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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落实年初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扩大增面,帮助企业了解、用好外汇便利化政策,享受相关政策带来的红利,德阳市中心支局前往辖内重点企业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开展调研座谈和政策宣讲。 本次座谈调研,德阳市中心支局就企业进出口形势、疫情冲击对企业的影响、企业年度生产及市场安排、汇率风险控制、涉外收支政策诉求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了解,并结合东汽业务特点和业务办理中反映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地进行政策辅导和宣讲,向企业推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公众号、德阳市中心支局咨询电话和业务讨论QQ群等外管政策获取渠道,便利企业获取外汇管理最新政策和业务指导,同时也让企业对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促进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用好用足政策红利。 2021-02-26/sichuan/2021/0226/1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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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展监测分析视野,提高跨境资本流动监测分析水平,2021年2月2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组织召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题研讨会议,苏赟副局长出席会议,分局各处室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相关处室参加会议。 会议分享了资本项目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的原则目标、方式方法和成果成效,并就近年来资本项目跨境收支变化、监测分析工作开展情况和未来监测方向展开深入讨论。会上,苏赟副局长充分肯定了研讨会取得的成效,强调各有关处室要加强业务交流,积极开展各类业务研讨,集思广益,全面提升干部职工专业素养和履职效能。 2021-02-20/guangdong/2021/0220/1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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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内江市中心支局召集辖内5家银行相关人员会商待核查账户清理事宜。会上,外汇局与银行就待核查账户现状、存续条件、清理可行性互动讨论,并达成共识:第一阶段按企业所需为准,银行联系存续企业主动注销待核查账户;第二阶段对非存续企业,由银行积极向上级行反馈,争取支持,启动内部管理机制主动清理。同时,各银行共享待核查账户企业相关信息,搭建协作机制,互帮互助,共同完成。内江市中心支局率先发起待核查账户清理谕示辖内“金惠”行动拉开帷幕。 2021-03-02/sichuan/2021/0302/1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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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攀枝花市中心支局集中学习《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工作要求和任务,积极落实“一岗双责”和加强党的建设工作要求,努力打造作风过硬业务精良的干部队伍。 2021-03-01/sichuan/2021/0301/1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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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充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外汇银行召开2021年南充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廖天富副局长主持会议。会上,廖天富副局长传达了2021年总分局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了2020年南充市外汇管理工作,分析了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传导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并安排部署2021年外汇管理工作任务。 2021-02-25/sichuan/2021/0225/1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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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绵阳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银行对绵阳市科创园区招商引资企业开展FDI登记、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等方面的政策及业务辅导。 2021-02-24/sichuan/2021/0224/1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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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长寿中心支局与来访企业开展座谈,中心支局分管局领导吕军副行长、外汇管理科负责人及企业财务负责人参加会议。 座谈会上,企业财务负责人介绍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提出了相关外汇业务需求。中心支局调查了解了前期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落地情况,并针对企业业务实需,重点宣讲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跨境人民币结算等政策措施。吕军副行长表示,中心支局将按照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开放经济发展大局,紧密结合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和企业业务诉求,持续推动便利化试点政策落地见效,不断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积极释放政策红利,大力支持企业发展。 2021-03-04/chongqing/2021/0302/1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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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南川支局以实地参观与访谈的方式赴新名录登记企业进行走访,了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进出口业务中长期规划,向其宣讲了外汇管理政策,并发放了外汇便利化政策等宣传手册。支局与该公司进行了沟通,希望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与支局、银行之间的沟通联系,保证外汇业务过程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2021-03-02/chongqing/2021/0302/1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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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水平,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其更名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外汇业务评估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的通知》同时废止。2019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15日 2019-05-23/chongqing/2019/0523/1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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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 (一)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 (二)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报送主体 发卡行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后集中报送。 对于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不具备合并报送条件的发卡行,可以将本行的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分别报送。 三、报送时间 发卡行应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遇节假日不顺延。 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自9月2日起首次报送9月1日境外交易信息。 四、报送渠道 外汇局于2017年9月1日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采集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数据接口方式是指发卡行开发数据接口程序,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实现自身银行卡系统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界面方式是指发卡行直接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网页,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原则上应使用接口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不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可以选择接口或界面任一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发卡行应通过网络专线接入外汇局外部机构接入网,实现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 五、报送要求 发卡行应按照外汇局规定的要素和格式(详见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一)发卡行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因冲正、错报等原因导致报送信息有误和漏报,发卡行应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并补报正确信息。 (二)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实行零报送制度。凡是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功能的发卡行,均应按要求报送信息,未发生境外交易应进行零报送。 六、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情况,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发卡行,外汇局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 七、为防范跨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外汇局将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向各发卡行发送存在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信息发送渠道与各发卡行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渠道相同。发卡行接收信息后,应加强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日常监测管理,防止银行卡成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渠道。 八、对于发卡行报送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九、发卡行应及时完成本行银行卡系统的技术调整,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见附件2)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5〕44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做好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准备工作。关于银行卡管理系统的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发卡行应于2017年6月12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见附件3),各外汇分局汇总后于2017年6月14日前报送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 十、各外汇分局应成立由业务和科技部门组成的银行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组,2017年6月5日前将工作组联系人信息报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各外汇分局应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辖内发卡行的银行卡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并根据系统上线计划时间安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辖内发卡行的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联调测试、系统验收等工作进行均匀分配,制定辖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见附件4),2017年6月14日前报外汇局科技司(app@ic.safe)。 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外汇分局应按计划表时间要求收集并审核辖内发卡行相关申请表并报送外汇局科技司,督促和协调发卡行完成相关工作并定期上报外汇局科技司。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自2017年9月1日起,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中涉及银行卡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数据(具体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 汇发〔2016〕22号)停止报送。 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399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022、2043(网络专线接入) 010-68402424(MTS接入) 010-68402417、2674(采集规范、数据报送联调) 特此通知。 附件:1. 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 2.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 3. 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 4.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 附件1: 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 附件2: 附件2+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 附件3: 附件3+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 附件4: 附件4+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 2017-06-08/chongqing/2017/0608/4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