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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分部门看,住户部门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与上月末基本持平;广义政府和境外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云南省本外币各项存款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其中,除广义政府和境外存款外,各部门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去年同期下降。分部门看,住户部门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速与上月末基本持平,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比上月末有所下降,境外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9426.5亿元,比年初增加1504.97亿元,同比多增531.1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2.41%,比上月末下降0.2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0.63个百分点。月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9271.56亿元,比年初增加1524.9亿元;同比增长12.62%。月末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2.58亿元,比年初减少2.63亿元,同比减少20.55%。本外币存款变动情况及特点具体如下:分部门看,本外币存款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一)住户部门存款增速与上月末基本持平,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2539.48亿元,比年初新增526.34亿元,同比多增190.12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2.73%,比上月末下降0.28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2.74个百分点。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6243.22亿元,比年初新增148.74亿元,同比多增23.41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4.65%,与上月末和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与上月末基本持平,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8405.12亿元,比年初增加332.38亿元,同比多增146.82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7.58%,比上月末下降0.1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4.81个百分点。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减少 5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7872.63亿元,余额比年初增加548.59亿元,同比少增9.53亿元;余额同比增长5.94%,比上月末下降1.7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5..66个百分点。其中,财政性存款余额960.24亿元,比年初增加418.45亿元;余额同比增长38.47%,比上月末上升44.6个百分点;机关团体存款余额6912.39亿元,比年初增加130.13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59%,比上月末下降6.66个百分点。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559.17亿元,比年初新增100.16亿元,同比多增207.75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9.64%,比上月末上升26.1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51.37个百分点。 (五)境外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减少 5月末,境外存款余额50.09亿元,比年初减少2.49亿元,同比少增4.07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3.93%,比上月末下降4.8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5.57个百分点。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去年同期下降 5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4602.2亿元,比年初新增1110.82亿元,同比少增25.27亿元;余额同比增长9.94%,与上月末基本持平,比去年同期下降3.13个百分点。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4209.48亿元,比年初新增1120.19亿元,同比增长10.04%。月末外币各项贷款余额57.22亿元,比年初减少0.74亿元,同比下降0.31%。分部门看,本外币贷款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与上月末和去年同期均基本持平 5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6406.2亿元,比年初新增270.56亿元,同比多增113亿元;余额同比增长8.87%,比上月末上升0.3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0.55个百分点。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892.49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60.76%),同比增长16.92%;余额比年初新增281.4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13.71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39.24%),同比减少1.62%;余额比年初减少10.84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去年同期下降 5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7895.04亿元,比年初新增825.19亿元,同比少增151.09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0.25%,比上月末下降0.5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4.63个百分点。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速同比上升,短期贷款增速同比下降,票据融资增速同比大幅下降。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2070.71亿元,同比增长16.35%,比上月末下降0.7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0.86个百分点;短期贷款余额4284.45亿元,同比减少0.8%,比上月末上升0.6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2.54个百分点;票据融资余额982.09亿元,同比减少1.53%,比上月末下降3.8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12.66个百分点。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与上月末持平 5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0亿元,与上月末和年初持平。 (四)境外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5月末,境外贷款余额300.96亿元,同比增长15.99%,比上月末上升2.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0.03个百分点。余额比年初新增15.07亿元,同比多增12.82亿元。 2017-07-13/yunnan/2017/071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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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6-11-08/yunnan/2016/1108/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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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第二季度云南省企业家问卷调查简述 2017-07-13/yunnan/2017/071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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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第二季度城镇储户问卷调查简述 2017-07-13/yunnan/2017/071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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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第二季度云南省银行家问卷调查简述 2017-07-13/yunnan/2017/071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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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5月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07-13/yunnan/2017/071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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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5月云南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07-13/yunnan/2017/071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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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5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07-13/yunnan/2017/071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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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6年6月30日) 2016-11-08/yunnan/2016/1108/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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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资本金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申请主体应按规定如实向银行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使用(包括外汇资本金直接支付使用)时填写《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 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 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银行)登记后或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七、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按相关程序暂停其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取消其意愿结汇资格,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3月30日 附件1: 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015-04-22/yunnan/2015/0422/1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