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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视觉 日前,国家发改委新修订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结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稍早之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办法》和《意见》既是今后一个时期企业“走出去”的风向标,也是管理境外投资的指南针。 推动境外投资健康发展,既要防风险,又要便利化。从监管层面看,如何解好这道两难的考题? 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精准监管不搞“一人感冒、大家吃药” 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管,主要管什么? “主要是从大方向上审查境外投资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国际产能合作处处长张焕腾说,科学审查有助于企业更健康地“走出去”。 分类指导,是《意见》的鲜明特色和主要内容。《意见》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开展、限制开展、禁止开展三大类,并罗列细项,明确具体投资领域。鼓励和禁止,语义都比较明晰,而对限制类的议论和关注较多:为何限制这几项?限制到什么程度?怎样判断某个投资项目是否属于这个类别? “纳入限制类的境外投资,不是完全不可以进行,但我们要对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比如是否存在通过境外投资转移国内资产等情况。”张焕腾介绍,目前在“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下,大部分境外投资活动都只需要备案管理。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此前也是完全放开的,但近年来这几个领域出现了非理性投资倾向,因此被纳入了限制开展的范畴。 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以及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也被列入限制开展的清单。张焕腾认为,这对更好“走出去”有不小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国际社会积极接纳我们的对外投资。 记者注意到,国家发改委在发布新修订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同时,还发布了一份说明。说明中显示,新《办法》推出了一些补齐管理短板的新措施,比如全面覆盖各类境外投资,拟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就是说,将来境内“母企”在国外生的“娃”做啥投资也得纳入监管,而之前这是一个监管盲区。 补短板之外,《意见》和新《办法》还通过创新监管工具、完善惩戒措施等念好“管字经”。比如新《办法》规定了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制度,事后监管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近日,发改委联合28个部门建立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企业有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国家声誉利益等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严重失信的主体将被联合惩戒。 “如今的管理思路很清晰,‘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敏感类项目事前管理更严格,但更清晰更透明,其余项目管理更宽松,所有项目都更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张焕腾说,未来将进一步简化核准和备案的流程,既压缩经办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更加客观审慎,又不会给企业带来额外负担和较大的不确定性。 “总的来讲,《意见》让政府在境外投资的监管方面更精准地发挥作用,不搞一人感冒、所有人吃药的‘一刀切’管理。”商务部服务外包研究中心副主任邢厚媛说。 “市场导向”是监管中不变的红线,除了敏感类项目, 政府无需干涉过多 从2004年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到2014年发布和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再到此次的《意见》和新《办法》,我国境外投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市场导向”红线一直贯穿其中。比如《意见》首条原则就是“坚持企业主体”,明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开展境外投资”等。 “政府对跨境投资进行适当管理和规范引导十分必要,但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同样重要。该管的要管起来,该放的也要放到位。”张焕腾表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在境外设立的企业超过3.7万家,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总体看,多数投资行为都是理性的。 “放”的闸门越来越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放宽了事前监管,“走出去”的第一步更容易迈了。比如,新《办法》拟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不再需要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取得确认函。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叶简明说,拟取消这个备受市场关注的“小路条”制度,是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跨出的一大步。“当初设立‘小路条’制度,初衷是防范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特别是境外项目竞标中,影响了中国企业的交易确定性和时间表,使我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新《办法》拟进一步提高便利性。比如,明确属于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不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再如,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可,也就是说,可以先签合同再拿文件。 “放”的力度大了,有人担心“走出去”的风险也会相应增加,甚至可能传导到国内而引发系统性风险。但在张焕腾看来,除了敏感类项目,只要企业审慎决策,金融机构审慎放贷,政府监管不应过多干涉企业经营。 监管要上下贯通、左右协同,政府当好“风险预报员” “企业服务员” 放管结合,对绝大多数“走出去”的企业是利好,但也有企业在《意见》出台后遇到了烦心事。 “《意见》出台后,限制、禁止类投资领域有所调整,地方相关部门进行了外汇核销。一审查,我们的第二期资金就被卡住了,正在建设中的项目就断了粮。”眼瞅着项目“瘫在那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的某地方制造企业负责人急得不行。 采访中,还有企业抱怨,新政策出台后,地方相关部门把握不准,迟疑观望,耽误了合法合规的境外投资,有的甚至造成“误伤”。 如何让政策上下贯通?邢厚媛认为,顶层设计应当精准明确,一把尺子量到底,避免地方在理解上瞎揣摩、在执行上出现跑偏,同时要防范地方懒政行为。“当前正是‘一带一路’建设播种期,好时机加上好政策,别被懒政拖了后腿。” 新政策落地生根,也需要相关各方“合奏”出更强音。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武爱斌介绍,公司近年来为不少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经常发现一个对外投资项目就有一套管理信息系统,各种系统标准不统一、信息不共享。