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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不断扩大,赴境外留学、旅游、考察及探亲等方面的居民人数不断上升,居民个人经常项目用汇需求日益增加。为更好地满足居民个人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方便简化购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高了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对于持因私护照的境内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考察等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下的,由等值3000美元提高为等值5000美元;在半年(含)以上的,由等值5000美元提高到等值8000美元。对于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等有实际用汇需求但没有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由等值3000美元调整为等值5000美元。 《通知》简化了有关购汇凭证。一是取消了出境旅游、探亲、考察等有实际出境行为的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时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的要求,上述居民个人购汇时持含有身份证号码信息的因私护照和有效签证即可办理。二是简化了自费留学人员的购汇凭证。为方便广大留学生用汇,将原来要求自费留学人员购汇时必须提供境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费用证明的原件放宽到原件、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均可,同时取消了必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和费用证明翻译件的要求。此外,对于自费留学人员购买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须提交的具体凭证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简化。《通知》还大大降低了自费留学人员购汇时预交人民币保证金的要求,将人民币保证金金额由原来的2:1降低为每笔2000元人民币。 《通知》还规定,对于境内居民个人持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在境外进行的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所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在发卡金融机构购汇偿还,购汇金额没有数量限制。这就为居民个人境外消费提供了一种更为便捷和安全的支付方式。 个人因私购汇政策的调整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落实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促进个人用汇便利化的举措,将进一步满足境内居民个人正常、合理的经常项目外汇需求,同时有利于遏制外汇非法交易,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2005-08-03/safe/2005/0803/4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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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以下简称《指引》)及《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并于明年初在银行间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方式。 《指引》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指引》明确了做市商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和对做市商交易的管理等内容。从《指引》发布之日起,凡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均可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做市商资格,经核准后,履行做市义务,并接受定期评估。 从国际主要外汇市场情况看,做市商在提供外汇市场的流动性、提高市场交易效率、转移和分担风险,促进市场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02年,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在欧元和港币交易中进行了做市商制度的试点。现在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是我国进一步发展银行间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配套举措,有利于活跃外汇市场交易,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增强中央银行调控的灵活性,进一步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建设,降低外汇交易清算风险,为外汇市场主体提供多种可选择的交易模式,外汇局还决定从2006年第一个交易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银行间市场交易主体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市场交易汇价浮动幅度,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系统上进行双边询价外汇交易。为方便竞价系统收市后银行及时平补头寸,即期和远期询价交易时间同时延长至17∶30时。(完) 2005-11-24/safe/2005/1124/4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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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促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外汇管理部门受理、审查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了细化。 去年以来,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了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取消了8项行政许可项目,保留39项行政许可项目。此外,还保留了3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 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发布公告,明确了其后续监管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还于7月初发布有关规定,规范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环节,促进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 此次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明确了所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及办理依据。广大客户和各外汇分支局可据此申请和受理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和规范,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有利于外汇管理部门转变职能,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2004-08-05/safe/2004/0805/4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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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 [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Hongkong)Limited] 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5亿美元。 2005-11-15/safe/2005/1115/4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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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荷兰商业银行(INGBankN.V.)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2.5亿美元,其中至少2亿美元需用于发起设立A股投资基金。 2006-04-26/safe/2006/0426/4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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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各方比较关心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细则》的制定,主要体现了管理部门什么样的思路? 答:我们在研究制定《细则》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鼓励藏汇于民,支持个人合理依法持有与使用外汇,实行均衡管理,积极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创新管理,不断适应市场发展变化,便利银行和个人操作;三是坚持公私并重,不断加强和改进个人外汇收支管理,完善跨境资金流动和交易的监管;四是坚持疏堵并举,依靠现代化手段实行有效监管,把政策调整和监管落到实处。 问:日前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提出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此次《细则》中明确年度总额分别为5万美元。请问,这一做法的主要政策考虑是什么? 答:年度总额管理是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年度总额以内的结售汇手续和凭证大大简化和便利,年度总额以上的则加强真实性审核。这次,《细则》明确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以前的2万美元大幅提高到5万美元,将有利于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藏汇于民。