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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条例》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这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要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对照检视,切实把《条例》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履行好监督专责,党的工作机关要立足本职,敢于问责、善于问责,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加强监督检查,把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一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十五条 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第十六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除执行本条例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2020-03-03/safe/2020/0303/15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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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20年1月13日至15日在北京举行。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纪委委员133人,列席246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 全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回顾2019年纪检监察工作,部署2020年任务,审议通过了赵乐际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工作报告。 全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一致认为,讲话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深刻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性成就,深刻阐释我们党实现自我革命的成功道路、有效制度,深刻回答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的重大问题,对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讲话高屋建瓴、统揽全局、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的战略视野、居安思危的政治清醒、兴党强国的使命担当,对不断深化党的自我革命、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寄予殷切期望,提出明确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砥砺初心、勇担使命,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把全会部署的任务落到实处。 全会指出,2019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统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加强战略谋划,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成功应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的复杂局面,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一以贯之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以贯之督促党员、干部自觉做到“两个维护”,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和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纪检监察工作坚定稳妥、扎实有效,在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新的成绩。强化监督职责,突出政治监督,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化拓展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持续严惩扶贫和民生领域腐败、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化政治巡视和巡视整改,完善巡视巡察工作格局。有效运用“四种形态”,严格执纪执法、精准有力问责。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突出重点削减存量,零容忍遏制增量,深化以案促改、标本兼治,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巩固发展。全面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建设,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铁军。全会总结了过去一年工作中形成的认识和体会,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实事求是分析了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全会提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意义重大。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助党委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供坚强保障。 全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自觉把各项工作放到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大局中来思考、谋划、推进,牢牢抓住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精准监督、创新监督,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高质量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促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充分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坚持以初心使命作为政治本色和前进动力,不断增强“两个维护”的自觉性坚定性。持之以恒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新时代强化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就是“两个维护”,要加强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第二,全力保障脱贫攻坚决战决胜,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对脱贫工作绩效、脱贫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以及脱贫摘帽后“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的严肃问责,对贪污侵占、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的从严查处。精准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案件。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整治。 第三,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完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制度,强化纪委监委监督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自上而下、依法有序推进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推动研究制定监察官法。 第四,发挥纪委监委专责监督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围绕权力运行各个环节,严格日常监督,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有力武器。 第五,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效,推动化风成俗、成为习惯。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改起,深化治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严查享乐、奢靡问题,推动完善制度规定,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促进巡视巡察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融合。深化政治巡视,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机制,全面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指导督导,督促落实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指导意见。完善巡视巡察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综合用好巡视巡察成果。 