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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5711亿元,支出15369亿元,顺差342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4452亿元,支出12123亿元,顺差2329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59亿元,支出3246亿元,逆差198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296亿美元,支出2246亿美元,顺差5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112亿美元,支出1772亿美元,顺差340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4亿美元,支出474亿美元,逆差290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8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42 50 15,711 2,296 -15,369 -2,246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329 340 14,452 2,112 -12,123 -1,772 2.服务贸易差额 -1,987 -290 贷方 1,259 184 借方 -3,246 -474 2.1加工服务差额 103 15 贷方 105 15 借方 -2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6 4 贷方 40 6 借方 -14 -2 2.3运输差额 -429 -63 贷方 247 36 借方 -676 -99 2.4旅行差额 -1,539 -225 贷方 208 30 借方 -1,747 -255 2.5建设差额 7 1 贷方 59 9 借方 -53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5 -7 贷方 19 3 借方 -64 -9 2.7金融服务差额 -8 -1 贷方 16 2 借方 -24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77 -26 贷方 27 4 借方 -204 -3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166 24 借方 -145 -21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96 14 贷方 360 53 借方 -264 -39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3 -2 贷方 5 1 借方 -18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9 -4 贷方 6 1 借方 -35 -5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11-09/hubei/2018/1109/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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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40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382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911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1526亿元人民币。 2018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逆差1830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4998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8202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3192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8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03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737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07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60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300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39亿美元。 2018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8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55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473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03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6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78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2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288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501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8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7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42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210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67亿SDR。 按SDR计值,2018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逆差198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543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893亿SDR,储备资产增加348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8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18年二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340 53 37 贷方 2 46,801 7,337 5,132 借方 3 -46,461 -7,284 -5,095 1.A 货物和服务 4 1,906 299 209 贷方 5 42,526 6,667 4,663 借方 6 -40,619 -6,368 -4,454 1.A.a 货物 7 6,609 1,036 725 贷方 8 38,764 6,077 4,251 借方 9 -32,156 -5,041 -3,526 1.A.b 服务 10 -4,702 -737 -516 贷方 11 3,761 590 412 借方 12 -8,464 -1,327 -928 1.B 初次收入 13 -1,319 -207 -145 贷方 14 3,825 600 419 借方 15 -5,144 -806 -564 1.C 二次收入 16 -248 -39 -27 贷方 17 451 71 49 借方 18 -698 -109 -77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382 60 42 2.1 资本账户 20 -3 -1 0 贷方 21 2 0 0 借方 22 -5 -1 -1 2.2 金融账户 23 385 60 42 资产 24 -7,469 -1,171 -819 负债 25 7,854 1,231 86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911 300 210 2.2.1.1 直接投资 27 1,581 248 173 资产 28 -1,778 -279 -195 负债 29 3,359 527 368 2.2.1.2 证券投资 30 3,891 610 427 资产 31 -272 -43 -30 负债 32 4,162 652 456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20 -19 -13 资产 34 -96 -15 -11 负债 35 -24 -4 -3 2.2.1.4 其他投资 36 -3,441 -539 -377 资产 37 -3,798 -595 -416 负债 38 357 56 39 2.2.2 储备资产 39 -1,526 -239 -167 3.净误差与遗漏 40 -722 -113 -79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8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830 -288 -198 贷方 2 87,996 13,811 9,605 借方 3 -89,826 -14,098 -9,803 1.A 货物和服务 4 517 80 58 贷方 5 79,777 12,521 8,708 借方 6 -79,260 -12,440 -8,649 1.A.a 货物 7 9,899 1,553 1,082 贷方 8 72,417 11,366 7,904 借方 9 -62,518 -9,812 -6,822 1.A.b 服务 10 -9,382 -1,473 -1,024 贷方 11 7,360 1,155 803 借方 12 -16,742 -2,628 -1,827 1.B 初次收入 13 -1,933 -303 -211 贷方 14 7,305 1,146 797 借方 15 -9,238 -1,450 -1,009 1.C 二次收入 16 -413 -65 -45 贷方 17 914 143 100 借方 18 -1,327 -208 -145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4,998 785 543 2.1 资本账户 20 -12 -2 -1 贷方 21 5 1 1 借方 22 -17 -3 -2 2.2 金融账户 23 5,010 787 544 资产 24 -13,720 -2,153 -1,498 负债 25 18,730 2,940 2,04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8,202 1,288 893 2.2.1.1 直接投资 27 5,083 798 554 资产 28 -2,919 -458 -319 负债 29 8,002 1,256 872 2.2.1.2 证券投资 30 4,544 713 498 资产 31 -2,404 -378 -261 负债 32 6,948 1,090 759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24 -19 -14 资产 34 -84 -13 -9 负债 35 -40 -6 -4 2.2.1.4 其他投资 36 -1,300 -203 -145 资产 37 -5,120 -803 -560 负债 38 3,820 600 415 2.2.2 储备资产 39 -3,192 -501 -348 3.