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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高度重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不断提升建议提案办理科学化水平。2020年,建议提案办理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27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27件,内容主要涉及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自贸区等特殊区域开放、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和企业“走出去”、扩大金融市场开放、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等。截至2020年底,54件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均已按时完成。 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优化工作机制,从办理机构和职责、办理工作流程、办理工作规范及奖惩等方面,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保证了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坚持把沟通协商作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电话沟通、线上调研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代表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共同商讨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使答复意见更贴近代表委员的初衷。对于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的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如,2020年全国人大第3467号建议提出“优化跨境金融政策支持‘走出去’支持力度”,国家外汇管理局一方面制定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修订《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通过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等措施,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另一方面,狠抓政策落实,认真听取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操作层面问题,研究破解政策层面问题,推动金融机构深入落实外汇管理各项改革特别是便利化政策措施。 2021年两会在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研究建议提案中的新观点、新思路,将建议提案办理与外汇管理实际工作有机结合,求真务实办好每一件建议和提案,把代表和委员的宝贵建议转化为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开放、激发新发展活力的具体措施。(完) 2021-03-03/safe/2021/0303/18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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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实施范围,宁波片区被赋予“一枢纽、三中心、一示范区”的定位,为推动浙江自贸区宁波片区建设成为引领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和增长极,外汇局宁波市分局统筹推进自贸区宁波片区各项试点政策措施落地,取得积极成效。 日前,宁波市副市长李关定一行到宁波市分局开展自贸区工作调研,张全兴局长汇报了分局相关工作进展和下一步工作安排。2020年,宁波市分局持续推进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利用区块链和大数据实现出口贸易融资全线上操作、全自动审批,全年办理业务超过2万笔,领跑全国。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范围持续扩大,全年办理试点业务1.14万笔、金额40.1亿美元。推动出台便利跨境电商的9项措施,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办理业务5100余笔、7.7亿美元,业务占比达到85%。在全省成功落地首笔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业务,有力支持了中芯集成电路(宁波)有限公司利用境外资金实现融资。 下一步,宁波市分局将在上级局领导下,进一步便利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收付,支持银行优化离岸转手买卖结算,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入投资范围,便利自贸区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使用,稳妥有序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等十个方面深入推进浙江自贸区宁波片区实现贸易和投融资更高水平的便利化。 李关定副市长充分肯定了宁波市分局工作,要求宁波片区管委会抓紧梳理场景、案例和企业需求,与宁波市分局一起将更多便利化措施实化、细化,做好宣传推广,打造政策创新高地。 2021-03-04/ningbo/2021/0304/1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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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辖内企业新春复工情况,外汇局象山县支局工作人员于企业复工首日走访了某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共话复工复产情况和新一年发展思路。 象山县支局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受“留甬过年”号召以及疫情防控工作持续推进的积极影响,受访企业今年春节复工复产率普遍达八成以上,全面好于去年。同时,象山县支局鼓励受访企业持续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创新驱动,抢抓市场机遇,注重科研和技术改革,提升产品质量和性能,不断挖掘发展潜力,努力实现新年“开门红”。下阶段,支局将继续加强靠前服务,不断深入企业调研,做好企业纾困解难工作,支持象山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03-04/ningbo/2021/0304/1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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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建设工作要求,外汇局北仑支局积极走访银行和企业,近期先后召开两场工作沟通会。 2月22日下午,北仑支局组织辖内10家金融机构召开座谈会,并组建了自贸区工作推进小组,初步形成了需求排摸、推介落地、定期汇报的工作机制。2月23日下午,北仑支局会同北仑区金融监管局和商务局,共同探讨2021年落实自贸区建设的工作思路。会议建立了三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重点就如何结合宁波制造业发达的特色,推动自贸区工作出亮点、出成效进行了交流探讨。 2021-03-04/ningbo/2021/0304/1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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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辖内金融机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质量,实现“零差错”的目标,近日,外汇局余姚市支局对浦发银行余姚支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进行了现场辅导。 余姚市支局从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制及留存情况、涉外收付款数据完整性、交易对方填报准确性等七方面内容对银行相关人员进行了面对面辅导,帮助银行建立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自查机制,切实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下阶段,余姚市支局将继续开展对辖内金融机构的现场辅导,全面提升申报工作水平,努力实现全年辖内国际收支申报“零差错”的目标。 2021-03-04/ningbo/2021/0304/1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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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的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要求,推动南通市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2月24-25日,南通市中心支局副局长周杨强带队深入南通5家涉外企业,对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及产业转移进行专项调研,部分南通地区银行外汇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参与调研。 周杨强副局长一行先后参观了南通大东有限公司、江苏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制造业典型企业,与企业进行了深入座谈。受访企业详细介绍了各自生产经营现状、转型升级和产业转移发展规划,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当前形势提出了政策诉求。相关金融机构代表围绕如何进一步提升外汇业务服务水平,控制差错风险,优化流程,提升银行整体服务质效以及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进行了发言。 中心支局指出,制造业发展情况是影响我国国际收支结构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制造业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全球产业分工也面临一定调整,鼓励企业抓住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大好时机,切实发挥自身优势,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多下功夫,在产业转移的关键步伐上多思考。同时,中心支局还对企业进行了财务中性宣传,建议企业充分运用好银行外汇产品工具,合理规避汇率风险,在国际竞争中行稳致远。 2021-03-04/jiangsu/2021/0304/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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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陈晋祥副局长、国际收支处范智勇处长等一行莅临自贡市中心支局调研指导工作。陈晋祥副局长对自贡市中心支局过去一年的工作成绩给予了肯定,对中心支局关于支持和指导自贡市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建、离岸转手买卖规范发展等恳请事项进行专业指导,并对2021年中心支局外汇管理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要促进党建与业务的深度融合。深入推进“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创建,在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中体现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好质效。二是要助力区域平台高水平开放。要围绕“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等开放平台建设,加强外汇金融政策和其他自贸区创新经验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导向探索复制推广。三是要推进外汇改革高效率落地。进一步推进稳外资稳外贸各项外汇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确保外汇政策绿色通道高效畅通,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四是进一步提升专业能力,为创建一流分局贡献基层力量。中心支局要按照分局五个维度评价标准要求,练好内功,增强专业能力,提高外汇管理履职的贡献度和影响力。 2021-02-23/sichuan/2021/0223/1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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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日前,结合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21〕12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本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7件规范性文件,涉及个人购汇、进出口核销、银行贸易融资、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等业务,因管理内容改变、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而废止或宣布失效。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行政,长效推进法规清理,不断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21-03-04/neimenggu/2021/0304/1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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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分支机构要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二、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三、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四、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五、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六、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另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实施时间由2020年2月1日调整至3月2日,银行应于2020年2月28日20:00前按原有账户类型代码报送有关数据。2020年2月28日20:00至3月1日20:00期间,按照汇发〔2019〕29号文件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2020年3月2日起开始按照更新后的账户性质代码报送有关数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商业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6,6840236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月27日 2020-01-31/chongqing/2020/0131/1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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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以及未依法作为受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金融营销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置。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其他规定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省(区、市)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2020-01-03/chongqing/2020/0103/13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