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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4年1月) 2024-02-26/jiangxi/2024/0226/2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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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制定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 附件: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 2026年4月21日 附件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不含实物贵金属,下同)、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是指金融机构独立运营并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第四条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仅面向许可的区域客户提供。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对客户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审核,面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即将进入金融产品购买、金融服务使用环节时,应进行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第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吸收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业务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 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网络营销。 第二章 网络营销内容规范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的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有关审核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营销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 第八条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以金融产品合同为准,涉及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类别、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的,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进行展示,不得有重大遗漏、刻意隐瞒或误导。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理性的投资观和健康的消费观。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并及时更新本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的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信息、营销使用的通信码号资源等,并通过客服热线或自营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真实、准确披露委托其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基本信息,并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网址、客服热线等联系方式。 第十条 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三)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者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者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 (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五)利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 (六)涉及分期付款的,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七)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网络营销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网络营销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多类别金融产品,应当为各类金融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第十三条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的,应当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第十四条 开展网络营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 以弹窗广告形式开展网络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第十五条 组合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注意,不得违法搭售金融产品,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 第十六条 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对其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其不通过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之外的渠道开展网络营销;加强合规审查,及时审看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账号,保障营销宣传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对从事金融产品营销及相关信息内容生产活动主体的资质、资格核验,并在金融产品营销类账号主页展示其金融业务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认证材料名称,对于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时采取暂停提供相应领域信息发布服务、关闭相关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巡查、监测,发现金融产品营销宣传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信息发布服务,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以及演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应当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机构和个人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应当与获得的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包含“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但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其金融业务资质产生误认的除外。 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明确划分双方责任和义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网络营销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定价、质价相符。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未按照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损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督促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恪守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按照互联网平台资质能力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从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含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客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识别、评估、防范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规展业、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如发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合作,并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保障金融产品品牌独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避免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产生品牌混同;为贷款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应当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产品信息。