净误差与遗漏 40 -3,168 -498 -345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8-10-08/hubei/2018/1008/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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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23764亿元人民币(等值18705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44751亿元人民币(等值6763亿美元),占36%;短期外债余额为79013亿元人民币(等值11942亿美元),占64%,短期外债比例保持稳定。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8%。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债务余额为14289亿元人民币(等值2160亿美元),占12%;中央银行债务余额为1768亿元人民币(等值267亿美元),占1%;银行债务余额为59611亿元人民币(等值9009亿美元),占48%;其他部门债务余额为32809亿元人民币(等值4959亿美元),占27%;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5287亿元人民币(等值2310亿美元),占12%。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7850亿元人民币(等值4209亿美元),占23%;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19095亿元人民币(等值2886亿美元),占1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1176亿元人民币(等值4712亿美元),占25%;债务证券余额为27213亿元人民币(等值4113亿美元),占22%;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51亿元人民币(等值98亿美元),占1%;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余额为15287亿元人民币(等值2310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2492亿元人民币(等值377亿美元),占2%。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43422亿元人民币(等值6563亿美元),占35%;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80342亿元人民币(等值12142亿美元),占65%。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2%,欧元债务占8%,港币债务占5%,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3%。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18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8年6月末 2018年6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14289 2160 短期 1414 21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414 214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12875 1946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9510 1437 贷款 3365 509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1768 267 短期 787 119 货币与存款 787 119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981 148 SDR分配 651 98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331 50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59611 9009 短期 47911 7241 货币与存款 30379 4591 债务证券 5375 812 贷款 11816 178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341 52 长期 11700 1768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8087 1222 贷款 3559 53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4 8 其他部门 32809 4959 短期 24217 3660 货币与存款 10 2 债务证券 270 41 贷款 4260 644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18761 2835 其他债务负债 915 138 长期 8592 1298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557 386 贷款 4850 73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334 51 其他债务负债 851 129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5287 2310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0181 1539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387 58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4719 713 外债总额头寸 123764 18705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18-09-30/hubei/2018/0930/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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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0377亿美元,对外负债5297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7402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5222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5183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66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7801亿美元,储备资产32105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2%、7%、0.1%、25%和46%;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9507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1287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67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211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6%、21%、0.1%和23%。 按SDR计值,2018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50034亿SDR,对外负债37662亿SDR,对外净资产12372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8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18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17,402 12,372 资产 2 70,377 50,034 1 直接投资 3 15,222 10,822 1.1 股权 4 12,807 9,105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2,415 1,717 1.a 金融部门 6 2,480 1,763 1.1.a 股权 7 2,375 1,689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104 74 1.b 非金融部门 9 12,743 9,059 1.1.b 股权 10 10,431 7,416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2,311 1,643 2 证券投资 12 5,183 3,685 2.1 股权 13 3,076 2,187 2.2 债券 14 2,107 1,498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66 47 4 其他投资 16 17,801 12,656 4.1 其他股权 17 54 38 4.2 货币和存款 18 4,186 2,976 4.3 贷款 19 6,836 4,860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109 78 4.5 贸易信贷 21 6,212 4,416 4.6 其他 22 404 287 5 储备资产 23 32,105 22,825 5.1 货币黄金 24 784 558 5.2 特别提款权 25 109 77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85 61 5.4 外汇储备 27 31,121 22,126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5 4 负债 29 52,975 37,662 1 直接投资 30 29,507 20,978 1.1 股权 31 27,111 19,274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396 1,703 1.a 金融部门 33 1,437 1,022 1.1.a 股权 34 1,313 933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124 88 1.b 非金融部门 36 28,069 19,956 1.1.b 股权 37 25,798 18,341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271 1,615 2 证券投资 39 11,287 8,025 2.1 股权 40 7,260 5,161 2.2 债券 41 4,028 2,864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67 48 4 其他投资 43 12,113 8,612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4,629 3,291 4.3 贷款 46 4,154 2,954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99 70 4.5 贸易信贷 48 2,886 2,052 4.6 其他 49 246 175 4.7 特别提款权 50 98 70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2018-10-08/hubei/2018/1008/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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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二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和2018年6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8年二季度我国国际收支有何特点? 