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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外汇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外汇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外汇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机构介绍:局领导基本信息、内设机构基本信息、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2.政策法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3.行政执法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执法证信息公示。 4.业务指南:行政许可及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的有关依据、条件、程序、申请材料要求及联系方式。 5.信息公开专栏:发布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指引等。 6.特色服务:发布具有湖北特色的工作动态信息。 7.公众交流:发布本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业务咨询、投诉建议相关的互动问答,公开本机关内设机构联系方式。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本机关以门户网站(http://www.safe.gov.cn/hubei)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同时通过信用湖北网站(http://www.hbcredit.gov.cn)加强主动公开。 (三)信息编排体系 本机关政府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数据构成:信息名称、索引号、信息类别、信息来源、发布日期、发文字号、内容概述、信息正文。 1.信息名称,即信息标题。 2.索引号,为一组17位编码。 3.信息类别,包括题材、主题、服务对象三种分类方法。 4.信息来源,主要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及其分支机构。 5.发布日期,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20年1月1日用2020-01-01表示。 6.发文字号,主要指政策法规的文号。 7.内容概述,对信息内容的简要描述。 本机关门户网站提供简单检索、高级检索两种方式。简单检索支持任意词组的查询等。高级检索在简单检索的基础上,增加检索范围、检索时间、关键词位置等功能。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69号。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仅限工作日)。 联系电话:027-87327309。 传真号码:027-87327142。 邮政编码:430071。 电子邮箱:hubeisafe@163.com。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详细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69号国际收支处。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公休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027-87327309。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信封或传真明显位置应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69号国际收支处。 联系电话:027-87327309。 传真号码:027-87327142。 邮政编码:430071。 3.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 电子邮箱:hubeisafe@163.com。 (三)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网上渠道提出申请,均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表》可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网站下载获取,也可以到本机关现场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现场申请渠道口头提出,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机关的指导和释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补正后的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答复期限应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0-09-03/hubei/2018/1221/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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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69号。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仅限工作日)。 联系电话:027-87327309。 传真号码:027-87327142。 邮政编码:430071。 电子邮箱:hubeisafe@163.com。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详细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69号国际收支处。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公休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027-87327309。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信封或传真明显位置应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69号国际收支处。 联系电话:027-87327309。 传真号码:027-87327142。 邮政编码:430071。 3.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 电子邮箱:hubeisafe@163.com。 (三)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网上渠道提出申请,均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表》可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网站下载获取,也可以到本机关现场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现场申请渠道口头提出,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机关的指导和释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补正后的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答复期限应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0-09-02/hubei/2018/1221/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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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辖内《执法证》人员信息表(2025年1月16日更新) 2025-01-22/hubei/2018/1221/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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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上午,外汇局襄阳市中心支局及人行襄阳市中心支行相关科室10余名志愿者在襄阳人民广场开展了“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活动。宣传内容涵盖了宪法、外汇政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人民币反假、征信、存款保险等方面的知识。志愿者通过设置宣传台、摆放宣传展板、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吸引汇聚来往市民驻足观看和咨询。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200余人次。市民纷纷表示,宣传有助于了解宪法及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深入学习宪法的意识。 2018-12-20/hubei/2018/1217/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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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外汇局潜江市支局开展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培训。潜江市4家外汇指定银行相关人员、3家相关企业共20余人参训。 会上,外汇局工作人员讲解《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两项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提示需要关注的申报要点,讨论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参训人员认为通过此次培训,进一步提高对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的认识,有利于推动潜江市涉外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18-12-21/hubei/2018/1218/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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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在京山市召开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培训会,辖内各中心支局及直管支局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 会上,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各业务岗专家就资本项下外汇业务进行了授课。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的业务专家结合实际案例对当前的外汇资金交易、国际贸易融资和跨境融资业务进行了讲解。 2018-12-21/hubei/2018/1218/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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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6日,外汇局黄冈市中心支局走访了团风县同源新农业、红安县红珊瑚药业、红安县海峡石材等企业,了解企业在组建筹备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现场解答了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资本金结汇、合规使用外资等方面的问题。黄冈市外汇局实地走访企业,开展现场服务的做法得到相关涉外企业的赞扬和好评。 2018-12-21/hubei/2018/1218/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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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8年12月31日) 2019-01-21/hubei/2019/0121/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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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现就有关促进外汇管理便利化和完善真实性审核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等值20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0亿美元;等值200亿至20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0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10亿美元;等值10亿美元至2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3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以下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0.5亿美元。调整后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动生效。 二、丰富远期结汇交割方式。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行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四、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五、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六、规范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 七、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见附件),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可将其恢复为A类。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4月26日 2019-01-28/hubei/2019/0128/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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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机关党委、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3: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2019-02-12/hubei/2019/0212/7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