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事先核实其金融业务资质,并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线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参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公平竞争以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需要提供客户信息和数据的,应当取得客户授权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有关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和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本领域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金融机构客户所在区域的认定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依职责负责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领域,金融监管总局依职责负责银行、保险等领域,中国证监会依职责负责证券、基金、期货等领域,国家外汇局依职责负责外汇领域。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信息、资料。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中的互联网收费监管、广告监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必要时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商请金融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依照其规定。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金融产品营销信息内容、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 第二十九条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网络营销的监测、线索通报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账号名称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在商标中使用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有关金融行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依法实施自律惩戒。建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集中披露平台,加强金融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日常监测,及时移送有关问题线索。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理性投资、健康消费,完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举报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依法依职责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开展网络营销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营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金融组织自行或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合作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2026-04-24/guizhou/2026/0424/1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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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贯彻稳健的货币政策,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稳中求进,主动作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支持全省稳增长、调结构的力度保持强劲。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5年云南省金融运行总体平稳 2015年,云南省金融运行呈现以下特征:存款增速回升;贷款增长提速,信贷投放精准度提高;表外融资继续下滑,企业债券融资大幅增长;涉外收付呈现逆差,跨境人民币结算比重提升。 (一)存款增速回升,但增长基础仍不稳固 截至2015年末,全省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25204.56亿元,同比增长11.27%,比年初新增2610.53亿元,增速分别较3、6、9月末提高3.44个、4.74个和1.47个百分点。进入四季度,各项存款增速均保持在两位数以上,增速明显加快。地方政府债券成功发行形成大量资金沉淀,导致财政性存款大幅增加,是推动各项存款增速加快的主要原因。从9月份开始,全省地方债开始大量发行,9—11月地方债的发行总量达1109.4亿元,是前9个月的2.42倍。住户存款增长依然乏力,全年增长8.29%。由于集中发债导致的存款增长不可持续,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的基础仍不稳固。 (二)各项贷款增长提速,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 截至12月末,全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1243.17亿元,同比增长15.65%,增速连续12个月保持在15%以上,比上年末提高1.77个百分点。其中,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0879.1亿元,同比增长15.92%,高于全国1.62个百分点,居全国第12位、西部十二省区第5位。贷款增加2598.35亿元,同比多增400.22亿元,超额完成省政府年初新增2200亿元的建议目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存款增长乏力、可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加大存量贷款盘活力度,着力提高资金利用率,进一步加大了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年末,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为84.3%,增量存贷比达99.5%,1—12月累计发放本外币贷款15987.33亿元,同比多增2951.7亿元。 (三)稳增长与扶弱扶小并重,信贷投放的精准度明显提高 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切实加大对重点项目、民生领域及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2015年,全省新增中长期贷款1549.06亿元,同比多增222.76亿元,占同期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达59.62%,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截至11月末,全省19户重点省属企业贷款余额达1976.29亿元,同比增长13%,比年初新增239.66亿元,占贷款增量的比重达9.2%。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截至2015年末,剔除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后,本外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7.78%,高出全省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2.13个百分点;涉农贷款增量占比达35.1%;保障性住房贷款同比增长70.10%。 (四)表外融资大幅萎缩,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规模创历史新高 2015年以来全省表外融资继续下滑。截至11月末,全省表外融资中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未贴现承兑汇票比年初合计减少499.45亿元,同比少增483.14亿元。监管政策趋严和需求不足是导致表外融资大幅萎缩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全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规模实现快速增长。1-12月,全省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960.3亿元,同比增长30.2%,再创历史新高。 (五)涉外收付和结售汇继续呈现逆差,跨境人民币结算比重提升 1-11月,全省进出口总额同比下降20%。其中出口下降5.5%,进口下降42.9%。受此影响,全省涉外收付也出现下滑。1-12月,全省涉外收付和结售汇分别为327.14亿美元和141.37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18.19%和9.71%。涉外收付和银行结售汇全年均呈现逆差,逆差分别为4.75亿美元和20.31亿美元。在全球经济环境低迷、全省对外贸易疲软、人民币贬值等因素共同作用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量有所下滑,但跨境人民币在跨境收支中的结算比重进一步提升。全省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量752.3亿元,同比下降3.57%。其中,贸易等经常项下同比增长13.74%,投资及跨境融资等资本项下同比下降了35.45%。全年人民币跨境收支占全部本外币跨境收支的比重达38.97%,同比提升近5个百分点。