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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2年1月28日) 2022-02-08/sichuan/2022/0208/1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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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传达总分局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中支分管行领导、江油支局及15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中支外管科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中支外管科总结回顾了2021年外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了2021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结果。中国银行绵阳分行、工商银行绵阳分行分别作了外汇业务交流发言。 许峰铭副行长代表绵阳市中心支局作了工作报告,传达了2022年全国、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分析了当前外汇工作面临的经济金融形势,安排部署了2022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重点任务:一是聚焦市场主体需求,优化涉外营商环境;二是提升外汇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三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创新,构建开放型经济格局;四是持续提升外汇领域风险防范能力,维护辖区良好外汇市场秩序;五是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促进外汇业务提质增效;六是提升县支局外汇政务服务规范化水平,助力县域涉外经济发展。 2022-02-07/sichuan/2022/0207/1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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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资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22年外汇管理工作会。会议传达学习了2022年总分局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了2021年外汇管理主要工作,通报了2021年度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情况,分析了2022年资阳市涉外经济面临的复杂形势。 会上,彭著庚副局长对资阳市2022年外汇管理服务强调了四个方面重点工作:一是优服务。推动便利化政策宣传辅导,跟进掌握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二是促发展。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新业务,全面服务临空经济区和“中国牙谷”入驻企业发展。三是强能力。重视外汇从业人员素质及专业性的培养锻炼,保持外汇条线人员的稳定。四是防风险。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夯实基础工作,强化各项外汇政策措施的领会和落实。 2022-02-14/sichuan/2022/0214/1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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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22年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2021年德阳市外汇管理工作,深入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传导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部署2022年工作任务,德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德阳市外汇管理工作会。各县市支局及全辖14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行长及部门负责人参会。 会上,李睿副局长对德阳市2022年外汇管理工作提出六点要求:一是精准落实各项外汇政策,落实好外汇服务;二是主动支持、让利涉外主体,为稳定涉外经济作出贡献;三是积极推动外汇领域各项改革,充分释放改革的政策红利;四是加强监测分析,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加强数据报送准确性,做好日常调研工作;六是强化以党建为引领,加强制度建设。 2022-02-08/sichuan/2022/0208/1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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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攀枝花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22年攀枝花市外汇管理工作会,传达总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会会议精神,总结回顾2021年外汇管理工作,并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安排布置2022年工作任务。全辖6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行长及部门负责人、中支机关有关科室负责人参会。 会上,肖筑彦副局长对2022年攀枝花市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是深入推进外汇政策精准落实,助力区域涉外经济开放发展;二是聚焦实体经济关切,找准点位推动外汇服务水平再上台阶;三是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四是进一步夯实内控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五是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深化全面从严治党。 2022-02-16/sichuan/2022/0216/1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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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心支局召开2022年乐山市外汇管理工作会,中心支局分管副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峨眉山市支局主要负责人、辖内12家外汇银行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会。 会议学习传达了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分局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2021年乐山市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情况,总结回顾了2021年乐山市外汇管理主要工作。会上,李传军副局长对2022年辖区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优化外汇服务,支持涉外经济健康发展;二是便利业务办理,服务辖区实体经济发展;三是助推改革创新,促进区域高水平开放;四是强化内部管理,严防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 2022-02-09/sichuan/2022/0209/1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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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泸州市中心支局指导工商银行泸州分行为北方天普纤维素有限公司办理了全市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货物贸易出口收汇业务,标志着泸州外汇“放管服”改革又迈出了坚实一步。 在四川省分局批复同意工商银行泸州分行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批复同意北方天普纤维素有限公司为首批“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容企业后,泸州市中心支局将便利化试点作为稳外贸的重要抓手,积极通过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方式,对便利化措施、银行尽职审查义务、企业合规经营等进行宣传指导,为“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落地提供保障,让政策红利惠及更多企业,支持更多诚信合规企业参与试点,形成“越诚信 越便利”的良性循环。 2022-02-11/sichuan/2022/0211/1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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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需求,优化外汇服务,支持涉外经济健康发展,有针对性地解决好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德阳市中心支局前往辖内重要涉外企业开展“一对一”政策辅导。 2022-02-15/sichuan/2022/0215/1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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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提升个人外汇业务服务质效,保障春节、冬奥会期间个人用汇需求,凉山州中心支局随机抽取辖内4家银行的7个网点,通过知识测验、现场纠偏、业务体验等方式,开展个人外汇业务服务质量走访。 2022-02-10/sichuan/2022/0210/1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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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采用银行法人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参数设置见附件1)。 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四、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六、贷款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七、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八、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九、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十、境内银行应按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将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分别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境外贷款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境外贷款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一、境内银行在办理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做好境外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十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本通知规定的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名单见附件2)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参数设置 附件2 27 家银行名单 2022-02-17/sichuan/2022/0217/1833.html