第七,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阻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腐败问题从严查处,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加大国有企业反腐力度,坚决查处资源、土地、规划、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腐败,持续开展追逃追赃“天网行动”。推进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 第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做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战士。加强中央纪委常委会政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党和国家各项制度、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带好头。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学习培训和实战练兵,推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坚定斗争意志,掌握斗争规律。完善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持续防治“灯下黑”,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 全会号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一心、开拓进取,奋力书写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篇章,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0-03-03/safe/2020/0303/15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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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部署,北京外汇管理部多措并举,一方面快速启动疫情防控特殊业务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优化外汇收支业务办理流程;一方面积极加强对银行的政策指导,依托北京地区银行业外汇及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切实保障防疫物资进口付汇、外汇捐赠资金及时到位,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 一、启动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实行多项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措施 (一)简化抗疫物资进口购付汇与外汇捐赠资金入账的流程与材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北京外汇管理部快速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导辖内银行简化防疫物资进口项下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便捷办理外汇捐赠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确保个人真实合规的用汇需求,切实提高外汇业务办理效率。截至2月29日,指导辖内银行累计办理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420余笔,金额合计近7900万美元;累计办理外汇捐赠收汇业务90余笔,金额合计2300余万美元。 (二)支持企业通过线上、邮寄等多渠道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为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北京外汇管理部及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部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一是暂免现场核验正本材料,支持企业通过线上、邮寄等方式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及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登记业务;二是延长《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实际有效期限,减少因疫情防控导致登记表失效的企业人员往返、聚集外汇局及银行的风险。截至2月29日,通过优化流程累计办理名录登记业务66笔,包括网上方式58笔、邮寄方式8笔,累计指导3家企业延期使用登记表业务。 二、发挥银行自律机制作用,为疫情防控和绿色通道保驾护航 (一)指导银行业自律机制发起倡议,确保疫情防控金融服务高效便捷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的金融服务工作,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指导北京地区外汇及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于2月3日发起“抗击疫情、便捷服务、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倡议书,集中资源做好对外金融服务,践行疫情防控金融责任。各家银行用实际行动积极响应倡议,内外多方联动,切实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效率,支持地方政府部门进口防疫物资的购付汇业务,保障个人真实合规外汇业务有序开展。 (二)及时宣传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成效,树立积极正面的舆论导向 为向社会传达银行业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保障金融服务的坚定决心,自律机制牵头行自2月7日以来累计编发六期“抗击疫情、共克时艰”特刊,宣传各成员单位在抗疫期间多级联动,建立快速处理绿色通道,提升外汇业务处理效率,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各项跨境金融服务的工作举措,充分表达了共同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信心,有效提振了市场信心。 三、切实履行责任担当,及时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特殊外汇业务需求 (一)开启金融服务应急处理机制,保障防疫物资进口用汇需求 辖内数十家非名录企业受北京市政府、国资委、卫健委、基金会等部门委托,从多国紧急采购口罩、防护服、消毒棒等抗疫物资。为全力支持企业的特殊用汇需求,北京外汇管理部指导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积极行动,暂免企业名录登记并简化单证审核,确保资金汇划和支付结算的渠道畅通,有力支援了武汉及各大医院疫情防控工作。针对企业进口合同因疫情期间国际市场价格波动无法约定单价的问题,北京外汇管理部专线联系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开启金融服务应急处理机制,简化业务流程和单证材料,累计为客户办理购付汇230万美元。某银行受政府部门委托从俄罗斯等十多个国家进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赠予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组,在北京外汇管理部的指导下,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累计为其办理十多笔付汇业务、金额近400万美元。 (二)开通捐赠绿色通道,为外汇捐款提供高效便捷的资金通道 某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仅有美元捐赠账户的情况下收到香港社会各界向内地募捐的1.2亿港币,在北京外汇管理部的沟通指导下,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各级连动,及时完成大额资金结售汇交易,确保了捐赠款项当日划转用于疫情防控。对于某公益基金会接收的2笔境外捐款业务,在双方无书面捐赠协议、受赠方无捐赠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情况,北京外汇管理部指导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简化单证审核和操作流程,直接办理25万美元捐赠款的结汇入账手续。为支持援助武汉抗击疫情,某国驻华大使捐款1000美元,北京外汇管理部指导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特事特办,以境内汇款方式将大使捐款成功汇出。 (三)推进电子化金融服务,助力外汇资金结算线上服务提质增效 在北京外汇管理部的支持下,多家银行积极运用技术手段,优化国际业务电子化服务功能,提升经常项目外汇资金结算的线上服务水平,如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落实“国际业务线上办”金融服务方案,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制定“阳光e结算”汇款指引,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推行“跨境瞬时通”在线结算等。针对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客户不便上门办理业务的现状,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在切实落实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的展业原则前提下,进一步拓展线上金融服务,制定国际业务线上办理指南,便利企业特殊时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 (四)全力加速金融服务,支持生产型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解决防疫物资进口需求,北京外汇管理部及时联系并指导相关银行启动防疫业务绿色通道。