答:从国际收支平衡表来看,2018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呈现“双顺差”,储备资产增加,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一是经常账户顺差,其中货物贸易顺差增长,服务贸易逆差稳定。2018年二季度,经常账户顺差53亿美元,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036亿美元,环比增长1倍;服务贸易逆差737亿美元,环比持平。旅行、运输和知识产权费仍是主要的逆差项目。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继续呈现顺差,跨境资本延续净流入态势。2018年二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300亿美元,跨境资本延续2017年一季度以来净流入的趋势。分项看: 直接投资净流入248亿美元,双向保持在较高规模。其中,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279亿美元,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527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入610亿美元,创季度历史新高。其中,对外证券投资净流出43亿美元,来华证券投资净流入652亿美元。 三是储备资产增长。2018年二季度,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增加239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增加229亿美元。 问:2018年二季度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从国际投资头寸表来看,2018年6月末,我国整体国际投资头寸状况保持稳健,对外净资产17402亿美元,较3月末增长10.7%,储备资产规模仍位列全球第一。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对外金融资产增加,达到历史新高。2018年6月末,我国对外资产70377亿美元,较3月末增长0.2%。其中,对外直接投资资产15222亿美元,增长1.7%;对外证券投资资产5183亿美元,增长0.7%;对外其他投资资产17801亿美元,增长0.8%。 二是对外负债有所减少。2018年6月末,我国对外负债52975亿美元,较3月末下降2.8%,主要受汇率变动和价值重估的影响。其中,来华直接投资负债29507亿美元,下降3.8%;对外证券投资负债11287亿美元,下降2.1%;对外其他投资负债12113亿美元,下降1.4%。 2018-10-08/hubei/2018/1008/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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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6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近期我国外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18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18年二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继续保持增长。截至2018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8705亿美元,较3月末增长270亿美元,增幅1.5%,主要源于境外非居民机构持续增持境内人民币债券。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总体来看,二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稳中有升,外债结构进一步优化。一是随着我国境内债券市场开放程度的日益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我国境内人民币债券、特别是中长期国债的需求持续增加。据有关统计,截至2018年6月末,境外机构在我国国债市场中的占比已经达到7.28%,今年以来累计上升2.31个百分点,创下历史新高。二是二季度我国全口径外债增量的70%以上是由中长期外债推动的,外债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截至2018年6月末,我国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38%,远低于国际警戒线。 展望未来,国际金融经济环境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但随着新旧动能转换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将保持韧性好、适应能力强、回旋余地大的基本面,有利于促进跨境资金流动基本平衡。外汇局将继续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形势变化,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金融风险并重,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18-09-30/hubei/2018/0930/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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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8月末下降227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870亿美元,较8月末下降227亿美元,降幅为0.7%。 9月,我国外汇市场继续保持总体平稳态势,市场主体涉外交易行为较为理性有序。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与8月末基本持平,主要非美元货币汇率有涨有跌,主要国家债券价格小幅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动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下降。 今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我国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向好态势,经济结构持续优化,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不断增强,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展望未来,虽然外部环境仍面临较大不确定性,但我国经济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抵御外部风险能力,稳健的基本面将继续为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提供坚实的基础。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有望在波动中保持稳定。 2018-11-14/hubei/2018/1114/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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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0764亿美元,对外负债13100亿美元,对外净负债2336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2803亿美元,外币净资产467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存贷款资产8020亿美元,债券资产1333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411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5%、12%和13%。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1274亿美元,美元资产7386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104亿美元,分别占12%、69%和20%。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投向境外银行部门5100亿美元,占比47%;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5664亿美元,占比53%。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存贷款负债7055亿美元,债券负债2019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4025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4%、15%和31%。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4077亿美元,美元负债4980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4043亿美元,分别占31%、38%和31%。我国银行业对外负债中,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527亿美元,占比42%;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7573亿美元,占比58%。(完) 2018-09-30/hubei/2018/0930/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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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8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8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6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25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2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9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6万亿美元)。 2018年1-8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17.6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15万亿美元)。(完) 2018-11-09/hubei/2018/1109/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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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 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12-27/hubei/2018/1224/7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