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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衡水市中心支局与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联合举办“2019大型春季教育服务展”活动。 此次活动对个人外汇政策、手机银行购汇、堵截电信诈骗案例等进行了讲解。同时,现场发放宣传折页100余份,并制作展架、条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宣传。 衡水市中心支局业务人员,中国银行衡水分行高级经理、个人金融部主管参加了活动。 2019-06-03/hebei/2019/0603/1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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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5000美元(含)以下的,海关直接放行;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含)以下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10000美元以上的,应向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但原则上,除个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或地区)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携带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 2019-05-21/hebei/2019/0521/1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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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http://www.gov.cn/xinwen/2019-06/01/content_53965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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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http://www.gov.cn/xinwen/2019-05/31/content_53964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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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2018年末) 2019-05-31/safe/2019/0531/13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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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水平,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其更名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外汇业务评估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的通知》同时废止。2019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 2019年5月15日 2019-05-31/qinghai/2019/0531/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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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14173亿元,进口14327亿元,进出口总规模28500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2827亿元,进口11359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346亿元,进口296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111亿美元,进口2134亿美元,进出口总规模424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10亿美元,进口1691亿美元;服务贸易出口200亿美元,进口442亿美元。(完) 2019-05-31/safe/2019/0531/13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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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9年预算 2019-05-17/hebei/2019/0520/1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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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2019-04-23/hebei/2019/0506/1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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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至8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并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2019-04-24/hebei/2019/0506/13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