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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QDII2的定义 QDII2 是指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英语全称:Qualified Domestic Individual Investor)。与 QD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类似,它也是在人民币没有实现完全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外投资的一项重要制度。但与QDII中的境内机构投资不同,QDII2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允许境内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二、QDII2与QDII的区别 从个人投资的角度来看,QDII2实际上就是将QDII扩大至个人投资层面。按照现行的QDII制度,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投资海外市场,原有的QDII个人投资者只能购买银行和基金等相关理财产品来间接投资海外,QDII投资者无法自行决定投资对象,完全是由银行或者基金公司来管理。而QDII2允许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海外金融资产,QDII2可以帮助内地投资者扩大投资范围,增加资产配置的有效性,有助于增加资产流动性。 三、我国QDII2试点发展沿革 央行在2013年度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及做好QDII2试点相关准备工作。同年1月14日,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香港“亚洲金融论坛”上表示将在适当时机推出QDII2,这被业内解读成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央行行长周小川在第31届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系列会议上表示将开展具有试验性质QDII2计划。2015年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试点,强调研究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境外投资试点,拓宽境外人民币投资回流渠道。2015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共40条内容,根据 “新40条”,研究启动QDII2试点,上海自贸区将适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而目前对QDII2可允许的投资范围被明确为境外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和金融类投资三大类。 (以上内容和信息摘录自互联网) 2016-01-28/tianjin/2016/0128/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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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辖内各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2015】13号)的有关要求及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需要,2017年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将于 2017年 6月 30日 结束。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主体应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向当地外汇局报送2016年度境内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数据。各申报主体应通过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尽快完成2016年度存量信息登记工作,企业用户代码为quanyidj,登录密码为20150101Aa。 相关市场主体应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未按照规定或逾期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境内主体,一经发现,外汇局将对其进行业务管理,并依法予以处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如有疑问,请与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联系。咨询电话如下: 66239185,66239246(注册地在开发区、中心生态城、临港工业区、塘沽、大港、汉沽等区域) 24895038,24893878(注册地在东疆、中心商务区、海港、空港、滨海高新区) 2017-05-24/tianjin/2017/0524/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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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继承财产转移?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规定: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2.哪些财产可以申请办理对外转移? 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 (1)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其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2)涉及国内形势、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在案件审结前,外汇局不予受理。 (3)涉及国内形势、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应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 (4)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3.申请人继承境内遗产,应向哪里的外汇局提出申请?若被继承人不止一人,需要分别申请吗? 继承财产转移购汇和付汇核准,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 2017-03-16/tianjin/2017/0316/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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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四款中“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是否包括海运、空运和陆运? 答:此款所称“国际运输”,包括国际海运、空运、陆运等运输方式。 2.A企业同一天向境外B企业支付3笔服务贸易项下款项,每笔支付金额均小于5万美元,但是三笔金额合计超过5万美元,银行是否需要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答: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第八条,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因此,对同一公司同日办理多笔小于5万美元付汇的情况,原则上可以不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但是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防止分拆付汇。 2017-03-29/tianjin/2017/0329/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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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期限如何确定? 答:代垫或分摊期限是指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之日之间的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实际发生代垫的日期可以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交易单证上的日期为准。 2.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 答:依据《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令2007年第7号)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及其相关规定,判别是否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限制类技术进出口项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除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外,还应提供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2017-03-22/tianjin/2017/0322/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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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向境外汇出超过等值5万美元留学保证金后,选择另一国家留学,两年后才申请退汇,应如何办理? 答:银行应审核按照原汇出资金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并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 2.服务贸易项下境内外公司签订合同,但境外付款人为境外公司的法人,是否可以办理收汇? 答:不可以。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2017-03-24/tianjin/2017/0324/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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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企业将要在香港上市,在境外聘用独立董事,通过某银行向独立董事支付酬金。应如何申报? 答:上市公司支付独立非执行董事酬金时,因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并不具有雇佣关系,向境外独立董事支付的酬金不应申报为“321000 职工报酬(工资、薪金和福利)”,应申报在“228023 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交易附言可为“境外独立董事咨询费”。 2.境内某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股息、红利,应如何申报? 答:支付股息、红利应根据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相互关系进行申报。向境外子公司支付,应申报在“322012”项下。向境外联属企业支付,应申报在“322013 ”项下。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应申报在“322011”项下。 2017-04-21/tianjin/2017/0421/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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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关于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外币现钞收入的问题解答 2017-03-14/tianjin/2017/0314/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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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 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等证明材料。 2、存放境外的外汇资金调回时,银行是否无需审核交易单证? 答: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外汇资金从境外存放账户调回时,如果调回至境内的账户为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银行可不审核单证,但应与企业确认资金性质。同时,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2017-06-29/tianjin/2017/0629/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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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在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时应如何审核单证? 答: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金融机构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审核。 2、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在原始凭证上签章? 答:一是原则上对于交易单证只用于一次性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不在原始凭证签章;二是金融机构审核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三是对于交易单证用于分次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2017-06-27/tianjin/2017/0627/5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