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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佳节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有关安排,邀请国家档案局局长、中央档案馆馆长毛福民作“做好档案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报告。报告会由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主持。 毛福民局长结合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的工作,从理论的高度,结合一些事例阐述了档案工作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他指出,对档案工作的认识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档案记载着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对人类文明的传承、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进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好教材。第二,档案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工具和载体,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同时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第三,档案是认识和把握事物发展规律的钥匙,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对于把握人类活动的因果关系、基本规律和未来的建设很有借鉴意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重视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的功能,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实现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已是农历腊月29了,但华融大厦三楼的会议中心仍然坐满了人。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马德伦,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东荣、魏本华参加了会议。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中央汇金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和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第43督导组的杨元洲同志等近300人参加了报告会。全体与会同志在认真听的同时,也在深入思考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如何保持党员的先进性,自觉地、努力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婪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让每个人的档案都清清白白,让我们党和国家的档案不断记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辉煌业绩。(完) 2005-02-07/safe/2005/0207/4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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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带领局党组成员和各司负责同志一行,来到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并现场召开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保存有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重要历史档案和文献。外汇局的同志们通过探寻中央档案,重温党的历史,增强了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毛福民局(馆)长对郭树清局长一行的到来,并借此进行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表示热烈欢迎。毛局长介绍了中央档案馆和国家档案馆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情况。中央档案馆馆名是周恩来总理亲笔提写,目前馆藏档案保存有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留下的大量原始墨宝,保存有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在各个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重要的、系统的原始档案。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今天,这些珍贵的档案资料对研究党的历史、研究党的执政规律、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郭树清局长和局党组成员李东荣、邓先宏和方上浦等领导同志,认真仔细观看了展室中关于建党、建军,以及第一次国共合作、井冈山、古田会议和遵义会议等珍贵图片文字资料,详细询问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关心金融事业、对涉及外汇管理方针报告亲笔批示的背景情况等。 通过参观学习,大家普遍感到,档案管理工作看似简单,其实学问很深,许多档案文献在关键时刻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家一致认为,到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重温党史,进行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进一步增强了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对于即将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与认识。(完) 2005-01-07/safe/2005/0107/4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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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4年底,中国外债余额折合美元2285.96亿(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349.62亿美元,上升18.06%。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242.87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54.37%,比上年末增加76.97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1043.09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45.63%,比上年末增加272.65亿美元。 在2285.96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820.92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465.04亿美元。在登记的1820.92亿美元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35.91亿美元,占18.45%;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659.69亿美元,占36.23%;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46.46亿美元,占24.52%;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59.93亿美元,占3.29%;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16.34亿美元,占17.37%;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2.59亿美元,占0.14%。 2004年1-12月,我国新借入外债2059.73亿美元,比上年增加1044.29亿美元,增长102.84%;偿还外债本金1850.2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921.17亿美元,增长99.15%;付息52.17亿美元,与上年基本持平。外债净流入(新借款额减去还本付息额)157.33亿美元,净流入量为上年的4.6倍。 2004年度我国外债的突出特点是:外债流量成倍增加,外债总规模增长迅速,短期外债占比继续攀升。尤其是上半年,受经济快速增长和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外债总规模和短期外债比例都迅速上升。针对这一形势,外汇局和相关外债管理部门出台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控制了外债增长。据初步测算,2004年末,我国债务率(外债余额与货物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之比)为34.9%,负债率(外债余额与GDP之比)为13.86%,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约为17.1%,各项指标均处于国际标准安全线之内。(完) 2005-03-16/safe/2005/0316/4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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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东方汇理银行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同时明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东方汇理银行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5-04-08/safe/2005/0408/4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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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 Co.,International Limited)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5-03-10/safe/2005/0310/4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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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提高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对外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为便利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自1994年起,先后七次对境内机构外汇收入保留现汇政策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2004年3月,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地区总限额,全国按统一的标准核定账户限额。2005年2月,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延长了超限额结汇期限,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 《通知》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际情况,再次调整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30%或50%调高到50%或80%。其中,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调整为50%;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含)以上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调整为80%;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由以前的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调整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外汇账户限额仍可以保留100%。 《通知》还要求各外汇分局认真组织做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调整工作,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统计分析、监测管理,维护外汇收支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此次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调整,再次扩大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资金使用的自主权,有利于降低结售汇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值得指出的是,此次政策调整使境内机构可以更大限度地按自己的意愿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从而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结售汇制度的改革。