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将继续认真落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部署要求,稳妥有序开展非法网络炒汇平台清理整治,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完) 2019-05-20/hebei/2019/0520/1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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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2.8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3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1.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6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896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8.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1万亿美元)。 2019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32.4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79万亿美元)。(完) 2019-05-15/hebei/2019/0506/1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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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银行调运外币现钞业务发展,进一步规范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修订了《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资格的银行,无需重新申请业务资格。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印制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签章的《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在2015年9月30日前依然有效。届时仍未使用的《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回收销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函[1998]6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口岸海关办理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98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系。 联系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电话:010-68402313; 海关总署电话:010-65194959。 附件: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22日 附件1: 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 2014-04-30/safe/2014/0430/5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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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娄底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19年全市外汇管理暨跨境人民币工作会议,李泽军副局长出席并讲话。娄底市商务粮食局、全市9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行长、公司业务、个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和9家重点涉外企业财务负责人共48人参加会议。会上,外汇管理科满延文科长传达了2019年全省外汇管理专业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了2018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安排部署2019年工作。 李泽军副行长分析了当前外汇形势,指出当前应当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服务实体经济问题;二是国际收支结构性变化与人民币汇率变动问题;三是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与外汇业务合规性问题,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要协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要加强汇银沟通、各展所长,共同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二是加强与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合作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监管协同,共同维护好娄底涉外经济健康秩序;三是要切实做好监测与分析工作。汇、银、企都要保持高度的形势敏感性,共同应对好复杂的外汇市场形势变化;四是要提升业务经营合规意识。银行、企业要加强学习、培训,防范道德风险。外汇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切实维护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五是配合外汇局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通过严格的自律和他律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履职水平,改进工作作风。 2019-05-30/hunan/2019/0530/10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