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与首都机场海关、天竺海关建立紧急业务快速协调机制,简化流程、优先办理防疫物资对外付汇、保证金和税款缴纳等业务,在最短时间内为两家民营企业办理多笔自用物资紧急付汇,金额合计约50万美元,为企业复工采购和运送防疫物资有效争抢时间。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为保证某工程承包企业泰国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多层级、多条线加班加点,紧急联动工银泰国,提前处理业务流程,为客户顺利开出备用信用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出进口50万个口罩的用汇需求,用于某国驻上海、成都、武汉签证中心以及6家关联企业和合作方使用,涉及员工千余人,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为其办理15.3万美元购付汇手续,切实保障了签证中心和相关合作企业复工复产安排。 2020-03-02/beijing/2020/0302/1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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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1156亿元,支出2688亿元,逆差153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167亿美元,支出389亿美元,逆差222亿美元。 因海关1月和2月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数据将合并发布,2020年1月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数据也将与2月数据合并发布。(完)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0年1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1.服务贸易差额 -1532 -222 贷方 1156 167 借方 -2688 -389 1.1加工服务差额 78 11 贷方 80 12 借方 -3 0 1.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28 4 借方 -18 -3 1.3运输差额 -319 -46 贷方 225 33 借方 -544 -79 1.4旅行差额 -1269 -183 贷方 166 24 借方 -1435 -207 1.5建设差额 8 1 贷方 56 8 借方 -48 -7 1.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8 -6 贷方 16 2 借方 -55 -8 1.7金融服务差额 9 1 贷方 20 3 借方 -10 -1 1.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24 -18 贷方 34 5 借方 -158 -23 1.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25 4 贷方 153 22 借方 -128 -18 1.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13 16 贷方 366 53 借方 -253 -37 1.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0 -3 贷方 3 0 借方 -23 -3 1.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5 -1 贷方 9 1 借方 -13 -2 注: 1. 本表所称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1.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1.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1.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1.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1.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1.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1.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1.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1.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1.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1.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1.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1.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0-03-02/xiamen/2020/0302/1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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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会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同志随即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部署外汇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会议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主持召开政治局常委会和政治局会议,研究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今天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就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对在相关工作中加强党的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是外汇管理各项工作更好支持疫情防控,支持实体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会议要求,外汇局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当前疫情防控的形势判断上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金融委领导下,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安排,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履行好外汇管理工作职责。 一是继续用好支持疫情防控外汇政策“绿色通道”。进一步落实《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已经明确的便利化政策,确保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进口、外汇捐款、疫情防控相关跨境融资等业务,以及复产复工所涉外汇业务的便利性。 二是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稳定外贸外资基本盘。在进一步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出的12条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的同时,梳理外汇管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备用政策。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全国落地,适时扩大支付机构外汇业务范围,探索个人外汇业务创新,研究出台贸易新业态便利政策。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支持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双向开放。 三是加强外汇市场监测分析评估,做好风险应对政策储备。加强对进出口、FDI、ODI、产业转移、经济走势的调查研究和监测分析,及时把握动态变化。加强预期引导,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基本稳定。 四是严格做好外汇系统自身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中央关于“全力做好北京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确保干部职工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弹性有序恢复办公秩序。重点单位要做好生产系统和人员备份安排,保障业务连续性和稳定性。 外汇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局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完) 2020-02-26/xiamen/2020/0226/1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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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中心支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积极落实《关于甘肃省金融支持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将服务关口主动前移,精准掌握企业诉求,积极倾斜信贷资源,便利外汇业务办理,助力辖区涉外企业复工复产。 