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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其他成员企业被列为 B 类后,还能继续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二条规定已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其他成员企业被列为 B 类的,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 2021-01-28/tianjin/2021/0128/1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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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存在何种情况时,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C类企业?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二十九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一)近 12 个月受到外汇局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二)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三)B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 B 类企业标准的; (四)被外汇局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 2021-01-29/tianjin/2021/0129/1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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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流程,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近年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现印发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13日 2021-01-26/ningxia/2021/0126/1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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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 答:“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专指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所有用汇,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八十三条中列明的情形。 2021-01-27/ningxia/2021/0127/1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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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1-01-29/tianjin/2021/0129/1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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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1-01-29/hubei/2021/0129/1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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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1-01-29/hubei/2021/0129/1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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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1-01-29/shanghai/2021/0129/1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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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1-01-22/gansu/2021/0122/1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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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1-01-29/qinghai/2021/0129/9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