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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7-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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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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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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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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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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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三)
1、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
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等证明材料。
2、存放境外的外汇资金调回时,银行是否无需审核交易单证?
答: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外汇资金从境外存放账户调回时,如果调回至境内的账户为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银行可不审核单证,但应与企业确认资金性质。同时,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