一是深入调研,精准掌握企业诉求。为及时了解疫情对辖内跨境收支产生的影响、面临的困难和政策诉求,为复工复产做好准备,张掖市中心支局对13家有进出口业务的涉外企业进行专项调查。迅速了解当前企业存在的货运不便、销路受阻、引种困难、订单流失、资金紧张等困难和问题,掌握企业对外汇金融服务的真实诉求,提出助力辖内涉外企业复工复产的建议,为上级决策与精准服务提供参考。 二是加强指导,大力倾斜信贷资源。2月13日,由局长冯刚带队,会同农发行、农商银行深入疫情防控重点企业雪润生化实地调研,48小时内协调解决发放了专项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各家银行纷纷开通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绿色窗口”“线上渠道”,提供资金支持保障、专户资金划转、募捐账户资金实时查询等服务,加大对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目前辖内已有18家涉外企业复工复产。 三是积极协调,便利企业及时结汇。受疫情影响,各家银行网点采取轮班、缩短营业时间等方式上班,同时推行线上、云服务等非现场方式办理业务。2月17日,主营出口新鲜水果的某公司财务人员反映,近期为了给复工做准备,需要将收汇的货款结汇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但由于未能及时掌握银行营业网点轮班时间,经过各路口层层检查放行后,才发现网点没有营业,影响了当天资金结汇。针对企业反映的问题,中心支局第一时间与办理该客户业务的银行取得联系,要求银行严格执行疫情期间便利化政策,立即予以办理结汇,相关纸质资料事后提交。 四是引导舆情,助力企业共渡难关。引导在疫情期间无法履约的涉外企业在线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通过银行营业网点电子显示屏、银行微信公众号、网上平台等滚动宣传防治疫情知识,倡导线上办理外汇业务。通过“微信服务群”推送防疫期间金融服务之“十问十答”、兰州海关防疫物资进口问答集、防疫不忘防诈骗、疫情影响下国际结算与对外履约的应对策略等知识,以实际行动引导舆情,与企业共渡难关。 2020-03-06/gansu/2020/0306/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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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中心支局通过“了解需求、重点帮扶、简化流程”三项措施,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贸易融资支持,提供多项优质外汇服务,为辖内外贸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全面外汇金融服务。 一、了解需求,普查复工企业诉求掌握一手实情 为掌握疫情对辖内外贸企业产生的影响,以及企业面临的困难和政策诉求,武威市中心支局向占全辖出口总额85%的3家主要涉外企业发放了“辖区外贸企业复工情况调查”电子问卷,详细了解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销售收入、利润影响程度,针对企业复工复产存在困难及诉求,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研究,加大对企业帮扶力度。通过对问卷的梳理,武威市中心支局对企业生产经营及外贸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积极规划外汇管理与服务方向,针对企业复工复产安排,统筹调整便利化政策投递进度,提振企业信心。 二、重点帮扶,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内外在影响 武威市中心支局建立了重点企业名单,快速对接辖内重点龙头外贸企业,定制有针对性的服务措施。原料来源方面,帮助企业在物流受阻的情况下,联系辖内可替代原料生产企业,谋求合作,解决原料短缺的问题。信贷资金方面,协调银行与企业开展对接,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方案,确保企业存量授信融资稳定,全力保障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经营环境方面,针对企业复工延迟导致未按期履行交货合同等纠纷,帮助企业协调供应链上下游关系,为企业间合作营造融洽的环境,尽可能减少企业因交货延期或完不成订单而受到的损失。 三、简化流程,满足企业特殊时期贸易投资便利化需求 武威市中心支局聚焦服务创新,在“减环节、不减服务”上下功夫,根据疫情实际情况,结合当地政府部门限制人员流动的防疫要求,及时发出《特殊时期外汇业务办理服务指南》,简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目等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并且积极鼓励辖内企业通过“网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减少“脚底成本”,真正实现“零跑动、全自助”。同时,建立24小时多部门应急联络工作机制,通过互联网、微信等工具建立涵盖外汇局业务指定联络人、各涉汇银行国际业务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工作群,及时下达上级文件,主动对接银行了解市场动态,缩短业务咨询答复时间,保障业务快速办结。 2020-03-05/gansu/2020/0305/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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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2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67亿美元,较年初下降12亿美元,降幅为0.04%。 2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国际金融市场方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主要国家经济形势及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有所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估值因素,是当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主要原因。 未来,全球经济面临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有所增多,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可能加大。虽然疫情对我国经济运行造成一定冲击,但综合来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疫情影响是短期的、总体上是可控的。随着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积极因素不断积聚,将为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我国外汇市场有基础、有条件保持平稳运行,外汇储备规模有望继续保持总体稳定。 2020-03-07/safe/2020/0307/15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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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平凉市不少外贸企业复工复产延迟,已复工企业面临不能如期发货、物流不畅、资金压力大的窘境,实际开工率不足50%。针对这种情况,平凉市中心支局严格贯彻甘肃省分局安排部署,督促打通外汇政策绿色通道,积极引导辖内金融业“第一时间”为疫情防控和外贸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撑,用足用活各项金融政策,创新服务方式方法,确保疫情防控和对外经济发展两不误。 目前,平凉市已有工商银行静宁支行、静宁县农村商业银行、甘肃银行静宁支行三家金融机构为6家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220万元人民币,最低利率为4.785%。 平凉市中心支局下一步将继续督促各指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为外贸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贴身服务,全力保障疫情期间全市对外经济恢复正常平稳发展。 2020-03-04/gansu/2020/0304/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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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中心支局支持金川集团公司通过韩国三星公司采购海外防护服及护目镜300件,货物已于2020年2月13日抵达兰州机场,货物金额总计346.6万韩元,并指导辖内银行机构人员做好该批防护物资对外付汇资金的汇划及国际收支申报工作。该支局还加强疫情期间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申报工作的非现场核查力度,截至2020年2月26日,非现场核查涉外收入722笔,境外汇款182笔,对外付款82笔,杜绝申报信息不规范、申报时间有逾期等问题,确保辖区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同时,加强货物贸易和资本项下的外汇收支非现场监测,及时发现非正常跨境资金流动情况,严密防范不法分子借疫情实施套汇、逃汇、诈骗等外汇违法行为风险。疫情期间,通过跨境系统及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核查货物贸易业务101笔,涉及收支总额20899.17万美元。 2020-03-03/gansu/2020/0303/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