与此同时,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也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体现了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原则。此次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应能基本满足个人正常的结汇需要,并有利于抑制违规资金通过个人渠道流入境内。 为防止出现重复购汇和分拆结汇等规避管理的行为,保证年度总额管理的有效性,外汇局建立了银行与外汇局联网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必须通过该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对个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此外,该系统还为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平台,有利于银行公平竞争,而个人结售汇也可以不受地域和银行限制,相关业务办理更加便利。 问:《细则》明确个人参与对外贸易活动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请问这对个人对外贸易带来哪些更多的便利? 答:为体现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给予充分便利的原则,《细则》明确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办理直接或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与个人外汇储蓄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相比,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此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时,限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同性质账户进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时需进行审核,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后,个体工商户可与其委托的代理企业之间办理资金划转,不受账户开立人限制。这些规定,在充分支持和便利个人对外贸易的同时,也有利于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统计和监测,促进个人贸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问:在给予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充分便利的同时,《细则》是如何体现对个人捐赠、赡家款等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加强真实性审核的监管思路的? 答: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也是这次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管理,总的原则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前提下,对其购汇、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只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捐赠、赡家款、遗产继承等外汇流入比较集中的单方面转移项目的外汇收支,提出了明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个人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后方可结汇;赡家款则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后方可结汇;对于遗产继承收入,需提供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后予以结汇。 问:《细则》对资本项目个人外汇收支活动具体是如何规范的? 答:《细则》对个人资本项目管理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配合可兑换进程的总体要求,有序、可控、逐步放开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的限制;二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支持个人依法合理地参与直接投资和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目前证券投资通过合格的境内或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三是简化手续,规范程序,便利交易,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四是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影响较大的交易,进行重点监管,审慎开放,防范风险。 问:过去,个人外汇账户分为现钞户和现汇户,此次《细则》中规定个人可开立外汇储蓄账户。请问,今后是否已经没有现钞户和现汇户的区分了? 答:对于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外汇管理角度讲,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不再对现钞户与现汇户实行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在账户资金存入、结汇、汇出、境内划转、提钞等方面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另一方面,从银行经营角度讲,由于现钞和现汇的运营成本不同,银行可能仍会对储户区分钞户和汇户,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或买卖价格,这属于银行自身的商业经营行为。 问:在《细则》中,多处仍对于外币现钞的存取和汇款有特别的监管要求。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根据反洗钱的规定和打击非法外汇交易的要求,这次《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外币现钞交易的管理,主要包括: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凭有关单据在银行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当日累计超出1万美元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有关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由于我国禁止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因此,合法的外币现钞来源和用途主要应该是符合规定的跨境外汇汇出入、符合规定的境内外币划转和提取,以及符合规定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从国际经验看,加强对现金交易的管理是目前各国监管部门普遍实行的一个原则,也应是我国外汇监管的重点领域。(完) 2007-01-05/safe/2007/0105/4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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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南京市召开2007年度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总结2006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研究部署2007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出席会议并讲话。 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目标,按照资本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原则,配合国家宏观调控,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创新对外金融投资管理,引导证券项下资金有序双向流动。2006年,推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分别批准境内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对外金融投资外汇额度134亿美元、34.88亿美元和5亿美元,新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34亿美元投资额度。同时,加强和改进跨境资本流动的统计监测,严格控制短期外债,进一步规范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和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配合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规范外资流入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结汇以及外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情况得到有效抑制。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限制,允许其先行汇出境外投资相关的前期费用,充分满足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的外汇需求。 会议对2007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深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继续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拓宽对外投资渠道;与有关部门合作,改进外商直接投资的统计监测和资本金结汇管理,完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二是加强外债管理,改进外债统计监测,抑制短期外债过快增长。控制外债资金结汇,改进对外担保管理。三是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促进资金有序双向流动。改善QFII和QDII等合格机构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规范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逐步放宽个人对外金融投资的限制。 