“建议各部门协同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保障监管标准化、透明化、可追溯。”武爱斌说。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的说明里提出,拟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督察检查。 张焕腾认为,境外投资管理要上下贯通、左右协同,亟须将政策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目前我国有关对外投资管理的文件都是部门规章,需要一部覆盖境外投资各方面全流程的法律法规,提高各部门协同管理效率,也更好保障投资主体的权益。” 放活管好,还得提供优质服务。“服务应该成为管理中的常态。”邢厚媛说,政府既要当好“风险预报员”,加大信息发布力度、提供风险预警,减少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也要当好“企业服务员”,为企业海外投资开展必要的培训、咨询等,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此外,政府应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好的环境,“在国际层面,应进一步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商签高标准双边投资协定等国际协定;在国内层面,应进一步为企业‘走出去’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邢厚媛说。 “放管服做好了,防风险和便利化就不是一道两难的题,而是一个两全之策。”张焕腾说。(记者 赵展慧 齐志明) 2018-01-03/gansu/2018/0103/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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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2008年的金融危机已经过去了十年,2017年的经济形势也比预期要乐观,但是稳定增长基础还难说牢固。事实上,当前世界不少国家的经济依然在努力摆脱危机时留下的后遗症,而新问题又在不断出现。2018年,欧洲和日本可能结束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美国也会延续货币政策正常化的进程,这些将给世界经济增长带来新的挑战。 世界经济尚未出现根本性好转 2017年,世界经济增长率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约为3.6%,按市场汇率为3.0%,均比2016年高0.4个百分点,而且比2016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预测值也要高出0.2个百分点。这种超预期的增长是近年来较少的现象。因此,市场开始预期欧洲和日本即将退出量宽政策,美国的加息速度也不会放慢。 危机以后,几乎每年国际机构对全球经济增长的预测都要高于实际数据。换言之,实际经济增长总要比之前预计的要悲观。这种现象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危机后世界经济的弱复苏局面和经济增长的艰难。对此,经济学家进行了大量研究,也给出了不少解释。现在的问题是,2017年出现的这种逆转是否意味着世界经济形势将出现根本性好转了呢?也许盲目乐观是不可取的。 从短期因素看,2017年世界经济超预期增长的原因可能有三个:欧洲大选后政治局势相对稳定、国际贸易带动了全球制造业及世界经济整体回暖以及中国经济增速平稳。 从基本面情况看,劳动市场持续改善、物价水平温和上升、国际贸易量价齐升,但直接投资仍然低迷、全球债务水平继续上升、金融市场动荡风险加大、大宗商品市场依然在相对低位运行。 从美国经济的形势看,尽管2017年的增长率明显高于2016年,处于危机以后第四个小周期的顶点,但是由于受到加息提速的影响,这次小周期的顶点可能会低于以往的水平。如果欧洲和日本在2018年退出量宽,也可能会出现类似情况。而从政策层面看,特朗普的财政整顿、税制改革以及贸易政策的调整,在短期内会带来正面影响,但也会造成负面冲击,从而给世界经济带来不确定的影响。 一些长期性问题仍存 在2017年世界经济出现超预期复苏的同时,危机以来逐渐形成并持续存在的一些长期性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可能会影响未来的增长,因此依然值得关注。 就业、经济增长与劳动生产率 最近几年,在劳动参与率已经大体稳定的情况下,失业率依然不断下降,已经达到甚至低于危机前的水平。2017年10月,美国失业率仅为4.1%,明显低于自然失业率,表明劳动力市场已经出现吃紧的情况。与此同时,投资也没有明显的上升。这种情况说明,经济增长可能主要源于就业的好转。 研究表明,危机后各种新型技术正在快速发展甚至产业化,但是全球生产率的增长却在明显下降。虽然这样的“生产率之谜”不是一个新问题,例如对当年信息技术革命是否提高了生产率的问题,在经济学家中就没有达成一致的看法。可能的原因包括对服务业、消费者剩余和全球价值链条件下国内增加值的统计问题等等。生产率问题也引起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注,并于2017年4月发表了一篇题为《随逆风而逝:全球生产率》的报告;在2017年3月期的《金融与发展》中,阿德勒的文章也讨论了这个问题。 毫无疑问,全球生产率增速下降将对世界经济增长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 全球的债务威胁 金融危机起源于私人部门利用财务杠杆进行扩张的狂热冲动,而危机以后政府债务不降反升则是因为政府救助造成的。前者是监管问题,后者是政策理念和抉择问题。长期的低利率和货币宽松,使得全球的债务问题日益严重,金融市场的泡沫风险对稳定增长的威胁越来越大。 国际清算银行对世界主要国家的债务统计表明,非金融部门的总体债务对GDP的比重从2008年三季度的198.2%上升到2017年二季度的242.6%。尽管债务扩张主要是从发达国家开始的,而且发达国家的总体债务水平也远远高于新兴市场(美国债务上限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等事件,也频频将人们的视线引向发达国家),但更值得关注的是,新兴市场非金融部门的总体债务对GDP的比重上升了80.1个百分点,债务总额增量高达31.7万亿美元,而发达国家分别只有41.3个百分点和20.9万亿美元。另外,发达经济体主要是风险较小的政府债务水平偏高,而新兴经济体主要是居民和企业债务水平不断上升。 由于新兴市场在政策、债务管理和市场融资能力方面相对发达国家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美联储加息提速,欧洲和日本也可能退出量宽,从而带动全球利率水平上升的背景下,新兴市场发生债务危机的潜在可能性会增大。而随着新兴市场经济规模和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不断上升,一旦发生债务危机,救助难度也将是前所未有的。 国际贸易与增长 金融危机以后,全球贸易增长持续处于低迷状态,尽管2017年有所上升,但依然处于低位。亚洲地区回升速度是最快的;美国对外贸易也出现了较强劲的增长,但进口增长高于出口增长;而欧盟对外贸易的增速要明显快于其内部的贸易增速。这些都可能暗示着国际贸易的新趋势。 虽然从短期因素看,造成全球贸易低速增长的一些因素,如世界经济增长低迷、大宗商品价格下降以及贸易信贷紧缩等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从长期因素看,贸易自由化的红利逐渐消失、世界经济制造业向服务业的转变,以及全球价值链扩张速度放缓等问题依然存在,将持续制约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增长。 2018年世界经济大体持平 展望2018年的世界经济,笔者有以下几个核心判断。 增长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善 资产负债表危机和长期停滞假说表明,金融危机之后会有一个较长的萧条时期。而危机后的债务问题也将是影响世界经济增长的一个长期问题。目前,虽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修复取得明显进步,居民和企业资产的价值也回升较快,但其负债水平并没有明显下降,僵尸企业依然存在,长期利率低迷的状况也没有根本改变。因此,2017年世界经济虽然出现超预期增长,但还没有步入强劲、可持续的增长轨道上来。2018年仍将面临上述难题。 警惕发达国家政策调整的负溢出效应 特朗普税改在短期内可能会小幅度提升经济增长,但很可能大幅度推升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前者会给世界经济带来正面的外溢效果,而后者会给世界经济带来负面的外溢效果。