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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通知》为何再次强调“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 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出口业务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应由代理方收付汇。同时,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和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主体变更手续。近期外汇局在监测和核查中发现,少数企业存在出口不收汇或少收汇、进出口报关主体和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情况,扰乱正常外汇收支秩序。为此,《通知》对上述要求进行重申,警示风险,强调外汇业务真实合规,以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03-03/xinjiang/2017/0303/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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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通知》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管理进行了哪些完善? 答:直接投资利润汇出属于经常项目。我国已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境内机构真实合规的利润,只要按程序出具证明材料,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汇出手续,没有任何限制。根据《公司法》等,《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重申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利润汇出单证审核要求,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未增加新的审核材料。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规定,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银行应继续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完善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03-09/xinjiang/2017/0309/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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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对市场有何好处?有何注意事项? 答: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将有利于解决部分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可结汇资金主要包括信用证及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福费廷、订单融资、协议融资、出口海外代付、打包放款等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同时,为避免企业和银行资金货币错配,降低境内外汇贷款结汇对货币政策的冲击,对于已结汇使用的境内外汇贷款,要求境内机构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在总量上保持外汇市场供求平衡。(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02-22/xinjiang/2017/0222/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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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方面,是否有政策调整? 答:外汇局一贯支持真实合理的境外直接投资。近年来,在境外直接投资政策方面不断简政放权,从较多的审批核准转向登记备案,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是一贯的、稳定的。《通知》并未改变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导向,要求境内机构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主要是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目的是促进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相关真实性材料可为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财务报表(说明资金来源)等,以及资金使用计划(说明资金用途)等。(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03-09/xinjiang/2017/0309/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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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方面,有何新进展? 答:2015年印发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允许“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实践中各银行主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确定境内运作的具体模式和路径。此次将50%的比例调整为100%,且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主要是为进一步发挥银行主动性,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丰富资金运用渠道。(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02-27/xinjiang/2017/0227/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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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6年以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境内中资企业可在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内借用外债。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使用,将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投融资,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资源,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服务实体经济。实际操作方面,按照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即可。同时,也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按相关规定以股权投资形式调回境内使用。(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02-23/xinjiang/2017/0223/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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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下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银行外汇与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组织举办“新疆自律机制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中高级研讨班”电视电话培训会议。 此次培训由自律机制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主办,邀请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国际收支以及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跨境办专家授课。三位专家精彩授课,不但结合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变化对我国外汇市场的影响,分析了我国历年来的外汇形势和外汇政策变化的原因、造成的影响、采取的措施,而且对新疆外汇形势、风险点的分析及银行如何落实展业三原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改革历程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人民币创新业务的精彩讲解、查处外汇违规的案例教育等,为各自律成员更好落实展业原则指明了方向。 2017-06-21/xinjiang/2017/0621/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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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中旬,在“一个人 两座城”桥梁纽带作用下,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行长带领相关科室、县支行业务骨干等一行7人前往重庆营管部调研交流学习,外汇科科长有幸参加了此次活动,通过与重庆营管部及黔江中支外汇业务的交流学习及实际观摩,开阔了眼界,收获了启发: 启发一:充分利用政府的平台,提高企业跨境融资的实效性,进一步推进外汇改革政策的实施。 启发二:强化涉外主体合规性监管,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考核,强化对A类银行的政策倾斜力度,同时加大对涉外主体监管,提高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力,规范主体外汇行为。 启发三:引导银行积极开展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权益登记工作与对银行考核挂钩,从而提高权益登记申报率。 2017-06-22/xinjiang/2017/0622/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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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及《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银办发【2008】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要求,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并接受监督。 一、 政务公开指南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办法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办法 二、政务公开目录 http://wulumuqi.pbc.gov.cn/wulumuqi/121755/121757/index.html 2015-08-24/xinjiang/2015/0824/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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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巴州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提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巴州中心支局在全辖开展“银行季·国际收支数据质量提高年”活动,目前第二期活动已拉开序幕。一是由建设银行巴州分行和天津滨海银行库尔勒支行启动国际收支政策法规宣传活动;二是巴州中心支局启动对中行巴州分行和交行巴州分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现场核查工作;三是巴州中心支局启动对中行巴州分行和交行巴州分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现场培训工作,培训面覆盖交行100%外汇业务网点。 2017-06-27/xinjiang/2017/0627/5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