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量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35.95%,同比提高近10个百分点。 (六)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银行业景气状况较为低迷 据我行对全省115个银行高管和183户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四季度全省企业经营状况及银行业景气状况均持续低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四季度企业家宏观经济信心指数为41.3%,较上季度下降5.2个百分点。经济下行的影响已渐渐从企业传导至银行,在银行贷款审批条件趋严、贷款质量下降等多重因素作用下,银行经营压力加大,银行业景气指数为57.4%,较去年同期下降8.7个百分点,处于近几年来的低位水平。 二、我行主要工作措施 (一)保持货币信贷较快增长。印发《2015年云南省信贷指导意见》、参与拟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牵头及参与举办政银企融资对接会5次,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有效满足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园区的合理融资需求。率领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到红河州开展重点项目建设融资对接,创新了重点区域金融支持的新模式。相关做法有效促进了信贷总量的合理较快增长。 (二)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牵头拟定《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督促金融机构坚持让利原则,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12月,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各期限贷款加权平均利率5.83%,比上年末回落1.46个百分点。其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回落至6.08%的较低水平。 (三)推动直接融资再创新高。积极推动企业运用新型债务融资工具,首单20亿元资产支持票据成功发行。2015年,全省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960.3亿元,同比增长30.2%,再创历史新高。增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富滇银行70亿元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完毕。 (四)稳步推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力推广跨境人民币贷款,为企业开通了面向东盟、南亚地区融资新渠道。全省办理22笔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累计合同金额35.24亿元。支持省内4家大型跨国企业搭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经常项下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快速发展,累计办理经常项下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21.91亿元,业务覆盖41个国家和地区。积极推动国际投贷基金发展,聚信海荣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成功落户云南。全国首家中缅货币兑换中心在德宏州挂牌成立,发布人民币兑缅币“瑞丽指数”,全年人民币兑缅币累计交易2.02亿元。农业银行泛亚业务中心挂牌成立,正式启动全国首个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挂牌交易平台。截至12月末,人民币对泰铢、越南盾、老挝基普银行柜台兑换业务量累计达1.5亿元。 (五)探索云南金融精准扶贫方式。牵头建立滇西边境片区扶贫开发金融服务联动协调机制,积极参与推动乌蒙山区、迪庆藏区、石漠化地区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形成文山石漠化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四位一体”扶贫新模式,年内为借款人节约利息支出约8838万元。进一步优化扶贫贴息贷款流程,提高扶贫精准度,1—11月累计发放扶贫贴息贷款365.70亿元,贴息资金15.87亿元,较去年增加9.97亿元,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申贷满足率达70%以上。引导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发放易地扶贫搬迁贷款, 8月至11月累计发放贷款218亿元。年末,全省93个贫困县各项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6.4%,比年初增加832.96亿元,信贷资金对片区农业增产、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起到了有力支撑。 (六)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2009年以来,很多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开展了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了一定成效。2013年底中央改革办确定人民银行牵头两项改革任务,人民银行牵头形成了“两权”贷款试点意见的送审稿。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2015】45号)。由于试点涉及突破《物权法》和《担保法》中关于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相关法律条款,为此,人民银行代拟了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草案。 2015年 12月 27日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允许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至 2017年 12月 31日前 试行。云南开远市、砚山县、剑川县、鲁甸县、景谷县、富民县可以试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大理市、丘北县、武定县可以试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下一步,昆明中支将指导相关县市严格按照45号文的要求,加快完善“两权”确权登记、评估流转等基础条件,创新“两权”抵押相关信贷产品和担保方式,尽快建立抵押物处置和风险补偿机制,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总结,推动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七)跨境金融合作取得历史性突破。与老挝央行举行首次正式双边会谈,开启了滇老双边金融合作与交流的新里程。人民银行昆明中支首次独立组团访问泰国银行北部分行,滇泰央行金融合作取得新突破。创新推出跨境人民币反假合作云南模式,在沿边8个州市举办跨国人民币反假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2016-02-22/yunnan/2016/022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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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同比增速回升,其中,活期存款减少导致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回落,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小幅回升,广义政府存款持续保持高速增长,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同比增速回落,境外存款同比出现负增长;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保持强劲,其中,住户部门贷款环比小幅增长,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回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环比小幅减少,境外贷款增速增量双降。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同比增速回升 10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4562.05亿元,同比增长10.27%,增速连续两个月回升。比上月新增12.80亿元,较年初新增1968.01亿元。 从存款来源结构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和广义政府仍然是存款的主要来源部门,占各项存款的比重分别是42.4%、27.3%和27.7%(合计97.3%),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和境外存款占比仅为2.5%和0.2%。 (一)活期存款减少导致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回落 10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0412.44亿元,同比增长7.41%,同比增速连续21个月下滑,但增速降幅环比收窄。比上月减少157.84亿元,较年初新增504.25亿元。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4988.89亿元,同比增长5.94%;比上月减少128.47亿元,较年初增加132.60亿元。活期存款环比减少额占住户部门存款环比减少总额的81.39%,是本月住户部门存款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小幅回升 10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6709.45亿元,同比增长4.25%,为今年2月以来最高增速。比上月新增121.78亿元,较年初增加344.10亿元。 (三)广义政府存款持续保持高增长 10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为6791.65亿元,同比增长19.06%。比上月新增33.00亿元,较年初新增946.18亿元。其中,财政性存款比上月减少145.13亿元,较年初新增229.59亿元。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同比增速回落 10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610.54亿元,同比增长52.76%。比上月新增15.17亿元,较年初新增181.18亿元。 (五)境外存款同比出现负增长 10月末,境外存款余额为37.98亿元,同比减少4.12%,连续两个月出现负增长。比上月新增0.67亿元,较年初减少7.69亿元。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强劲 10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0791.69亿元,连续10个月保持15%以上的高增长。比上月新增161.72亿元,较年初新增2146.88亿元。 从贷款投向主体结构看,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投向住户部门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合计投放贷款余额20547.01亿元,占比98.82%;境外贷款244.6亿元,占比1.18%;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拆放体量较小,余额仅为0.06亿元。 (一)住户部门贷款环比小幅增长 10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5635.06亿元,同比增长12.17%。比上月新增1.32亿元,较年初新增475.58亿元。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088.57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54.81%),同比增长14.81%,比上月新增13.33亿元,较年初新增318.83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46.49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45.19%),同比增长9.12%,比上月减少12.01亿元,较年初新增156.75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回升 10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4911.95亿元,同比增长18.01%。比上月新增165.44亿元,较年初新增1655.41亿元。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速良好,同比增长15.72%,增速环比提高2.24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217.71亿元,同比多增188.37亿元。短期贷款同比增长7.36%,增速连续四个月回落。融资租赁和各项垫款增长较为稳定,分别环比新增4.66亿元和5.15亿元。此外,票据融资规模较上月减少27.68亿元,增速小幅回落。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环比小幅减少 10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0.06亿元,比上月减少2亿元,较年初新增0.01亿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增量双降 10月末,境外贷款余额224.63亿元,同比增长10.86%。比上月减少3.04亿元,较年初增加15.87亿元。 附件1: 2015年10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附件2: 2015年10月云南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附件3: 2015年10月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5-11-26/yunnan/2015/112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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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回落,其中,活期存款增加导致住户部门存款增速持续回升,非金融企业存款同比增速回落,广义政府存款增速环比放缓,境外存款增速环比回升;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保持强劲,其中,住户部门贷款环比小幅增长,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环比回落,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环比减少,境外贷款增速增量双升。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回落 1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5121.39亿元,同比增长9.64%,比去年同期回落1.94个百分点。比上月(即年初)减少83.17亿元。 从存款来源结构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和广义政府仍然是存款的主要来源部门,占各项存款的比重分别是42.7%、27.5%和27.2%(合计97.4%),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和境外存款占比仅为2.4%和0.2%。 (一)活期存款增加导致住户部门存款增速持续回升 1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0732.88亿元,同比增长9.46%。比上月(即年初)减少54.69亿元。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5274.70亿元,同比增长12.26%,为近18个月以来首次出现两位数以上增速。比上月(即年初)减少45.57亿元,同比少减112.14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回落 1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6909.87亿元,同比增长4.21%。比上月(即年初)减少52.71亿元。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环比放缓 1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为6836.23亿元,同比增长14.10%,增速较去年同期回落 11.19个百分点。比上月(即年初)减少36.87亿元。其中,财政性存款同比减少17.39%,近14个月以来首次出现负增长,比上月(即年初)小幅新增0.99亿元。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同比增速上升 1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600.57亿元,同比增长35.64%,比去年同期上升8.63个百分点。比上月(即年初)新增61.64亿元。 (五)境外存款增速环比回升 1月末,境外存款余额为41.85亿元,同比增长1.56%,增速较上月回升8.45个百分点。比上月(即年初)减少0.54亿元。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强劲 1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1634.62亿元,同比增长14.12%。比上月(即年初)新增392.04亿元。 从贷款投向主体结构看,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投向住户部门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合计投放贷款余额21375.47亿元,占比98.80%;境外贷款259.08亿元,占比1.20%;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拆放体量较小,余额仅为0.06亿元。 (一)住户部门贷款环比小幅增长 1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5778.55亿元,同比增长10.37%,比去年同期下降5.97个百分点。比上月(即年初)新增51.96亿元。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228.82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55.88%),同比增长14.60%,比上月(即年初)新增42.57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49.73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44.12%),同比增长5.45%,比上月(即年初)增加9.39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回落 1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5596.93亿元,同比增长15.53%,比去年同期降低0.19个百分点,比上月(即年初)新增341.22亿元。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速有所回升,同比增长14.74%,比上月(即年初)增加273.34亿元;短期贷款同比增速出现回落,同比增长5.07%,比上月(即年初)减少21.08亿元。票据融资同比大幅增长116.57%,比上月(即年初)新增81.11亿元,占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新增额的23.77%。此外,融资租赁和各项垫款规模分别较上月(即年初)增加3.66亿元和4.19亿元,增速小幅回升。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环比减少 1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0.06亿元,比上月(即年初)减少3.00亿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增量双升 1月末,境外贷款余额259.08亿元,同比增长16.07%。