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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南市中心支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统筹抓好“五件大事”,着力构建山南市外汇管理新发展格局。 立足外汇便利化,了解民生关注大事。开展企业“大走访”活动,前往哗叽服饰、雅拉香布等4家重点涉外企业开展实地走访调研,解决市场主体极难愁盼问题;制作《致全市涉外企业的一封信》及诉求征集二维码,借助山南市商务局、幸福家园建设局等部门力量了解涉外企业的真实诉求;对辖内三川贸易和哗叽服饰两家重点企业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调查问卷,了解银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状况。 围绕提升开放水平,实现业务拓展目标。为江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理首笔外债签约登记、异地开立外债账户核准件,解决了企业急需的融资需求;为西藏东方企慧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季度备案,定期联络企业了解业务动态并及时处理系统异常线索,有效拓展了辖内资本项目业务种类。 立足外汇监管职能,强化防风险促提升。首次前往农行山南分行开展外汇业务专项检查,制定针对性专项检查方案,对其业务合规性、档案管理提出要求,有效发挥监管职责;集中学习非现场分析系统,对资本项目、收益转移项目开展非现场集中筛查,加强辖区外汇业务人员的非现场检查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外汇局“探头”作用。 抓好中枢职能,不断突破工作方式。首次联合人行山南市中支内审部门合力开展外汇岗内部审计检查,着力解决了基层外汇局的内审盲区;首次组织中行山南分行开展个人结售汇业务系统应急演练,提升了银行外汇业务人员综合素质;首次代表西藏辖区制作法治宣传动漫视频作品,增强了外汇业务人员的创作能力和学习能力,实现了外汇局纵向沟通高效联动。 抓好数据质量,核查考核统筹规范。首次完成外汇局端角色分配等相关设置工作,考核期内两家外汇从业银行未发生差错且评级均上升;对中行山南分行、农行山南分行开展现场核查,银行负责人对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重视力度增强,银行合规意识明显提高。 2022-12-08/xizang/2022/1208/1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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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新冠疫情,外汇服务在一线。8月7日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外汇局日喀则市中心支局主动扛起抗“疫”责任,按照“保安全、保运转、保急需”的原则,组织银行机构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及时调整疫期服务方式,确保疫情防控和外汇服务“两手抓”“两不误”,筑牢外汇战“疫”阵地。 保安全,疫情防控“不放松”。本轮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传达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督促辖内银行机构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迅速落实人员管理、交通出行、卫生管控等安排,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持续跟进健康监测,全面加强场所卫生消杀。迅速启动外汇工作应急机制,按照“远程办公+应急值守”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最大限度强化安全保障。截至目前,全市银行系统外汇工作人员“零感染”。 保运转,外汇业务“不掉线”。组织银行机构迅速建立外汇业务7*24小时应急值守机制,确保疫期外汇业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时制定《外汇局日喀则市中心支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外汇行政许可业务的温馨提示》《外汇局日喀则市中心支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温馨提示》,通过公示网上业务办理流程、“一对一”指定线上业务辅导员等方式,帮助市场主体通过“数字外管”等平台办理业务,确保疫期外汇业务的正常运转。 保急需,外汇服务“不断档”。通过“日喀则外贸朋友圈”“银行外汇业务联系群”等微信平台,及时发布疫情期间外汇服务政策,主动公布外汇服务值守人员联系方式,适时告知外汇业务办理渠道,打消市场主体的后顾之忧,有效满足其外汇服务需求。针对吉隆、樟木口岸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组织外汇指定银行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逐家联系本地外贸企业,通过政策告知、需求摸底、服务调整、风险提示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2022-08-08/xizang/2022/0808/1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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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受外汇局山南市中心支局党委委托,调研员次旺朗杰一行到驻村工作点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调研督导驻村工作开展情况。 调研督导中,次旺朗杰代表山南市中心支局党委亲切看望慰问驻村干部,关切询问大家日常生活状况,详细了解今年驻村工作队轮换以来落实“五项重点任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认真听取驻村点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工作安排和驻村各项工作推进情况汇报。 宣讲期间,次旺朗杰与冷达乡玛岗村、仲沙村、联村三个驻村点的“村两委”、党员群众代表进行了座谈,与大家充分交流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体会。会上,次旺朗杰强调: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报告,科学谋划了未来5年乃至更长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行了战略谋划。驻村工作队和村干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本职工作结合起来,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以奋发有为的精神扎实落实驻村工作“五项重点任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 2022-11-04/xizang/2022/1104/1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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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疫情工作相关要求,外汇局山南市中心支局开启“线上学习”模式,传达贯彻习近平主席9月9日主持召开的会议精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活动。 会议指出,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要充分认识党的二十大对鼓舞和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意义,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迎接、服务和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 会议要求,山南市中心支局要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抓好学习贯彻重要会议精神工作。