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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涉及转口贸易或转手买卖的交易该如何申报? 答:货物所有权转让交易类型很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交易类型(均不含来料/出料加工贸易): (一)转卖货物的运输提单目的地非中国,我国居民从非居民购买货物,随后将其销售给其他非居民,货物在整个过程中未实际进出关境(即不跨越中国经济领土)的贸易,此类交易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二)居民从非居民购入货物,货物运输提单目的地为中国,首笔交易(支付货款)时,按意向贸易方式申报,例如“121010-一般贸易”、“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等。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前,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此类交易视同离岸转手买卖,货物买卖的前后两笔交易资金收付均应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第一笔付款申报的交易性质须修改。 如该批货物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后,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前后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 (三)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境内货物,再转卖另一非居民,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交易背景申报。 (四)居民买入另一居民拥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然后运至境内区外。对此类居民与居民的交易,不必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但应纳入境内收付款申报,申报项目与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一致。 二、问:如何准确理解货物贸易交易属于海关何种贸易方式? 答:企业填写海关报关单或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填贸易方式4位代码的后两位对应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几种常用贸易方式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的对照关系如下表。 须注意的是,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等,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三、问:银行因在境内或境外从事纸黄金交易发生涉外资金收付是否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银行自身因实物黄金进出口(非货币黄金)发生涉外资金收付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是不涉及实物进出口的纸黄金交易不必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应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进行申报。 四、问:个人项下涉外资金收付如何进行申报,个人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如何认定? 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个人的居民身份认定依据是其在境内居留1年以上,留学生、就医人员、使馆人员及其家属除外。实践中,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认定。例如,在中国工作1年以上,持有国外护照办理涉外资金收付的个人,可在境内开立非居民账户。同理,在国外工作1年以上,持有中国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个人,可在境外开立中国居民境外账户。境外居民账户与境内居民账户之间的跨境收支按照“收入看来源、支出看用途”的原则进行申报。 以下列举几种交易类型的申报方式: (一)持有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将其因受雇于境外非居民获得的收入,汇回国内(无论汇给自己同名账户或是其亲属账户),可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同理,因其他原因获得收入并汇回国内的,根据境外收入来源申报在相应的交易项目中。 (二)中国居民雇员受境内雇主委派,前往境外工作,境内雇主向居民雇员境外账户汇入的工资,可视为居民雇员将在境外的花费,可申报在“223010-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如该居民雇员将这笔收入中未花费部分汇回境内,可申报在“821030-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 (三)中国雇主向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雇员支付工资时,无论该外籍雇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时间长短,可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该外籍雇员将其工资汇往境外(不论是汇给自己账户还是境外亲属账户),可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调出”项下。 (四)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具有直接投资关系,前者向后者派遣人员工作,薪酬由后者支付,则视同来境内工作的非居民员工与境内公司具有雇佣关系。境内公司向其支付的报酬可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但如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没有直接投资关系,则来境内工作的非居民与该境内公司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境内公司支付的报酬视为服务支出,应根据服务项目申报在相应编码项下。 五、问: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筹备资金汇出入该如何申报? 答: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由非居民开立的筹备资金账户为非居民账户,遵行非居民账户资金收付申报原则,即境外账户与筹备资金账户之间跨境资金收付,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筹备资金账户与境内居民账户之间资金收付,根据基础交易性质,由境内居民进行间接申报。 2015-04-21/xinjiang/2015/0421/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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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2015-05-13/xinjiang/2015/0513/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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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中央召开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积极落实会议精神,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南疆四地州建设工作,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近期联合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支持南疆四地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意见》(银发(2015]1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对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业务创新。按照‘服务实体经济、顺应市场需求、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研究推进喀什经济开发区人民币跨境业务创新。鼓励南疆金融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人民币与巴基斯坦卢比等新疆毗邻国家货币柜台挂牌交易。积极支持喀什经济开发区金融贸易区建设”。为此克州中心支局积极结合克州实际,深入研究,提出以下措施把《意见》的精神落到实处。 按照“服务实体经济、顺应市场需求、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推进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十平方公里口岸园区的人民币跨境业务创新。积极争取在国家层面与毗邻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建立本外币互换协议。力争在伊尔克什坦口岸和吐尔尕特口岸取消跨境人民币出入境现钞限额度管理,实行跨境人民币现钞出入境登记制度。引导本外币特许机构落户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鼓励辖内金融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人民币与吉尔吉斯索姆货币挂牌交易。积极争取“新疆支持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落户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使园区内银行可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向境外机构和园区内中方企业发放贷款。 2015-05-25/xinjiang/2015/0525/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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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现印发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依据《指导意见》,选择有实际需求、经营合规且业务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对于试点业务的开办,各分局应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审核,视情通过事前征询、事后告知等方式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沟通,提高审核质量。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政策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月20日 附件1: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2015-05-13/xinjiang/2015/0513/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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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改革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取消或大幅度简化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行政审批,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二是全面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将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所有类型跨境担保纳入政策调整范围。三是实现中、外资企业统一待遇。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 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四是强化风险防范的管理理念,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强调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五是清理整合法规,提高透明度。《规定》废止了12 项跨境担保相关规范性文件。 《规定》自2014 年6 月1 日起实施。 2014-11-26/xinjiang/2014/1126/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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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情况自查表 2015-05-18/xinjiang/2015/0518/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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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表格 2015-06-03/xinjiang/2015/0603/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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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结汇,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外汇局积极支持、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为探索离岸性质账户监管经验,进一步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区作用,《通知》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开立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内外汇资金可办理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此外,2015年,外汇局已明确境外机构按照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也可进一步推进上述创新措施发挥效果。(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02-28/xinjiang/2017/0228/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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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何要求境内机构报送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信息? 答:按照现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规定,境内机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境外外汇账户开户登记或核准手续,并及时报送境外外汇账户收支信息,外汇局对其实施非现场监测。监测核查中发现,个别机构因各种原因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情况,对存放境外外汇收入信息进行全面采集,规范数据报送,完善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通知》要求对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境外账户及其收支相关信息的,境内机构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完整、准确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或通过系统补录入相关信息,以便于全面掌握相关信息。未按《通知》规定办理登记和信息报告的,外汇管理部门依据《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03-06/xinjiang/2017/0306/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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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人民币与外币跨境流动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本质相同,人民银行、外汇局一贯坚持完善跨境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管理。2016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进一步丰富境内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助力降低融资成本,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知》对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是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促进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双向平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现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关于上述“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03-15/xinjiang/2017/0315/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