由于企业的结售汇行为更多地体现了市场需求,此举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背景资料:近几年我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情况 外汇账户管理和账户限额的核定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重要制度,是结售汇体制的基础,也是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进行了多次调整。 一、1994年外汇账户管理改革 1994年初我国建立了银行结售汇体制,并对中资企业实行了强制结汇制度。自1994年1月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但对中资企业,除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的公司,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以及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等,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外,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均不能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结汇。 二、1997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1997年9月,为了适应我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对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便于管理,这次改革将外汇账户从性质上区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同时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从功能上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并对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对于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这次账户改革规定: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和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其净资产大于或等于其注册资本的30%的,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可以保留的最高限额为本企业上年进出口总额的15%。对于境外承包工程、国际劳务等经常项目外汇专用账户,这次改革规定企业可以全额保留外汇收入。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账户限额根据其实收资本情况和经常项目外汇周转情况核定。 三、2001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1年11月12日发布实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放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扩大开户范围,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状况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同时规定,对于年度进出口总额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确因经营需要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开立2-3个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政策及限额核定标准不变。 四、2002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2002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推出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取消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允许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将原有的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了统一的限额管理,统一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账户限额,对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按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核定初始限额,同时,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5%为各分局核定地区总限额,允许外汇局在地区限额范围内对具有特殊情况的境内机构调整账户限额。对捐赠、援助和国际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其收入的100%核定限额;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政策,同时设计开发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五、2003年进一步放开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2003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9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境内部分特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放宽了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限额。 《通知》将国际承包工程及国际劳务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招标中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纳入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并将其账户限额的核定标准进行了提高,由目前按照上年度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提高到按照100%核定。 《通知》允许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等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账户上的政策,解决了现行政策中此类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不足的矛盾,适应了企业外汇资金运作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因结汇、购汇产生的手续费、汇率差价等成本,满足企业对外汇的需求,极大地方便了企业经营,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2004年5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 经过2002年10月对所有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普遍调整,以及2003年8月对部分特殊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放宽,境内机构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需求基本上得到了满足。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外经济蓬勃发展,外汇储备持续较多增加,为继续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进一步推进结售汇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2004年3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 2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标准。 《通知》充分考虑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需求,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50%。在核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以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的实际收入为基础,并结合其实际的用汇情况,按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关系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标准分档次进行核定,即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按需核限”。此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小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且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 (二)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基本平衡及支出大于收入的,即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 (三)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地区总限额,全国按统一的标准核定账户限额。为增强外汇账户政策管理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使全国的企业享有同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标准。 此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目的,一是便利企业经营,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便利企业外汇收支;二是降低成本,简化手续以进一步提高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三是进一步增加全国政策的透明性和一致性,使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均能享有平等的待遇,真正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七、2005年3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 2005年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进一步作出重大调整。 《通知》首先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其次,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此次政策调整是继2004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后的又一重大政策举措。此次政策调整基本上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方面的限制,使企业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结售汇交易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提升企业外汇资金管理水平,从而在外汇管理方面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2005-08-02/safe/2005/0802/4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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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查处和取缔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一些以外汇、投资信息咨询为名、诱骗国内投资者从事互联网境外炒汇的非法网络炒汇活动,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今年3月始,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部署天津、吉林、福建、上海、辽宁、湖南、广东等地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开展了为期半年的名为“断网行动”的打击网络炒汇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遏制了网络炒汇活动的蔓延态势。 “断网行动”期间,天津、吉林等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联合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先后破获了一批网络炒汇重大案件。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天津市外汇局的积极配合下,经缜密侦查,一举破获了天津财智外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财智公司)网络炒汇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杨军(财智公司法定代表人)、彼得查(新加坡人,自称新加坡赫得森环球资本有限公司职员)等3人。