一是要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高效做到“两个统筹”,聚焦事关长治久安的根本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扎实推进更好的服务涉外市场主体工作;二是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加强作风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三是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四是要立足外汇管理工作实际,深化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加强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导,帮助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稳定。 2022-09-13/xizang/2023/0109/1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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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外汇检查政策有效运用到实际业务中,11月22日,外汇局山南市中心支局开展以“理论+操作”模式的外汇检查业务培训,培训由中心支局分管科长负责讲解,外汇业务岗位人员共计3人参加培训。 培训中,中心支局分管科长带领与会人员集中学习了2022年总局检查司组织开展的关于外汇非现场及现场检查方法、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以及外汇检查分析应用系统的操作等培训内容,并对重点内容从两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 一是针对近两年来外汇收支形势、外汇资金流动规模较大的重点涉汇主体,以跨境资金流出为重点方向,引导外汇业务岗位人员将理论知识运用到非现场检查系统中,熟悉操作流程,进而提升数据分析能力;二是针对外汇检查工作,根据外汇检查依法行政培训内容,紧扣依法行政理念,结合外汇检查工作实际,具体讲解了外汇检查对外执法中的重点、难点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外汇检查执法文书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执法规范等内容,提升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意识,增强执法专业能力,进而提升辖区外汇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理念。 通过此次培训,提高了外汇检查人员操作系统及检查的专业能力,把外汇管理检查领域最新政策动态及检查关注重点以交流方式增强了参训人员知识储备,实现了理论知识与实际业务的有效衔接。 2022-11-24/xizang/2022/1124/1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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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疫情发生以来,山南市外汇名录企业停工停业1个多月,对生产造成较大影响。近期,根据《山南市乃东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第17号)》中关于进一步有序恢复正常生活秩序相关工作要求,外汇局山南市中心支局及时制作企业复工复产问卷,通过“山南市涉外企业微信群”了解企业近况,为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准备。 问卷内容包括疫情期间企业务工人数、疫情对企业的主要影响等16项。根据搜集的问卷结果显示,山南市12家企业在疫情期间,务工人数最少的仅为3人在岗,最多65人;具体影响程度从占比来看“很大”占44.44%,“较大”占44.44%,“没有”占11.11%,主要表现为不能正常营业及银行业务办理不便。 此外,部分企业再疫情期间主动担当,提供总计29万元的口罩、药品等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为防疫工作尽力尽为。目前,全市名录企业陆续复工复产,但外汇业务办理仍受疫情有所影响。 下一步,外汇局山南市中心支局将根据问卷结果,搭建银企鹊桥,精准解决企业在复工复产及外汇业务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助力山南市涉外经济恢复发展。 2022-09-05/xizang/2022/0905/1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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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开幕,为及时了解和深入学习会议精神,重新树立正确的祖国观、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让每位党员自愿充当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领会者、传播者、践行者,真正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10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南市中心支局所在第一党支部开展“领会二十大精神 引领新的征程”主题党日活动。 活动开场,第一党支部全体成员奏唱国歌,接着支委同志带领学习党章节选,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内涵,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真理伟力。随后,支部全体成员结合党的二十大精神,畅谈个人感想和体会,进一步延伸学的深度;活动最后,支部全体党员还重温入党誓词。 通过此次活动,大家一致认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要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坚定不移推进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2022-10-16/xizang/2022/1016/1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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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服务涉外市场主体,进一步检验银行在系统故障情况下外汇业务处理流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外汇局山南市中心支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应急演练方案》相关要求,2022年11月4日,组织中行山南分行开展个人结售汇业务系统应急演练。 演练时,银行柜台业务员针对“个人客户持外币现钞前往柜台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过程中,系统结售汇登记模块提示异常”情况,按照应急预案处理流程,填写“个人外汇业务特殊事件处置台账”同时留存客户证件信息,采取应急脱机操作,进行非联动登记办理外币现钞兑换业务,引导客户在打印的凭证上签字确认,并告知系统恢复正常后会进行结售汇数据补录登记工作。 此次演练在有效的沟通、充足的准备和熟练的操作下达到了预期效果,加强了银行业务人员应急反应能力,提升了个人结售汇业务综合素质,更畅通了汇银沟通机制。 2022-11-14/xizang/2022/1114/1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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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18/xizang/2022/1118/1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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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2.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2022-12-02/xizang/2022/1202/10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