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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02-28/yunnan/2020/0228/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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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砚山某有限公司进口付汇企业名录登记业务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方式线上办理并于当日成功获许可,在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通过线上办理,“不见面”许可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作为贸易进出口企业需要到外汇管理局进行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名录登记,按照非疫情期间企业从当地到文山往返资料信息齐备的前提下从窗口申请到受理再到作出决定最快也需要一天的时间。此次外汇局电话指导该企业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在线解答仅用2小时时间即完成线上受理及许可,及时解决企业急需付汇的燃眉之急。 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为有效降低对外贸企业及涉外经济的影响,外汇局文山州中心支局靠前服务,主动联系拟开办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宣传线上办理行政许可业务事项,通知企业线上申请提交资料和完善信息并立即进行材料信息审验,对提交的材料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解答,避免发生程序性问题而耽搁企业进行目录登记,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线上申请到受理和作出许可决定。 为加强外贸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支持,外汇局文山州中心支局多途径宣传政务服务网上办理业务政策及流程,利用数字外管、“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推动网上作业常态化开展,让数据多跑腿,企业少跑路,节约企业脚底成本。 2020-02-28/yunnan/2020/0228/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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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指南 2020-02-25/yunnan/2020/0225/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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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双版纳州中心支局把疫情防控工作为当前首要工作,以三方面为抓手做好特殊时期外汇管理工作。 一是以严肃纪律和严格疫情排查为抓手,强化内部管理。安排人员值班值守,确保工作正常有序,保障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到位。指定专人建立人员健康台账和来访人员登记表,要求全体人员每日报备,从内部全面排查疫情。面对非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要求全科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二是以完善互联互通机制为抓手,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外汇业务主管交流群”、“进出口企业微信群”,及时转发总、分局工作要求,确保与银行沟通渠道畅通,指导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支持疫情防控的外汇管理政策。三是以特事特办和线上办理为抓手,建立外汇绿色通道。指导银行对疫情防控相关外汇业务“特事特办”,开设外汇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鼓励银行和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外汇业务,减少现场业务处理,满足特殊时期外汇管理服务需求。 2020-02-19/yunnan/2020/0219/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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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政策问答 2020-03-06/yunnan/2020/0306/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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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2020-02-28/yunnan/2020/0228/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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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云南省货币信贷运行简况 2020-02-19/yunnan/2020/0219/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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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云南省货币信贷运行简况 2020-02-19/yunnan/2020/0219/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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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18日 2020-09-27/yunnan/2020/0927/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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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部署,深入了解外汇管理各项改革和便利化措施在企业层面的落实情况以及企业在办理外汇业务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听取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2020年9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邀请辖内25家涉外企业参加云南省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实施情况暨“稳企业,保就业”座谈会,并针对国有、外资和民营三种不同类型企业分别召开三场专题座谈会。云南省分局朱斌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国际收支处王淼副处长主持会议。 本次座谈会为参会企业精心准备了《云南省“稳企业保就业”外汇管理政策汇编》、《云南省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政策要点汇编》等宣传材料,分别收录了外汇管理局今年以来出台的各项便利化政策及人民银行出台的信贷政策与各家金融机构推出的信贷产品信息。同时,邀请参会企业关注外汇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便于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外汇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外汇政策最新动态。 座谈会上,25家企业代表结合自身实际,就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措施在企业层面的具体落实落地情况、在办理外汇业务和跨境收支业务时遇到的困难、银行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业务时是否存在自行“加码”、推诿“甩锅”、无故拖延以及推介非正常渠道等情况进行了发言和交流。同时,就简化收付汇流程、加强外汇政策宣讲、加强对基层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针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诉求,云南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国际收支处各业务条线主要负责同志及业务骨干逐项进行了回应和解答,并进一步梳理和解读了当前的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 会议还邀请了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业务骨干就今年出台的直达实体经济的两项货币政策工具向参会企业进行了详细介绍。 朱斌副局长认真听取了参会企业的问题和诉求,与大家深入交流。并向参会企业提出四点希望:一是加强对开放政策的理解;二是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主动了解外汇管理政策,积极反映问题和诉求;三是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大对汇率工具和外汇市场的关注;四是要练好内功,按国家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治理,树立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外汇局将坚持“守法诚信激励,违法失信惩戒”的政策导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让遵纪守法、信用良好企业的外汇业务办理更加便利。 2020-09-27/yunnan/2020/0927/7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