经查,自2004年9月以来,杨军等人以举办金融知识讲座的名义招揽了大量客户,向每人收取5000美元以上的等值人民币或外币作为保证金,通过新加坡赫德森公司互联网交易平台非法炒汇,并向客户收取每手交易50美元的手续费。吉林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联合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破获了吉林亨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亨源公司)网络炒汇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晶(亨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扣押68台计算机、公司财务资料等涉案物品。经查,自2005年11月以来,李晶等人以香港亨达投资公司和新西兰亨达投资公司国内东北地区代理名义招揽客户,帮助或代表客户进行网络炒汇,并将总计3170万元人民币客户资金汇往境外关联公司炒汇。此外,各地公安机关与当地外汇管理、工商、银监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对不构成犯罪的网络炒汇活动及时采取行政处罚,予以取缔。辽宁、福建、广东等地公安、外汇管理、工商等部门联手查处、取缔了一批从事网络炒汇活动的公司、窝点和团伙。 通过此次专项打击行动发现,当前我国北京、天津等地的非法网络炒汇活动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欺诈性很强。许多从事网络炒汇公司都使用极具诱惑力的字眼进行宣传,刻意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投资回报率,欺骗投资者。有的骗子公司利用外汇保证金交易行骗,其交易系统与境外外汇交易系统并不连接,在对客户有利时甚至会出现系统故障。国内投资者在不熟悉国际外汇市场情况下,容易成为诈骗分子侵害的目标。上述财智公司案件中,4名客户投入的63.9万美元亏损57.1万美元。今年初,辽宁大连一家所谓“环球银行”的网络炒汇平台的负责人卷走客户资金后下落不明。此外,从事网络炒汇的公司或机构都声称与境外某很有名气的公司或机构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或机构在我境内的代表处,并且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一般也能查到这些境外合作者的资信情况,加之高利的诱惑,投资者很容易上当受骗。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一些从事网络炒汇的公司以所谓“讲座”、“培训”、“咨询”名义向客户推介交易方法,客户按其方法自行与境外公司取得联系并将资金汇往境外指定账户后,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但是也有少数公司通过协助客户交易或代理客户交易,从中赚取手续费。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参与双方不受法律保护。国内投资者参与网络炒汇,不仅违法,而且面临较大的资金风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外汇交易,远离非法的网络炒汇活动。 今后,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网络炒汇查外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网络炒汇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完) 2006-11-24/safe/2006/1124/4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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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满足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允许中国银行首家试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经2003年和2004年两次扩大试点,目前已有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获准开办此项业务。近年来,国内银行衍生产品交易和管理能力逐步提高,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进,货币市场发展日渐成熟。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国内经济主体对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汇率避险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币对外币间远期和掉期交易是银行为客户提供套期保值的主要汇率风险管理工具,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掉期业务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扩大办理人民币对外币远期业务银行主体,只要银行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备案后均可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二是实行备案制的市场准入方式,加强银行的内控和自律管理。三是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客户报价,增强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促进交易,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四是放开交易期限限制,由银行自行确定交易期限和展期次数。五是扩大交易范围。在现有的贸易、服务、收益三大类经常项目交易基础上,放开包括经常转移在内的全部经常项目交易,另外增加部分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通知》还允许银行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凡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向外汇局备案后即可办理掉期业务。掉期业务的定价方式、交易期限结构等管理规定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一致。在交易范围方面,除远期结售汇业务规定的各项交易外,还根据掉期业务的特殊性,适当增加了部分交易范围。 《通知》中明确了银行对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相关交易应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保证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管理部门将通过对市场非现场监管,提升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 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对于便利国内经济主体的汇率风险管理、扩大银行的服务范围、培育国内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市场等具有重要意义,是加强外汇市场基础建设、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附件:名词介绍 远期结售汇业务: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签订远期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日期,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例如,某进口企业预计3个月后将向国外进口商支付一笔美元货款,为锁定财务成本,该企业可以与银行提前签订远期售汇合同。这样,3个月后无论当时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如何变动,该企业都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汇率用人民币从银行购买美元货款,降低了汇率风险。 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在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中,境内机构与银行有一前一后不同日期、两次方向相反的本外币交易。在前一次交易中,境内机构用外汇按照约定汇率从银行换入人民币,在后一次交易中,该机构再用人民币按照约定汇率从银行换回外汇;上述交易也可以相反办理。例如,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进口商支付的出口货款500万美元,该企业需将货款结汇成人民币用于国内支出,但同时该企业需进口原材料并将于3个月后支付500万美元的货款。此时,该企业就可以与银行办理一笔即期对3个月远期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即期卖出500万美元,取得相应的人民币,3个月远期以人民币买入500万美元。通过上述交易,该企业可以轧平其中的资金缺口,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2005-08-09/safe/2005/0809/4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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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为配合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内外汇市场发展进程加快,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迅速增长。截至2006年9月末,国内已有53家银行取得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其中21家银行取得对客户掉期业务经营资格。2006年1-9月远期结售汇累计交易量比去年同期增长42%。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逐步增长的规避汇率风险需要,结合政策实施一年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按照便利交易、简化操作、科学管理的原则,《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的内容可大致概括为以下四方面: 第一,进一步放开交易范围限制,只要符合即期结售汇管理规定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和掉期保值,充分满足国内经济单位外汇收支类型日益多样化的保值需求。 第二,简化管理手续。明确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管理均在履约环节办理,合约到期时银行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凭证按规定为其办理结售汇,提高业务效率。对于合约调整和违约等情况,由银行按照商业原则与客户自行处理,增强经营的灵活性。 第三,明确银行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交易敞口的处理。银行对因客户掉期业务违约形成的交易敞口可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平盘,利于银行的风险管理。 第四,明确居民个人可以在银行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购汇境外理财或投资项下外汇收支的避险保值,居民个人也有了规避风险的正规渠道。 三、请介绍一下当前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应注意的方面。 答:当前,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正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的原则顺利进行,人民币汇率灵活性逐步扩大,企业的汇率风险防范意识正逐步增强。在从事对外贸易和投资活动中,企业运用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工具进行风险保值,虽然要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但可以控制汇率风险,锁定经营成本和利润。 银行应适应市场需要,为客户设计更多的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要。同时,银行也要履行必要的监管义务,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的服务,按规定对客户的交易凭证进行审核。 我国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现阶段外汇交易应以风险防范为主,不鼓励利用衍生工具从事投机性交易。目前人民币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尚不能自由流出入,境内参与境外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无法实现套补,风险无法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迅速发展,交易范围扩大,参与主体增加,交易日趋活跃,金融监管逐步完善,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国内外汇市场从事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证。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我国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将进一步增加,多方面的需要将进一步得到满足。(完) 2006-11-05/safe/2006/1105/43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