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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提高昌都市外贸企业对外汇业务的认知度,提升外汇管理服务窗口服务质量,8月14日,昌都市外汇管理服务窗口联合中国银行昌都分行深入昌都市经开区,与辖区10余家外贸企业以面对面交流方式开展外汇业务宣传工作。 活动现场,宣传人员向在场企业代表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业务政策释疑》等藏汉双语版宣传资料,详细介绍了昌都市外汇管理服务窗口的职能,办理名录登记和外汇结算等业务的流程,仔细听取了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答疑解惑,对准备或已开展进出口货物贸易业务的企业进行现场指导。 此次交流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30余份,现场答疑解惑10余人次。通过主动宣传,使企业深入了解了外汇管理服务窗口和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职能,对后续发展涉外贸易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为小微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与帮助。 2019-08-28/xizang/2019/0827/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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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服务地方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在人行日喀则市中心支行建设打造“吉隆镇”和“下司马镇”两个金融特色小镇的总方案部署下,以持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边贸经济水平为目标,我中心支局努力发挥本级外汇管理服务职能,积极助力金融特色小镇建设。一是紧紧围绕“两镇”外贸和边贸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外汇管理政策和支持西藏涉外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二是围绕“两镇”口岸开展边贸结算情况,发挥“外贸朋友圈”互动平台作用,支持“两镇”边贸企业,切实推动边贸金融服务便利化;三是总结巩固印度官方香客兑换货币“亚东模式”,落实好下司马镇商户印度外币兑换工作;四是积极督促外汇指定银行加强内部管控、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持续做好一般贸易外汇服务工作。 2019-09-10/xizang/2019/0910/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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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庆祝国家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四十周年,切实提升区内外汇从业人员外汇知识水平,经过两个月的认真筹备,2019年7月2日,在外汇局西藏分局的指导下,西藏自治区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成功举办了“庆祝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四十周年外汇业务知识竞赛”活动。外汇局西藏分局、西藏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领导以及自律机制成员行领导、外汇业务负责人以及业务骨干共90余人在总决赛现场观摩了此次比赛。 2019-07-03/xizang/2019/0703/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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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中心支局根据以往印度官方香客外币兑换过程中存在的工作难点,主动作为积极引导中国银行亚东支行建立“便利的印度官方香客外币兑换方式”。2019年利用“便利的印度官方香客外币兑换方式”为十批326名香客提供了便利、快捷、高效的外币兑换服务。为印度官方香客的个人结汇提供便捷,辖区金融外汇服务便利化程度得到提升。 2019-08-19/xizang/2019/0819/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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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口岸金融服务管理,增强金融支持口岸建设能力,进一步提升阿里地区外汇管理水平,学习外地单位的先进做法,阿里中心支局于9月6日-9月13日赴新疆伊犁州中心支局、霍尔果斯口岸支行、新源县支行进行经验交流学习。 学习组主要通过召开交流座谈会、与相关科室交流、实地考察等形式,全面深入了解了伊犁中心支局的部门配置、人员、经费、制度、外币代兑点、边境贸易监管等方面比较优秀、成熟的做法,主要就边境贸易、口岸建设及管理及共同关注的外汇管理监管难点、人员素质的提升等问题进行交流学习。 通过此次交流学习,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看到了差距,学到了经验。一是对不断夯实阿里外汇工作基础、提高外汇管理工作水平、拓宽业务人员思路和方法、完善内控制度、优化对外服务及强化监管能力等方面得到了启发。二是为指导普兰口岸业务拓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为今后在业务拓展、服务完善等环节增强了向先进学习、与兄弟支局沟通的勇气,也积累了宝贵经验。 2019-09-29/xizang/2019/0929/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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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维护区域外汇市场稳定和谐发展,国家外汇局日喀则市中心局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公安局联合签署《联合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合作备忘录》,建立防范、控制和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 2019-07-24/xizang/2019/0724/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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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6-05/shanxi/2015/0605/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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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9-4-30) 2015-05-27/shanxi/2015/0527/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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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2015-05-27/shanxi/2015/0527/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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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1542亿元,支出2123亿元,逆差581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238亿美元,支出328亿美元,逆差90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1年1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1.服务贸易差额 -581 -90 贷方 1542 238 借方 -2123 -328 1.1加工服务差额 70 11 贷方 73 11 借方 -3 -1 1.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3 4 贷方 40 6 借方 -17 -3 1.3运输差额 -117 -18 贷方 461 71 借方 -578 -89 1.4旅行差额 -677 -105 贷方 64 10 借方 -741 -114 1.5建设差额 -6 -1 贷方 54 8 借方 -60 -9 1.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0 -5 贷方 26 4 借方 -56 -9 1.7金融服务差额 16 3 贷方 36 6 借方 -20 -3 1.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31 -20 贷方 38 6 借方 -169 -26 1.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3 7 贷方 251 39 借方 -208 -32 1.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36 36 贷方 487 75 借方 -251 -39 1.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5 -1 贷方 6 1 借方 -11 -2 1.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3 0 贷方 6 1 借方 -10 -1 注: 1. 因海关将于3月公布1月和2月进出口数据,2021年1月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数据也将与2月数据一并发布。 2. 本表所称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3. 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4.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1.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1.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1.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1.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1.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1.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1.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1.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1.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1.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1.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1.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1.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1-03-02/qingdao/2021/0302/18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