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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考核年度(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自2017考核年度起,风险性考核指标分值调整为15分[1];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2]调整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中的相关条款废止。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的通知》(汇综发〔2016〕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所附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2月17日 [1]原分值为:10分。 [2]原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65%+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2017-04-17/yunnan/2017/0417/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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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便利和规范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本通知要求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等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条 本通知所称个人,是指居住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第四条 个人可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的规定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其中,外国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同时出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期一年(含)以上的居留证件。 第五条 银行应建立有关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跨境结算。必要时,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银行可参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为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七条 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结构合作,为个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银行应与支付机构签订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协议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对通过支付机构办理的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支付机构应遵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发布)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对同一个人经常项下单笔20万元以上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应自业务发生起5个工作日内逐笔报送;对同一个人经常项下单笔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可按境外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地区于每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合并报送,也可逐笔报送。 第九条 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办理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不能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和数据报送业务的银行,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14-10-27/yunnan/2014/1027/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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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三、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 (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四)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四、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二)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三)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四)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五、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若系统出现无法正常登录等情况,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的规定处理。 六、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修订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并保证企业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做好对银行开展核验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可不定期对银行核验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检查。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2017-04-17/yunnan/2017/0417/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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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2017-02-17/yunnan/2017/0217/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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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便利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优化个人外汇业务的统计监测,降低银行的合规经营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将于 2016 年 1 月 1 日 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现就新系统上线准备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利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新系统提供页面登录和联机接口两种使用模式。银行可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也可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实现银行业务系统与外汇局新系统的直接对接,对个人结售汇业务实现一次录入。 二、新系统正式上线后,各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通过联机接口模式与外汇局新系统对接;柜台个人结售汇业务可选择联机接口模式或者页面登录模式。届时接口程序未经外汇局验收通过的银行,不得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三、新系统试运行分为页面登录模式及联机接口模式两个阶段。2015年9月至10月,外汇局选择部分银行开展新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试运行阶段采取新旧系统并行模式,银行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11月至12月,开展新系统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采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在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前 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并经外汇局验收通过。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阶段,银行仍需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四、系统验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总局负责全国性银行总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验收,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准予接入新系统。验收标准规范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五、申请使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根据《银行联机接口技术方案》、《银行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为便于银行开展接口开发联调工作,外汇局将于2015年6月开始对银行提供新系统接口联调测试环境。 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上线准备工作,参照对全国性银行总行的要求执行。 七、各银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妥善安排新系统接口程序开发、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上线准备工作,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见附件)。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并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前 将辖内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汇总报送外汇局总局。 业务联系电话: 010-68402673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674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5月18日 附件1: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2015-05-28/yunnan/2015/0528/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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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电子化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指引》要求,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审核其电子单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 2016-11-08/yunnan/2016/1108/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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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6年12月31日) 2017-02-17/yunnan/2017/0217/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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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7年6月30日) 2017-07-13/yunnan/2017/0713/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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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回升,其中,活期存款环比新增导致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回升,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回升,广义政府存款增速大幅回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同比大幅下降,境外存款同比负增长;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回升,其中,住户部门贷款增速同比回落,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回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小幅减少,境外贷款增速环比持平。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回升 5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6178.43亿元,同比增长13.03%,增速较环比提升1.3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升6.46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496.18亿元,比年初增加973.87亿元。 从存款来源结构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和广义政府仍然是存款的主要来源部门,占各项存款的比重分别是42.69%、26.97%和28.52%(合计98.18%),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和境外存款占比仅为1.65%和0.17%。 (一)活期存款环比新增导致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回升 5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1123.78亿元,同比增长9.98%,增速比上月回升1.1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升3.62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56.27亿元,比年初增加336.22亿元。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5445.60亿元,同比增长14.92%,增速较环比提升1.76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13.62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17.28亿元,比年初增加125.33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回升 5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7148.13亿元,同比增长12.77%,增速环比回落1.24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16.18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119.71亿元,比年初新增185.56亿元。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大幅回升 5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为7431.21亿元,同比增长21.60%,增速环比回升4.87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2.70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403.08亿元,比年初增加558.11亿元。其中,财政性存款同比增长9.94%,比上月减少35.98亿元,比年初增加46.41亿元。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同比大幅下降 5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431.34亿元,同比减少21.73%,比去年同期下降79.88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84.27亿元,比年初减少107.59亿元。 (五)境外存款同比负增长 5月末,境外存款余额为43.97亿元,同比减少1.65%。比上月增加1.38亿元,比年初增加1.58亿元。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环比小幅回升 5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2378.66亿元,同比增长13.07%,增速环比回升0.4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降低3.01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254.97亿元,比年初新增1136.09亿元,较去年同期少增10.97亿元。 从贷款投向主体结构看,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投向住户部门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合计投放贷款余额22116.13亿元,占比98.83%;境外贷款259.47亿元,占比1.16%;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拆放体量较小,余额仅为3.06亿元。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同比回落 5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5884.15亿元,同比增长8.32%,增速较上月回落0.1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6.96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48.72亿元,比年初新增157.56亿元。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329.07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56.58%),同比增长13.37%,比上月新增40.30亿元,比年初新增142.82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55.08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43.42%),同比增长2.38%,比上月新增8.42亿元,比年初新增14.74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回升 5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6231.98亿元,同比增长14.88%,增速较上月回升0.6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降低1.76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209.36亿元,比年初新增976.28亿元。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长良好,同比增长15.49%,比上月新增202.06亿元,比年初新增711.27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229.19亿元;短期贷款同比增速出现回落,同比增长1.75%,增速同比回落7.92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38.69亿元,比年初减少2.68亿元。票据融资同比增长111.14%,比上月新增22.51亿元,比年初新增176.56亿元,同比多增108.42亿元,占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新增额的15.54%。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小幅减少 5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3.06亿元,较上月减少3.00亿元,与年初持平。 (四)境外贷款增速环比持平 5月末,境外贷款余额259.47亿元,同比增长16.02%,增速与上月持平。比上月减少0.12亿元,比年初新增2.25亿元。 2016-09-23/yunnan/2016/0923/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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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环比增加,其中,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小幅回落,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明显回升,广义政府存款增速小幅提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环比回升,境外存款持续负增长;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环比小幅回升,其中,住户部门贷款增速环比回落,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环比回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环比大幅多增,境外贷款增速环比提高。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回升 4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5682.26亿元,同比增长11.70%,增速环比提升1.8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升4.40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235.21亿元,比年初增加477.69亿元。 从存款来源结构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和广义政府仍然是存款的主要来源部门,占各项存款的比重分别是43.1%、27.4%和27.4%(合计97.9%),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和境外存款占比仅为1.9%和0.2%。 (一)活期存款环比减少导致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回落 4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1067.51亿元,同比增长8.86%,增速比上月回落0.5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升1.77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81.01亿元,比年初增加279.95亿元。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5428.32亿元,同比增长13.15%,增速环比提升1.65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10.81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69.18亿元,比年初增加108.04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明显回升 4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7028.43亿元,同比增长12.13%,增速环比回升3.40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14.56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199.72亿元,比年初新增65.85亿元。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小幅提升 4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为7028.12亿元,同比增长16.72%,增速环比回升2.27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下降1.23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79.30亿元,比年初增加155.03亿元。其中,财政性存款同比增长16.15%,比上月增加42.70亿元,比年初增加82.40亿元。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环比回升 4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515.61亿元,同比增长4.54%,增速环比回升4.2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30.97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37.92亿元,比年初减少23.32亿元。 (五)境外存款持续负增长 4月末,境外存款余额为42.59亿元,同比减少2.04%,连续3个月负增长。比上月减少0.73亿元,比年初新增0.19亿元。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环比小幅回升 4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2123.70亿元,同比增长12.67%,增速环比小幅回升0.2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降低3.41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273.45亿元,比年初新增881.12亿元,较去年同期少增110.48亿元。 从贷款投向主体结构看,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投向住户部门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合计投放贷款余额21858.05亿元,占比98.80%;境外贷款259.59亿元,占比1.17%;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拆放体量较小,余额仅为6.06亿元。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环比回落 4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5835.43亿元,同比增长8.42%,增速较上月回落0.7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7.18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26.83亿元,比年初新增108.85亿元。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288.77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56.36%),同比增长13.16%,比上月新增31.35亿元,比年初新增102.52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46.66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4364%),同比增长2.86%,比上月减少4.52亿元,比年初新增6.32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环比回升 4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6022.62亿元,同比增长14.23%,增速环比回升0.5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降低2.24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241.10亿元,比年初新增766.91亿元。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长良好,同比增长14.42%,比上月新增151.12亿元,比年初新增509.21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119.74亿元;短期贷款同比增速出现回落,同比增长2.15%,增速同比回落7.93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19.11亿元,比年初新增36.01亿元。票据融资同比增长113.65%,比上月新增42.58亿元,比年初新增154.05亿元,同比多增102.00亿元,占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新增额的20.09%。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环比大幅多增 4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6.06亿元,较上月新增4.00亿元,比年初新增3.00亿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环比提高 4月末,境外贷款余额259.59亿元,同比增长16.02%,增速比上月提高0.38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1.52亿元,比年初新增2.37亿元。 2016-05-31/yunnan/2016/0531/2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