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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4年2月29日) 2024-03-04/sichuan/2024/0304/2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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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河北省分局副局长卢钦到承德市指导外汇管理工作,并深入涉外企业开展调研。 卢钦副局长现场参观企业生产线,并与企业负责人开展交流座谈,认真听取企业关于生产经营、发展规划、进出口贸易及外汇收支情况的报告,重点了解企业贸易投融资便利化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汇率风险管理情况。 省分局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承德市分局主要负责同志陪同调研。 2024-03-04/hebei/2024/0304/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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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四川省分局资本项目处一行对泸州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指导调研。 省分局调研组对泸州辖内某公司境外发债进行调研指导,听取了该公司关于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整个流程、外债资金使用情况、后续还款计划及剩余额度发行计划等方面的汇报,并指出,市分局要做好跨境融资政策的指导和宣传,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各项合理的融资需求,帮助企业用好用足跨境融资政策;企业要提前做好外债还款计划安排,尤其要做好各项资金的统筹运用和应急预案,防范外债风险。 同时,调研组对泸州某酿酒基地进行实地调研,开展座谈,听取该集团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开展情况、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归集情况、取得的成效等,并指出,市分局要进一步引导企业和银行广泛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更好服务泸州实体经济发展;企业要加强政策理解,运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提高资金流转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实现境内外资金归集管理。 2024-03-04/sichuan/2024/0304/2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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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高度重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高质量完成办理工作。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19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5件,内容主要涉及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支持区域开放创新、推动贸易新业态发展等,均如期完成答复。 办理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联系,认真研究采纳代表委员意见建议,推动外汇领域持续深化改革、提升外汇服务水平。如,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015号建议提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海南实施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进一步引导银行提升服务质效,通过优化办理流程,有效节约企业时间成本和“脚底成本”,并在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试行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467号建议提出,推动侨乡侨汇结汇业务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涉侨个人跨境资金汇兑需求,优化个人用汇服务质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出台多项便利化举措,优化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不断提升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效率。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即将召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从代表和委员们的宝贵建议中汲取和凝聚智慧,推动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2024-03-04/safe/2024/0304/24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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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经常项目非行政许可业务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决定自2024年2月26日起,启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省内各市分局同时启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印章样式为: 椭圆形,沿长弧边上方刊“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行,下方刊印章名称“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文字自左而右横排。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4年2月19日 2024-02-19/zhejiang/2024/0219/1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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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中心支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现就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自贸区内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 (一)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1)。 (二)自贸区内企业可在我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三)自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四)自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五)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自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可以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六)自贸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可由我分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操作指引见附件2)。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你市中心支局应要求自贸区内开展外汇试点业务的企业留存相关业务材料,以备银行和外汇局事后监督查验。除另有规定外,机构应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二)你市中心支局应当要求辖内开展外汇试点业务的银行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进行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你市中心支局报告。 (三)你市中心支局应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切实采取措施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对自贸区相关外汇业务进行具体管理,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二是每半年首月12日前向我分局报送前半年度自贸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自贸区数据的贡献度;分析所辖自贸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三是适时对自贸区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依法查处涉嫌违规行为。对于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你市中心支局可视情节要求其暂停试点相关业务并予以整改或取消其试点资格。 联系人: 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高立军 0571-87686423 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处 葛晋亮 0571-87686104 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处 吴晓勇 0571-87686433 附件: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19年7月8日 2019-07-19/zhejiang/2019/0719/1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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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杭州辖内各县(市)支局, 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建设,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经研究,在综试区 “单一窗口”平台实现数据“三流合一”的基础上,我分局推出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的外汇管理措施,并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八项措施操作规程》(见附件1)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监管制度》(见附件2)。现将有关外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简化名录登记手续,调整业务办理流程。电商企业在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备案后,由“单一窗口”将名录登记相关信息要素发送给外汇局,外汇局将企业信息录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名录登记。 二、允许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货物贸易收入免于进入待核查账户。在综试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数据信息完备的条件下,允许经浙江省分局认定的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收结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降为B、C类,则应遵守现行管理政策。 三、简化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允许人工批量报备数据。综试区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月向外汇局报备进出口收付汇差额总额(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及明细数据电子表,不需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逐笔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四、进一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提高支付机构货物贸易交易单笔限额。将试点支付机构办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项下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5万美元提高到等值20万美元,业务办理主体应为综试区“单一窗口”备案的A类企业。 五、简化个人电商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程序,进一步便利个人贸易发展。境内个人电商在“单一窗口”备案后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银行线上办理个人贸易跨境外汇收支结算业务,不受个人年度等值5万美元结售汇总额限制。个人开展对外贸易同时还应遵守海关、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的电商自行收汇。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业务发展平稳顺畅、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允许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且确需自行收汇的企业电商和个人电商,经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外汇局报备后自行收汇。 七、推动银行与综试区“单一窗口”联网,实现网上结算。支持银行与综试区“单一窗口”互联互通,按“展业三原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满足境内外企业及个人跨境电子网上支付需要。 八、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有效实施主体管理。开展非现场数据监测和分析,发挥综试区“单一窗口”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功能,加强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商务、工商、邮政等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实现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联合监管,有效防控风险。 在实施中如遇问题,请与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联系人:陈铮、 葛晋亮,联系电话:0571-87686108、87686104。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八项措施操作规程 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监管制度 2015-12-11/zhejiang/2018/0816/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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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中心支局,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现将《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深化改革,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一)A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 (三)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 (四)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操作规程详见实施细则)。 (五)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企业准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第八条规定的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六)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七)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操作规程详见实施细则)。 二、 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一)建立季报报送制度。我分局将协调舟山市中心支局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每半年首月15日前向总局报送前半年度辖内自贸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自贸区数据的贡献度;分析所辖自贸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二)进一步细化区内机构、个人数据报送、单证留存等要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办法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三)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检查处罚。外汇局分支局将依法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业务。 联系人: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楼芳 0571-87686442 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处 葛晋亮 0571-87686104 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处 郑琛 0571-87686191 舟山市中心支局 周艳 0580-2061135 附件: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附1: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附2: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17年12月29日 2017-12-31/zhejiang/2017/1231/1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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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分支局、杭州市辖各支局,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采集的及时性,推动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浙江省实际,外汇局浙江省分局修订了《浙江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外管〔2016〕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反馈,联系电话:0571-87686232。 附件:浙江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1年9月3日 2021-09-10/zhejiang/2021/0910/1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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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萧山支局;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 现就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外汇管理创新业务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 (一)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二)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三)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四)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五)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六)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宁波市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萧山支局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相关银行,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切实采取措施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试点的具体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二是每年1月和7月15日前向浙江省分局报送前半年度辖区内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的贡献度;分析所辖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三是适时对自贸区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依法查处涉嫌违规行为。对于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可视情节要求其暂停试点相关业务并予以整改或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银行机构应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进行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应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联系人:秦楠(国际收支处)、葛晋亮(经常项目处)、周申倩(资本项目处);联系电话:0571-87686440、0571-87686104、0571-87686137。 附件: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1年4月21日 2021-04-22/zhejiang/2021/0422/14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