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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中俄文化交流,境内某文化公司邀请一批俄罗斯文化界名流来我国开展文化交流,为便于活动开展,该文化公司临时向境外租赁公司租赁客车,活动结束后,该企业向境外支付陆运客车租金,则该笔租金支出应如何申报? ①若仅租赁客车而不包括司机,应申报在“22804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经营性租赁服务”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未备工作人员客车租金。 ②若租赁客车及司机,则其交易性质属于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其他运输方式的客运服务费用,该文化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陆运工具客车租金,应申报在“222034服务贸易-运输服务-其他运输方式-其他运输方式客运”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备有工作人员客车租金。 2022-02-10/tianjin/2022/0210/1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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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常为海外公司在境内提供临时办公场所、会议场所和办公设备的商务租赁服务,收取相应费用,则该项收入应如何申报? ①如境内商务服务公司为境外公司提供办公场所、会议场所和办公设备而收取的费用为租金,应申报在“223010服务贸易-旅行-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 ②如境内公司为境外公司提供办公场所、会议场所、办公设备及人员而收取的费用为中介服务费,应申报在“22805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会议场地租赁中介费。 2022-02-10/tianjin/2022/0210/1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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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中心支局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创新推进外汇政策落实评估、汇率风险中性宣传等系列工作。为了解新区银行对近年重点外汇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深入商业银行开展调研。 调研期间,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推动外汇政策落实相关措施、持续推进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工作开展、新型国际贸易相关业务办理以及汇率风险中性宣传等有关情况。同时,就银行反馈的业务痛点、堵点问题和外汇政策诉求,外汇局给予了现场答疑及政策指导。 2022-02-14/tianjin/2022/0214/1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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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申报中交易附言字数有限制,多张备案表编号过长无法罗列如何解决?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V1.2)》,交易附言字段最大长度为256个字符位, 可以容纳128个汉字或者256个非汉字其他字符,可基本满足多张备案表编号录入。若确实存在交易附言无法全部录入多张备案表编号的情况,可填写主要大额备案表编号,并同时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该笔业务使用的全部备案表编3号。 2022-02-08/tianjin/2022/0208/1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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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税务备案后,如付汇银行、付汇账号或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是否影响对外支付?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完成税务备案后,如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或合同执行期限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修改税务备案信息之后,到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 境内机构和个人完成税务备案后,如境内支付人的付汇银行、付汇账号或境外收款人的收汇银行、收汇账号发生变化的,银行在审核真实性、合规性后及时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 2022-02-11/tianjin/2022/0211/1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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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某公司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在境内购置写字楼,境内收到购楼款应如何申报? ①若办事处尚未成立,境内开发商收到的购楼款,应申报在“622030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项下。 ②若办事处已成立,境内办事处收到款项后,应申报在“622030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项下。境内办事处将购楼款支付给境内开发商时,属于境内居民之间的交易,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022-02-24/tianjin/2022/0224/1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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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2-01-27/tianjin/2022/0127/1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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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多项资本项下便利化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号) 二、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外国投资者在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号) 三、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外债注销时间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号) 四、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号) 五、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且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六、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下放银行。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可到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机构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本息的,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七、变更借债模式。天津辖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以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外债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天津市全辖的批复》汇复〔2020〕116号) 八、外债跨币种提款。企业借用外债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可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外债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天津市全辖的批复》汇复〔2020〕116号) 九、金融机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调整。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将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境外同业外币存放、外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外币往来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的通知》银发〔2020〕301号) 十、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上调至0.5。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 十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杠杆率调整。资本小于1000亿人民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含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跨境融资杠杆率从0.8上调至2,并给予其中每家银行100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融资额度,即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00。(《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的通知》 银发〔2021〕138号) 十二、在线办理部分资本项下业务。相关市场主体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线上申请外债登记、外债变更、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登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等业务,无需到外汇局现场申请,便利企业业务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汇发〔2021〕5号) 十三、银行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境内银行应按照宏观审慎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 2022-03-07/tianjin/2022/0307/1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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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总分局做好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工作要求,提升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意识,降低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交易成本,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提供支持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召开辖区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支持政策交流研讨会。 会议介绍了总分局支持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其他地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分析了降低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成本对企业自身经营乃至对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此次会议有利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汇率避险服务,更好地降低汇率风险管理成本,进一步夯实辖内外汇市场发展的基础。 2022-02-28/tianjin/2022/0228/1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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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以下简称《指引》)未提及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结汇业务, 此项业务银行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7 年第34 号公告,“旅游购物商品”海关监管方式已经废止。旅游购物贸易结汇参照市场采购贸易结汇规定办理。根据《指引》第六十六条规定,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2-02-25/tianjin/2022/0225/18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