政府债务增加会造成利率上行压力,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美国并促使美元升值,威胁金融市场的稳定,还可能给世界其他地区带来经济动荡。而欧洲和日本退出量宽,则可能使这种冲击更集中于新兴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美联储缩表也会推升中长期利率并使加息提速。考虑到危机以后自然利率水平的下降,加息空间缩窄,可能会进一步抑制美国的经济增长,强化世界经济的负溢出效应。 债务和金融市场的风险正在积聚 债务和金融市场的风险,在市场层面是一个心理阈值的问题,因此,尽管会有一些先兆,但常常是突然爆发的,而且会通过自我强化愈演愈烈,直到超调,很难预测或预估影响。 从目前的情况看,世界经济基本面尚好,主要的挑战是不断加快的加息和缩表。虽然从TED利差看,金融机构风险不大,但是从VIX指标看,当前的国际金融市场风险正在积聚。 逆全球化不会持久 过去的全球化造成了分配的不平等和发展的失衡,并最终促成了逆全球化的思潮。但驱动全球化的因素未来依然会发挥作用。毫无疑问,降低成本是全球化的一个主要动力,而逆全球化必然造成成本上升和国际竞争力下降。从这个逻辑上说,要使逆全球化能够持续,又不会出现上述的不利局面,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国技术进步造成的成本下降可以抵消逆全球化造成的成本上升,从而维持竞争力;二是与逆全球化下生产的产品相关的竞争性或替代性产品,也全都同步转向逆全球化,使逆全球化下生产的产品不会在竞争中丧失优势。而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这两个前提条件很难实现,因而长期的逆全球化是有难度的。短期内,保护主义可能会给世界经济带来一些负面冲击,但是不会持久。 当然,如果各国和国际社会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比如加快适应全球化的产业升级、扩大财政转移支付、推进全球治理、加快建立世界经济新秩序等,来解决全球化造成的分配不平等和发展失衡的问题,逆全球化的思潮也不会自动消失。 综上所述,正反两方面依然会积聚推动变化的力量,政策及其效果还有待观察,不确定性上升。总体判断,2018年的世界经济不会出现大的转折,可能大体持平,略有下调。 2018-01-11/gansu/2018/0111/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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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完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是一个很有现实性的话题。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特别提出要“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那么,作为“双支柱”之一的宏观审慎政策究竟该如何落实呢?对此,外汇管理领域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构建,做出了较好的回答。 跨境融资管理改革“三部曲” 由于跨境信贷资金是顺周期性最明显、波动也最强的跨境资本之一,对外汇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安全影响较大,改革开放以来,管理部门一直对我国外债实行比较严格的规模控制,对银行和中资企业的外债实行指标核准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实行“投注差”管理,且对外债资金的用途也有比较严格的限定。然而,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原有指标管理方式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也越来越难以满足境内机构日益增长的跨境融资需求。 鉴此,利用2014年外汇形势的平静期,管理部门抓住改革窗口期,进行了一系列的政策调整,探索建立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力求在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灵活性的同时,建立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外债管理新方式。改革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外汇局自2014年开始,先后在福建平潭、黑龙江沿边以及北京中关村、深圳前海和江苏张家港等多个改革试验区,针对中资企业实施了以比例自律为核心的外债管理改革试点政策,允许试点地区的中资企业按照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自主借用外债而无需事前审批。 第二个阶段。2016年1月,人民银行对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州、福建自贸区的企业实施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并自 2016年 5月 3日起 ,将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该政策引入了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等宏观审慎规则,在更合理、科学地考量跨境融资的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的基础上,统一了各类境内机构的外债管理方式。与此同时,外汇局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对外债资金用途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满足了境内企业经营的需要,便利了企业的资金运作。 第三个阶段。2017年1月,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根据前期政策实施情况,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境内机构融资空间进一步提升。 总体来看,经过几年持续的改革探索,我国基本建立了以“统一管理、自主举债、意愿结汇、负面清单”为主要特点的全口径本外币一体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便利了境内机构跨境融资并切实降低了其融资成本。 新政策实施的成效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以来,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都取得了初步成效。 从微观层面的成效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过去中资企业只能在严格的指标核定下借用外债,现在中、外资企业实现了待遇统一。第二,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举借外债不再需要事前核准,可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内自行举借外债。第三,企业外债实行意愿结汇,结汇资金用途大幅放宽,切实提高了境内机构借用外债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总体上,新政策带来了境内机构融资渠道的拓宽和融资成本的降低。特别是2017年以来,在境内外利差逐步扩大的情况下,新政策在解决境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过,在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稳步实施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中资企业遭遇诈骗的情况。近期,外汇局对外披露了中资企业跨境融资遭遇诈骗的典型案例。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因急于跨境融资,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陷入了诈骗陷阱,遭受了财产损失。 从宏观层面的成效看,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实施,促进了跨境资金的流入。