李东荣强调指出,当前我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为切实做好2007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他提出六点要求:一是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国际收支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充分认识调节国际收支平衡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指导做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二是狠抓工作作风建设,求真务实,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三是树立为社会服务的意识,积极推动各项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四是尊重科学,依靠科技手段改进监管和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五是增强金融安全意识,在坚持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注意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六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健全内部管理,打造一支思想和业务都过硬的外汇管理队伍。(完) 2007-03-16/safe/2007/0316/4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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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世界银行主办的“国际资金流动性及其影响”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到会并致开幕辞。来自国际金融组织、外国中央银行、投资银行和高校院所的中外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 会议中,邓先宏向与会者介绍了此次研讨会召开的背景及有关情况,从全球视角分析了世界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些不确定因素,如全球经济继续失衡、美国次级债危机影响蔓延、金融市场波动加大、通胀压力上升、全球流动性扩张等,分析了中国宏观经济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并指出,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和国际资金流动性扩张的背景下,中国必须认真总结国际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解决好中国在发展关键时期的战略性问题,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切实维护好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推动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会议围绕国际资金流动性的发展趋势、成因和风险管理;次级债危机背景下国际资金流动性的新特点;国际资金流动性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等主题展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华代表费达翰认为,近年来全球资金流动性总体呈增长态势,新兴市场国家流动性增长形势更趋突出。这些国家流动性充裕的主要原因是金融创新和市场参与,源于比较宽松的货币政策的资金流动性创造已经逐渐消退。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顾大山认为,由于受全球化和全球金融整合程度的加深、FDI规模的增加等因素影响,新兴市场国家的资金流动性将继续增加。巴西央行副行长PauloVieiradaCunha认为,储备管理要扩大视野,立足国际市场,根据资金规模,执行慎重管理原则,在美国赤字可能还将存在一段时间的背景下,更要如此。泰国央行政策研究部门主管YunyongThaicharoen认为,致力于市场开放的措施往往受制于国际资金流动,管理跨境资金流动是许多国家的政策目标。花旗银行(中国)经济学家沈明高认为,美国次级房地产贷款危机还可能继续蔓延,美联储减息意在缓解次级债危机导致的国内流动性紧缩。同时,在次级债危机引发国际流动性紧缩的情况下,私人资金竞相流入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增加了这些国家包括中国的流动性增长压力。 研讨会在热烈的气氛中进行,并取得圆满成功。与会者就会议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对认清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国际金融形势、借鉴国外经验搞好我国外汇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完) 2007-10-31/safe/2007/1031/4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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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标志保险资产管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2005年以来,部分保险机构运用保险外汇资金尝试境外投资,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较好收益。2006年6月,国务院批准保险机构购汇投资境外市场,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积极修订《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抓紧完善并制定了《办法》。《办法》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有利于保险机构改善资产配置,分散风险,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 该负责人强调,《办法》秉持“积极、审慎”原则,将鼓励保险资金走出去与加强风险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实施委托运作。《办法》考虑国内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强的实际情况,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管理,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实现防范风险、提高收益的目标。二是注重管理能力。《办法》确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委托人注重匹配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要求受托人注重风险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尤其是具有一定专长和运作经验;要求托管人建立资产隔离机制、具有一定托管经验和全球托管网络资源。三是放宽投资比例。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办法》规定看似放松管制,实际上对保险机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四是慎用衍生产品。《办法》将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手段,允许保险机构用于套期保值,禁止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五是开展协同监管。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根据各自职责,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加强沟通合作,防范运作风险。同时保监会还将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合作,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他强调,保险机构境外投资各方当事人,应当依规运作保险资金,公平对待保险资产,发现违反《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等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完) 2007-07-31/safe/2007/0731/4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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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2日下午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强烈地震以来,外汇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并部署全系统迅速采取措施积极支持抗震救灾工作。 外汇局党组号召全系统干部职工,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实,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为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工作,外汇局还提出以下几项要求和措施: 一是要求外汇局各分支机构应切实将支持抗震救灾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依靠和配合地方政府,按照所在地人民银行党委的统一部署,全力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抗震救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辖内和本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责任制。 二是抗震救灾期间,各分局要建立支持抗震救灾工作的“绿色通道”,切实做好各项外汇服务工作。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性组织接受的外汇及外币现钞捐款,均可直接存入或划转至其抗震救灾捐款账户,以保证有关外汇赈灾捐款及时划拨到位。 三是各分局应密切关注辖内网络和各外汇业务系统的运行情况,加强监测,确保网络和各外汇业务系统稳定运行以及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是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抗震救灾期间,受灾地区外汇分支机构要切实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抗震救灾信息应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五是广泛开展“献爱心”捐款活动,积极支援受灾地区灾后重建。外汇局各单位要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号召和动员广大干部职工踊跃向灾区人民捐款,用实际行动支援灾后重建工作。(完) 2008-05-15/safe/2008/0515/43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