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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境内某中资出口企业收到境外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该企业持相关单据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企业将押汇款结汇该如何统计? 答:出口押汇属于贸易融资,但其资金来源实质为货物贸易性质,因此该笔结汇应统计在横栏“1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统计在“03中资机构”项下。 2.问:收取境外经营性租金结汇统计境内某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定期收取境外支付的经营性租金并结汇,该如何统计? 答:设备租赁应区分为最终设备所有权转移的国际金融租赁和所有权不转移的经营性租赁,前者结汇计入“140其他投资”,后者计入“126其他服务”。该笔外汇资金用途属于经营性租赁的租金,应统计在横栏“126其他服务”,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2016-04-08/tianjin/2016/0408/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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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审核哪些单据? 答: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2.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如何管理?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等级分类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2016-05-10/tianjin/2016/0510/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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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货物贸易项下收汇业务,应当由中转行还是由最终解付行负责根据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进行合理审查?对于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应当由经办银行还是由最终解付行负责上述审查? 答: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的入账,应当由最终解付行负责核实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进行分类审核;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应当由经办银行负责核实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进行分类审核,其中,对B类企业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对C类企业要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 2016-04-12/tianjin/2016/0412/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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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向NRA账户付款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向NRA账户付款时除按规定提供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外,还应向汇款银行提供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 2.NRA账户能否提取外币现钞? 答:未经开户银行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境外机构不得从NRA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变相将该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2016-11-07/tianjin/2016/1107/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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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七)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开户 1.申请开立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的:(1)业务登记凭证;(2)开户需求证明文件。 2.申请开立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的:(1)申请主体身份证明文件;(2)开户需求证明文件。 (二)入账 接收境外汇入、境内划入保证金的,收取接收该笔保证金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接 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 (三)划出 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四)汇回境外 交易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原路汇回境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 三、办理原则 (一)账户开立 1.此账户区分为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两类,不得混用。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可开立多个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2.账户应在开户主体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汇(划)入参与竞标等交易的境内直接投资项下保证类资金。 4.账户支出范围:原路汇回或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审核保证金支付的真实交易背景,严禁虚构交易。 2.账户内资金仅作为交易保证用途,不得结汇,不得用于质押贷款。 3.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划入账户。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如竞标成功可作为对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出资;如竞标未成功,则应原路汇回境外。 2016-06-20/tianjin/2016/0620/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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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信贷30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延期收付款报告期限的计算是以实际进出口日期为准还是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第三十七条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对于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3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口日期为准。 2.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的含义是什么?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业务,若企业无法在30天内取得纸质报关单,如何及时报告? 答:贸易信贷等业务的30天报告期限同时也是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决定了企业可采取的报告方式以及对已报告数据做相应处理的方式和权限。具体而言就是,在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在网上进行新增业务报告,或对已报告数据做修改、删除操作;30天后企业在网上只能对已报告数据中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新增业务报告和对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操作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对于现场报告金额较大或操作较频繁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评估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可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 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数据进行较为充分的时间差调整,提高筛选精度。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而非纸质单证进行的。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及时传输给外汇局,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贸、单证、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2016-07-05/tianjin/2016/0705/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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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何种情况时,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C类企业? 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4)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办理? 答:(1)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3)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5)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2016-05-30/tianjin/2016/0530/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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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2014年3月25日,A公司将3笔款项合计1.3亿元人民币,购汇换得1.6亿港元后支付给境外B公司,交易附言为进口A级电解铜的预付货款。 ■异常点: 1.与合同对应的货物一直没有发生进口; 2.企业未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做贸易信贷预付货款报告; 3.现场检查企业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发现,A公司向B公司支付预付货款时,将该笔款项登记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往来”科目下,而在A公司2014年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中,未发现与该笔预付货款相匹配的会计登记,无法印证预付业务的真实性; 4.追踪A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和仓单,经向涉及的仓库和物流公司核实,确认未购买或提取上述提单和仓单所对应的货物,说明A公司该3笔预付货款对应的交易背景不真实。 ■定性: A公司以预付货款名义办理资金汇出,但交易背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属于逃汇行为。 2016-07-15/tianjin/2016/0715/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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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如何知晓自身的名录状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模块,可查看自身名录状况、分类状态等主体监管信息。 2.进口企业已在名录内,是否还需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答:对于已办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名录登记,且已签署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的企业,无需再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企业如何了解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情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进行如下操作: (1)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各项总量核查指标的预警情况,以及同期各类分项业务指标,以便企业及时开展自查; (2)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 2016-07-04/tianjin/2016/0704/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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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2.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指的是进口托收。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2016-07-27/tianjin/2016/0727/5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