截至2017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6800亿美元,较2016年年末增长了约18%,连续六个季度保持增长态势。 更为重要的是,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出台,是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在跨境资金流动管理领域探索运用宏观审慎管理工具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用基于微观市场主体资产负债比例的市场化管理手段,代替了过去的行政管理手段,并建立起了涵盖本外币、长短期、直接和或有外债“三位一体”的全新管理框架。 新形势下改革如何继续推进 2017年,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发生了一些积极变化: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经常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重现“双顺差”;截至2017年11月末,外汇储备规模已连续十个月出现回升;全口径外债规模也保持稳步增长。但从外部环境来看,当前的跨境资金流动形势仍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素。鉴此,必须深入思考和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跨境融资领域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以充分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统筹平衡好防范外债风险和促进实体经济体发展的关系。 近期,改进和完善银行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监管是重中之重。 一是考虑合理设定银行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豁免项。9号文对银行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业务种类进行了大幅度豁免,实际纳入规模管理的主要是内保外贷。如果仅根据内保外贷余额进行初步测算,当前境内银行跨境融资名义杠杆率尚不足0.1,远低于9号文所规定的银行跨境融资杠杆率0.8的上限;但如果考虑银行实际开展的各类对外债务,计算得出的跨境融资实际杠杆率则已接近0.8,部分银行甚至已经高于0.8。这表明,过多的豁免项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宏观审慎政策对银行跨境融资行为的约束力。鉴此,应当逐步调减直至取消银行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豁免项,转而通过调整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或跨境融资杠杆率等相关系数来实现对外债资金流动的宏观审慎调控,以有效应对银行外债资金的大规模跨境流动。 二是合理设定银行分类跨境融资杠杆率。根据9号文的规定,银行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均被设定为0.8。这虽然体现了跨境融资规模应受其偿付能力约束的审慎理念,但并未考虑不同类型银行在经营模式、跨境融资能力和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根据管理部门的初步测算,不同类型银行的跨境融资实际杠杆率差异较大:外资银行最高,大型国有银行居中,农商行和农信社最低。因此,对跨境融资杠杆率不宜 “一刀切”。下一步,应在调减甚至取消豁免项的基础上,结合各类型银行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合理设定跨境融资杠杆率。 从中长期考虑,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不断推进,逐步取消对各类跨境资本交易及汇兑行为的限制,健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应当是以银行等信贷类金融机构为重点,以实施资产负债风险管理为核心,通过对外汇头寸加以限制、对外币负债和对外或有负债收取准备金等审慎性的手段,防止银行外汇资产和负债规模过度扩张及期限结构错配,减缓外债资金波动对国内外汇市场和货币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此外,针对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管理部门还应深入思考和研究如何将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和工具从跨境融资领域逐步扩展到整个外汇管理领域。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外汇。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供职单位意见。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2018-01-11/gansu/2018/0111/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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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带一路”建设驶入快车道,取得了超预期的丰硕成果:成功举办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中老铁路,巴基斯坦喀喇昆仑公路二期,卡拉奇高速公路,肯尼亚蒙内铁路,中俄、中哈、中缅油气管道等一批标志性项目有序实施;顺应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与相关国家共同建设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消除“数字鸿沟”。2017年以来,“一带一路”贸易平均增速超过10%,高于全球贸易增速。前三季度,中国与沿线国家贸易额同比增长15%,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增长29.7%,沿线国家在华实际投资增长34.4%。上述一系列事实表明,中国发起的“一带一路”倡议顺应了全球化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各国民意的主流,开创了全球化合作的新模式。 专家点评 2013年,习近平主席站在承前启后的历史高点,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提出了建设“一带一路”的伟大倡议,为世界经济如何实现可持续增长,全球化如何向前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解决方案。四年多来,我国坚持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合作理念,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取得了超过预期的丰硕成果。 截至目前,我国已与7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90多份“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同30多个国家开展了机制化产能合作;我国企业在沿线24个国家推进建设了75个境外经贸合作区,上缴东道国税费累计达22.1亿美元,为当地创造了20.9万余个就业岗位。此外,“一带一路”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创新融资方式,成功引导了大量国际资本参与建设。据不完全统计,各类国际金融机构已累计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超过4000亿美元,有力推动了项目建设,促进了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 “一带一路”建设在仅四年多的时间里取得如此超预期的进展,主要得益于三大因素:一是该倡议本身契合广大发展中国家追求和平、发展经济的愿望,也为发达国家提供了走出经济迟滞、寻找发展机遇的平台,从而顺应了时代潮流、深入人心。二是我国政府作为中坚发挥了强有力的引领作用,加上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和政府、企业、个人的积极参与,使“一带一路”建设得到稳步推进。