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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20)
2021-11-30
/dalian/2021/1130/1447.html
《求是》发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的说明》
2021-12-01
http://www.gov.cn/xinwen/2021-11/30/content_5654974.htm
习近平将同老挝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通伦举行视频会晤并共同见证中老铁路通车
2021-12-01
http://www.gov.cn/xinwen/2021-12/01/content_5655177.htm
习近平向“声援巴勒斯坦人民国际日”纪念大会致贺电
2021-12-01
http://www.gov.cn/xinwen/2021-11/30/content_5654908.htm
习近平同塞浦路斯总统阿纳斯塔夏季斯通电话
2021-12-01
http://www.gov.cn/xinwen/2021-11/30/content_5655009.htm
李克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2021-12-01
http://www.gov.cn/premier/2021-11/30/content_5654997.htm
李克强出席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第59届会议
2021-11-30
http://www.gov.cn/premier/2021-11/29/content_5654857.htm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表)。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20评估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下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评估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 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一般性评估指标得分×65%+总行单独评估指标得分)×(100-本期评估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进行评估。 四、各全国中资性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19年)》(汇发〔2019〕15号附表)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表: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5月9日
2020-05-19
/shaanxi/2020/0519/473.html
2021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七)
存放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经外汇局登记备案过的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无需审核交易单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外汇资金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该账户开立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外汇资金从上述境外存放账户调回时,如果调回至境内的账户为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银行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应与境内机构确认资金性质。同时,境内机构将存放在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2021-11-30
/tianjin/2021/1130/1802.html
2021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六)
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八十一条规定,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14号文第八十二条(一)至(四)款所列情况外,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确需提取外币现钞,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2021-11-29
/tianjin/2021/1129/1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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