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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境内A公司是境外某上市公司B的子公司,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可购买B公司股票(10%以下),由A公司集中支付购买款,员工持有股票可按期获得分红,员工持股至少两年,到期后可自由卖出或继续持有。则购买、分红、卖出时涉外收支如何申报? 答:A公司汇出资金购买股票,应申报在“721010-投资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项下;所获分红汇回境内时,应申报在“322031-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项下;出售股票所得本金,应申报在“721010-卖出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项下,交易附言除说明股权激励事项外,由A公司代收代付款还需注明代收代付。 2.租赁公司A为境外承租人B提供从境外购船的融资租赁服务,该船建成后将在境外使用,现标的物仍在建造期。A向境外承租人B付款,并委托承租人B向造船厂、相关设备供应商、服务提供者支付造船相关款项,租赁物造好并交付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所有权属于A,租期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B。此类融资租赁业务应如何申报? 答:A向境外C支付的款项,为购船资金,虽然船的所有权转移给A,但在融资租赁业务背景下,最终目的是A为B融资,而不是A购船,因此属于资本项下境内企业对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本金,应申报在“821020-向境外提供贷款”项下。 2016-03-10/tianjin/2016/0310/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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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某业绩优秀的新加坡投资企业A,收到新加坡政府机构B的一笔资金,以支持其持续发展,AB无关联、委托关系。应如何申报? 答:根据资金的实际性质,可区分为如下情况: (1)如果是因业绩优秀收到的具有奖励性质的境外汇入款,应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2)如果是收到境外政府机构的财政补贴款,如生产税收、关税等税收优惠补贴等国外政府补贴资金收入属于“3-初次收入(收益)”项下,应申报在“323020-产品和生产的税收及补贴”项下。 2.问:境内外商投资企业A受境外企业B委托,在国内市场进行产品及业务宣传推广,B不定期按资金需求向A汇入款项,A收款后应如何申报? 答:该资金属于市场营销拓展费,应按照汇入资金的具体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如用于在国内进行产品的广告宣传推广,应申报在“228024-广告服务”项下。用于为推广产品而聘请顾问进行咨询的费用,应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用于为调查产品市场占有率、满意率而支付调研的费用,应申报在“228026-市场调查、民意测验服务”项下等。 2016-02-26/tianjin/2016/0226/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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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1)、(2)、(4)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2016-03-18/tianjin/2016/0318/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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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2月1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及时了解辖内各经济主体对《指导意见》的市场反应、关注方向及政策预期,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对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银行和企业开展了快速调查。 调查显示银行、企业普遍认为《指导意见》因地制宜,充分体现了金融支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及投融资便利化的政策取向,突出了天津发展融资租赁及服务京津冀的地方特色,对下一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信心十足。 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围绕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效果评估和意见反馈,继续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工作,加大走访力度,收集银行、企业需求及关注问题,抢抓机遇,主动作为,积极推进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外汇管理利好政策落地实施。 2016-03-22/tianjin/2016/0322/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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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企业为外籍员工办理代购付汇工资交易,是否还需要录入个人外汇监测系统? 答:若企业为外籍员工发放人民币工资后代办人民币工资收入的购付汇手续,应按照代办境外个人购汇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录入个人系统。 2.问:国外出生的中国儿童持有美国护照,是美国承认的美国公民,但持有中国大使馆签发的旅行证。持有这两个证件的儿童享有便利化结售汇年度额度吗? 答:可以凭美国护照视为境外个人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享有5万美元的个人结汇年度总额。 2016-04-01/tianjin/2016/0401/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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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机构准入外汇业务市场 (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列明申请事项及申请业务范围); 2、加盖企业公章的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与申请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 (二)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23209774 二、保险机构退出外汇业务市场 (一)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子栏目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的附件2下载) 2、加盖企业公章的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23209774 三、保险机构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 (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列明变更事项); 2、加盖企业公章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的,提交与变更后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 4、变更机构名称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名称变更的文件、颁发的变更后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23209774 四、保险机构补办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 (一)申请材料 因遗失、损毁等需要补办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的保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情况说明、保险公司内部整改措施等)。 (二)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23209774 2016-04-01/tianjin/2016/0401/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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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中国籍居民个人A与外籍非居民个人B结婚,在境内购房居住一段时间后,一起移居国外,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近期离婚,A回国定居,将境外离婚分割财产汇入国内供今后自己生活开销,B将自己在中国境内资产变现出售,所得资金购汇后汇出。应如何申报? 答:A的汇入款为与外籍非居民离婚财产分割款,属于居民个人单方面转移的、从国外迁移回国内的自身资产,所以其基础性质为移民转移收入,应当申报在“521030-移民转移”项下。外籍非居民B将其境内财产汇出,属于境内非居民资金汇出,应统一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应注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2.问:境内居民个人A定期收到已移居境外的亲属B向其汇入的救济款,B在国外过世后,A又收到B的部分遗产。A收到B的境外款项应如何申报? 答:居民个人收到境外非居民个人的救济款属于捐赠,应申报在“421010-个人间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需注意421010用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之间的捐赠款,不包含企业与个人、企业与企业间之间的捐赠,该类捐赠计入“421990-其他捐赠与无偿援助”。A收到的遗产,应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2016-05-13/tianjin/2016/0513/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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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如何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网上业务? 答:企业应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开通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并打印业务管理员(ba用户)的初始密码,开通第二天可以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添加业务操作员、分配权限并进行浏览器设置等工作,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 2.企业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后看不到货物贸易监测系统。 答:若企业是使用业务管理员(ba用户)登录的: 情况一:登录成功,但为业务操作员分配权限时看不到“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 该企业未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需联系当地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开通将在第二天生效。 情况二:登录成功,但看不到“货物贸易外汇网上监测系统”,无法办理业务。 ba用户只能用来管理业务操作员,不能用来办理业务。企业应使用非ba用户(业务操作员)代码登录系统办理业务。 若企业是使用业务操作员(非ba用户)登录的: 登录进入后无法看到监测系统,应首先使用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用户)登录,为相应的业务操作员添加权限后再使用业务操作员用户登录,办理业务。 2016-05-11/tianjin/2016/0511/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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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境内担保人与境外债务人、债权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该笔内保外贷业务能否申请补登记? 答:若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2. 当内保外贷发生履约时,境内担保人需向外汇局办理哪些手续? 答:当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时,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成为对外债权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对外债权人为银行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债权人为境内非银行机构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2016-05-27/tianjin/2016/0527/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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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境内某外资企业向境外关联公司借入500万美元,收汇后结汇该如何统计?到期购汇还款时该如何统计? 答:境内公司收到境外关联公司的借款应当被认定为是境外关联公司对境内企业的投资追加,应统计在“直接投资”大项下,因该笔投资既不是投资资金本金,也不是直接投资撤资和房地产,故不再计入子项,该笔结汇最终应统计在横栏“220直接投资”、纵栏“04外资机构”项下。当企业到期还款时,本金购汇同样统计在直接投资项下,具体为横栏“420直接投资”、纵栏“04外资机构”;利息购汇应统计在横栏“332投资收益”、纵栏“04外资机构”项下。 2.问:境内居民A将前期存放于外币帐户的外汇资金结汇,应如何统计? 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境内居民A购汇存款应统计在横栏“470其他”、纵栏“05居民个人”项目下,现在A将这笔外汇资金结汇,应对应统计在横栏“270其他”、纵栏“05居民个人”项目下。 2016-05-16/tianjin/2016/0516/5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