三是我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技术领先,工业上拥有优势富余产能,企业本身有强烈的国际化发展需求,加上金融业为工程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智力资源与资金保障,构成了“一带一路”的重要支撑。 整体来看,目前“一带一路”建设已经进入了政策沟通顺利启动标志性、代表性项目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沿线经贸往来较快发展的阶段。 但也要看到当前“一带一路”建设所面临的挑战和风险。一是由于沿线国家大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内治理不完善,地缘政治与文化冲突较多,财政金融基础相对薄弱,很多项目建设面临很大的财务风险和政治风险。二是受域外势力的竞争与干扰,“一带一路”沿线大国之间的战略互信、深入合作面临新挑战,对我国在国防、军事、外交和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支持保障能力也提出了新要求。三是动员全球资金参与能力尚显不足,特别是面对的基础设施建设对资金的需求量非常大的情况下。目前,在对“一带一路”建设的金融支持主要还是以我国为主,而近一年来我国国际收支的形势表明,相对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需求,仅靠我国可供动员的金融资源是无法满足的。 未来,要实现“一带一路”建设的良性有序推进,可从如下方面找抓手:一是安排优先顺序,集中优势资源紧抓核心关键工程,从易到难推进。即通过优先选择与中国关系友好、资源互补性强、发展基础较好的周边国家,推进示范性、关键性建设工程,逐步推动其他具有“老”“大”“难”特征的局部问题的解决。二是结合东方文化“和而不同”“和为贵”的软实力和我国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硬实力,消除沿线国家的战略与安全顾虑,激发沿线国家的参与热情。三是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充分发挥国际金融机构、我国国际化大银行、香港与上海等国际金融中心的作用,通过创新机制、创新金融工具,贯通“一带一路”金融大动脉,引导我国富余资金更多地投向“一带一路”;同时,广泛动员国际资金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大合唱”,并强化管理金融风险的能力。 2017-12-25/gansu/2017/1225/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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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兰州 12月 25日 电(记者 张新新)甘肃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放宽准入限制、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建立招商激励机制等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的措施,明确对新引进投资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甘肃省政府将给予企业3000万元奖励。 通知提出,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外资开放,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方式依法依规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生态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PPP项目。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提出,甘肃招商将围绕大健康、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农产品深加工、中医药、文化旅游等优势特色产业和区域首位产业,策划组织好重大投资促进活动,重点瞄准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 据了解,近五年,甘肃累计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92家,合同外资额15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36亿美元。 2018-01-03/gansu/2018/0103/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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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2015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法规清理工作。立法工作主要涉及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个人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等多方面规定,法规清理主要是对不适应业务发展和改革要求的部分外汇管理法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在此基础上,为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222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这也是外汇局连续6年定期更新并公布现行有效主要法规目录。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建立健全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梳理更新《目录》,提高政策透明度,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6-01-15/xizang/2016/011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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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考核年度(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自2017考核年度起,风险性考核指标分值调整为15分[1];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2]调整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中的相关条款废止。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的通知》(汇综发〔2016〕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所附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2月17日 [1]原分值为:10分。 [2]原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65%+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2017-04-17/yunnan/2017/0417/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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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便利和规范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本通知要求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等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条 本通知所称个人,是指居住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第四条 个人可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的规定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其中,外国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同时出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期一年(含)以上的居留证件。 