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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如何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汇出业务? 答:境内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含),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2018-08-15/tianjin/2018/0815/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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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了解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企业运营模式和特点,听取企业对外汇管理及服务的建议,解决企业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遇到的问题,近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实地走访某互联网信息企业。 走访中,滨海新区中心支局详细听取了企业关于公司发展历程、当前经营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需求的介绍。企业人员对外汇局提供的政策解答和耐心服务表示感谢。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加大实地走访调研企业的力度,了解地区特色及新兴产业发展特点,广泛听取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深入研究,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和新兴产业发展。 2018-11-29/tianjin/2018/1129/1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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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赴中新天津生态城开展调研,与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就共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参与跨境人民币、外汇管理改革,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特色产业发展等问题进行交流,并实地走访代表性企业。 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始终以支持区域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党建引领业务发展,有效发挥金融和外汇管理服务职能,以需求为导向,积极支持中新天津生态城特色产业发展。 2018-12-13/tianjin/2018/1213/1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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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外汇局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服务水平,天津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采取多种措施对现有政务服务方式进行了全面改进提升,精细化的便民服务和丰富的办事指引公布手段得到了业务主体的一致好评。一是充分利用分局互联网平台,将相关行政许可操作指南及其申请表格在分局互联网上公布,方便企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业务。同时还设立咨询专线,并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布。二是丰富对外公布办事指引渠道,在通过互联网公布之外,增加了制作二维码、刊印宣传册等方式,使业务申请主体更为迅速便捷地弄懂办事流程和材料要求。统一制作了行政许可办事标识牌,放置于柜台明显位置,对外公布已提供的便民措施,并全面优化柜台布局。三是为企业做好便利化服务,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并主动无偿为业务申请主体复印相关业务申请材料,避免申请人为相关材料多次往返。 2018-07-25/tianjin/2018/0725/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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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简称直接申报)的申报顺序要求? 答:为避免数据重复或遗漏,各申报主体在报送以自身名义、代理客户、作为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生或掌握的国际收支交易流量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时,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申报范围:一是有境内托管人的,由境内托管人负责代为报送相关数据,委托人不重复申报;二是无境内托管人,但相关对外业务由境内代理人以本机构名义投资或由管理人以相关产品名义投资的,由其境内代理人或管理人代为报送,被代理人或委托人不重复申报;三是既无境内托管人,也无境内代理人或管理人的,相关境内机构应报送以自身名义投资的部分,包括以自身名义持有,但使用客户资金对外投资的部分。 2020-03-17/tianjin/2020/0317/1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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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简称直接申报)的申报主体要求? 答:直接申报的范围是申报主体自身或所托管(代理)业务的国际收支交易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直接申报主体为境内法人和境外法人在境内分机构(分行)。 对于境内法人机构,申报主体为法人机构总部,申报数据涵盖机构总部及其境内分支机构整体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 对于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机构(分行),在牵头报送境内各分机构(分行)业务时,应按照一家境内分机构(分行)报送一套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报表的方式。以每家境内分机构(分行)的金融机构标识码来进行区分和报送,不得将境内各分机构(分行)的业务合并为单一机构数据进行报送。 2020-03-16/tianjin/2020/0316/1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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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1-31/tianjin/2020/0131/1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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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全辖)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3-31/tianjin/2020/0331/1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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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第十条(三)中提到的“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否有可供查询的名单? 答:目前外汇局尚无名单可查。通常情况下,这三类地区均与我国银行无汇路可通或根据实际形势变化出现汇路间断。企业如想按照该条规定办理外币现钞提取业务,应遵循《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汇发[2015]47号)规定,向银行提供能证明外币现钞交易必要性以及证明交易真实性、合法的相关单证,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2019-12-27/tianjin/2019/1227/1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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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外保内贷履约而进行短期外债登记的主体能否为境外个人和境内企业?能否为境外银行? 答: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且债务人需为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符合以上条件的外保内贷发生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因此,因外保内贷履约而进行短期外债登记的主体只可能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债务人),不可能为境外个人、境外银行。 2019-12-20/tianjin/2019/1220/13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