比上月(即年初)增加1.86亿元。 2016-03-21/yunnan/2016/032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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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云南省分局召开2016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学习贯彻2016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2015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深入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研究部署2016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任务。杨小平局长对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刘莹副局长作工作报告,各州市中心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外汇管理科科长,省分局各处室负责人和科长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对2015年全省外汇管理各项工作成绩的取得进行了肯定,过去一年,云南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围绕总行、总局的部署、全面把握新常态,主动提升管理水平,在深化改革,促进创新,支持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升级;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冲击、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取得新成效。 会议指出,2016年我省外汇流出压力将更加凸显,防范跨境资本持续外流将更加困难,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任务将更加艰巨。从宏观经济面看,我省经济企稳基础不牢,进出口结构较为单一,涉外企业生存状况不断恶化,这将导致2016年全省外汇收支延续下滑态势;从微观经济主体看,随着云南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地位的明晰,企业境外投资、海外增资、境外旅游及留学等用汇仍将保持较高需求;从利率环境看,跨境资金流动的短期波动将进一步增大,美元回归强势地位将导致资本进一步流出。 会议明确,在2016年严峻的外汇管理形势下,全省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牢牢把握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主基调,紧紧围绕“扩流入,控流出”的核心点,强化底线思维,加强监测预警,深化改革创新,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为“十三五”开好局、起好步。 最后,会议安排部署了2016年云南省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继续以“五个转变”为统领,推进直接投资等重点领域改革,推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试点政策落地,着力支持云南辐射中心建设。二是综合运用购付汇监测和约谈机制以及外汇检查各种手段,着力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冲击。三是坚持简政放权,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加强对外宣传、特色调研和队伍建设,着力增强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四是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着力落实从严治党要求。 2016-01-21/yunnan/2016/012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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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启动以来,临沧市立足“沿边政策、地域宗族”优势,持续推进与缅甸掸邦第二特区(缅甸佤邦)开展跨境金融合作,双边在金融合作长效机制建设方面成果不断。从2013年至2015年,沧源县连续3年3次出境与缅甸佤邦共建金融交流平台,先后签订人民币反假协议、金融合作备忘录等机制性文件3份。2015年10月14日,沧源县政府、县人行、县级金融机构组成工作组,再次到缅甸佤邦开展金融合作洽谈,达成《沧源政府与佤邦政府跨境金融合作函》。至此,沧源县与缅甸佤邦地区的金融合作实现了常态化发展,并呈现出两个特征: 一是合作领域有延伸。从2014年沧源县金融机构与缅甸掸邦第二特区邦康银行签订《沧源金融机构与缅甸掸邦第二特区邦康银行跨境金融合作备忘录》,到2015年沧源县政府与佤邦政府达成《沧源政府与佤邦政府跨境金融合作函》,双边在跨境金融合作领域上由最初的银行层面延伸至双边政府层面;合作范围由人民币反假、跨境支付服务点建设,延伸至跨境金融信息共享、跨境金融业务协作以及跨境金融风险防控等领域。 二是合作内容有拓展。在跨境金融支付服务方面,从2014年在缅甸佤邦地区率先试点设立跨境金融支付服务点,到2015年该地区的跨境金融支付服务点发展为9个,服务点数量居全省首位,分别占全省和临沧市设立总数的53%和60%。实现跨境金融支付服务业务在缅甸佤邦地区的全覆盖,双边跨境金融合作进入新阶段;在跨境人民币反假宣传方面,沧源县结合地域宗族特点和境外语言使用习惯,首次将缅语作为常规宣传语种,对缅甸佤邦的常态化反假人民币宣传用语增加到3种,为开展跨境人民币反假工作破除了语言障碍。至2015年10月,共发放佤语、傣语、缅语版反假人民币知识宣传光盘100余张,宣传资料5000余份,在缅甸佤邦勐冒县佤龙电视台、勐冒电视台制作播放人民币反假宣传节目4次,惠及缅甸群众数万人。 2015-11-13/yunnan/2015/111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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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批复同意云南亚盟货币兑换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分公司扩大缅币项下兑换试点业务范围。至此,德宏州辖内4家特许兑换机构均可办理人民币与缅币经常项目下全部兑换业务,实现了中缅货币兑换“官方”通道的全覆盖。 自2011年争取到德宏州瑞丽市获批为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城市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德宏州中心支局继续加大调研力度,积极向上争取。2014年1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从政策上给予了云南边境口岸更大、更有力的支持,同意在德宏州扩大缅币项下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人民币与缅币经常项目全部可兑换政策得以在德宏州首推,在全国范围内也属首例,对德宏特许机构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政策落地带动辖内特许业务量爆发式增长,2014年累计兑换金额折合人民币8657万元,是2010-2013年4年累计兑换总量的1.77倍;至2015年末,年兑换量为2.1亿元人民币,突破亿元大关;特许机构数量由2家发展为4家,成为全省除昆明市外业务量、机构数量“双第一”的地区。 2016-03-21/yunnan/2016/032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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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0月9日,临沧市农行与临沧南华糖业有限公司签订《国际信用证贸易融资进口押汇协议》,为其履行与嘉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原糖进口信用证付款义务提供期限180天、金额186万美元的贸易融资,成功办理全市首笔国际信用证贸易融资进口押汇业务。进口押汇业务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相符单据时,向开证申请人提供的,用以支付该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办理该业务进口商无需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即可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既节省了资金占用成本,又获得了融资便利。该金融创新业务的成功开办,缓解了临沧市特色产业发展资金不足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解决欠发达地区银行信贷规模不足与民间资金需求旺盛之间的矛盾开辟了一条新渠道。 2015-10-19/yunnan/2015/101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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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泛亚业务中心磨憨分中心于2015年8月25日成功办理了首笔个人跨境汇款业务,该笔业务为境内居民个人汇出(老挝)汇款,汇出金额为人民币10054.00元,其收款方(老挝)于当日收到汇款,金额为基普13000003.00元。本次业务的办理,标志着西双版纳州首个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对人民币挂牌交易平台正式运行,也标志着西双版纳州金融机构审时度势主动融入“一带一路”战略,抢抓沿边开发开放机遇,在加快自身发展的重要举措、全面提升对外金融服务水平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2015-09-10/yunnan/2015/0910/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