第五条 银行应建立有关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跨境结算。必要时,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银行可参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为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七条 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结构合作,为个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银行应与支付机构签订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协议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对通过支付机构办理的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支付机构应遵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发布)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对同一个人经常项下单笔20万元以上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应自业务发生起5个工作日内逐笔报送;对同一个人经常项下单笔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可按境外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地区于每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合并报送,也可逐笔报送。 第九条 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办理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不能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和数据报送业务的银行,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14-10-27/yunnan/2014/1027/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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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2017-02-17/yunnan/2017/0217/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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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便利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优化个人外汇业务的统计监测,降低银行的合规经营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将于 2016 年 1 月 1 日 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现就新系统上线准备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利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新系统提供页面登录和联机接口两种使用模式。银行可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也可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实现银行业务系统与外汇局新系统的直接对接,对个人结售汇业务实现一次录入。 二、新系统正式上线后,各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通过联机接口模式与外汇局新系统对接;柜台个人结售汇业务可选择联机接口模式或者页面登录模式。届时接口程序未经外汇局验收通过的银行,不得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三、新系统试运行分为页面登录模式及联机接口模式两个阶段。2015年9月至10月,外汇局选择部分银行开展新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试运行阶段采取新旧系统并行模式,银行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11月至12月,开展新系统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采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在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前 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并经外汇局验收通过。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阶段,银行仍需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四、系统验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总局负责全国性银行总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验收,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准予接入新系统。验收标准规范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五、申请使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根据《银行联机接口技术方案》、《银行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为便于银行开展接口开发联调工作,外汇局将于2015年6月开始对银行提供新系统接口联调测试环境。 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上线准备工作,参照对全国性银行总行的要求执行。 七、各银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妥善安排新系统接口程序开发、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上线准备工作,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见附件)。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并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前 将辖内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汇总报送外汇局总局。 业务联系电话: 010-68402673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674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5月18日 附件1: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2015-05-28/yunnan/2015/0528/1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